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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法基礎知識講義
一、代理的種類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代理可分為以下幾種: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提示:委托代理;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合同責任,代理人對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二、代理權
(一)濫用代理權的行為
1、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自己代理);
2、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雙方代理);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
提示: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三、無權代理
(一)無權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二)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48條規定,在無權代理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解釋:效力待定的情況下在合同成立時,處于一種待定的狀態既不能說有效,也不能說無效,從而分別區分于無效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在效力待定的情況下,被代理人有追認和拒絕追認的權力,都屬于形成權,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
2、相對人的保護
(1)催告。在被代理人追認前,相對人可以催告,請求被代理人對是否追認代理權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催告在性質上屬于意思通知行為,不屬于形成權。
(2)撤銷權。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此為撤銷權。
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①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無權代理,則不能行使撤銷權。②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本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無撤銷權的行使。
【例題1】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應當由( )。
A、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不負責任
B、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不負責任
C、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D、先由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無法承擔責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
答案:C
解析: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例題2】下列代理行為中,屬于濫用代理權的有( )。
A、超越代理權進行代理
B、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沒有代理權而進行代理
D、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行為
答案:BD
解析:選項Ac屬于無權代理。注意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的區別。
【例題3】2007年7月5日,甲授權乙以甲的名義將甲的一臺筆記本電腦出售,價格不得低于8 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 000元的價格購買。乙遂對丙說:“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說最低要8 000元,但我想6 000元賣給你,他肯定也會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義以6 000元將筆記本電腦賣給丙。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該買賣行為無效
B、乙是無權代理行為
C、乙可以撤銷該行為
D、甲可以追認該行為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根據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該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歸為無效,因此選項A不正確;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本題中乙無撤消權,當人丙也不是“善意相對人”,因此選項C不正確。本題正確答案應選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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