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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合同和試用期的問題 現在還算不算試用期
情況是這樣的 手上的合同是這么寫的
1.固定期限,自2008年9月5日起到2011年9月4日止,共3年。
2.試用期自2008年9月5日至2009年3月4日,共6個月。
在試用期內,乙方證明不符合如用條件的,甲方有權隨時接觸勞動合同。
現在由于金融危機的影響公司要裁員,我現在的崗位是輕體力崗位單位要把我調到重體力崗位上,我不同意就說要解除勞動合同
還有就是公司在我滿三個月的時候認為我勝任這份工作已經把我轉正,但沒有任何書面的依據,只有我自己提交的轉正申請公司已經批準但申請書現在在公司那里
現在說我是在試用期要解除勞動合同不予任何賠償
哪位好心人幫我解答一下我應該怎么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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