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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經紀業務流程
證券經紀業務屬于證券公司的重要支柱型業務,過去一直以來證券經紀業務都在很大程度上推動著證券事業的發展。以下是證券公司經紀業務流程,歡迎閱讀。
證券公司經紀業務流程
(一)代理開立證券賬戶
持有效證件如身份證、護照等證件去證券公司開立所需要的證券賬戶,深圳證券賬戶或上海證券賬戶。
(二)為客戶開立資金賬戶,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主要程序為預約開戶,到營業網點開立資金賬戶,辦理委托-代理關系,辦理第三方存管,并開通網上交易。客戶開戶時需閱讀風險提示,其次驗證手機號碼,填寫個人資料,最后提交注冊成功;完成開戶手續以后,客戶設定交易初始密碼、資金存取密碼,同時需簽訂一系列協議。
客戶在辦理第三方存管時,個人客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欲對應的同名銀行卡或存折,去開戶營業網點簽訂第三方存管協議,然后客戶再至存管銀行辦理指定確認手續;機構客戶授權代理人本人需持有效身份證件并加蓋機構公章和預留印鑒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法人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人授權委托書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去證券公司營業網點填寫和簽訂《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申請(變更)申請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協議》,然后到證券公司協議存管銀行營業網點辦理存管銀行確認手續。
(三)受理委托并申報
客戶根據柜臺委托、遠程自助委托等方式發布委托指令,工作人員根據客戶的申請,受理并申報委托,代理客戶進行證券的買進和賣出。
(四)清算交割
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在一個結算期內對成交的價款和數量進行清算,對證券和資金的應付和應收數額進行清理結算的處理過程。一般是先清算后交割,證券交割是指買賣雙方根據證券交易的結果,在事先約定的時間內履行合約,買方需交付款項獲得所購證券,賣方需交付證券獲得相應價款,在此錢貨兩清的過程中,資金的收付稱為交收,證券的收付稱為交割。對于記名債券還要辦理變更所有者的過戶手續。目前大多數證券交易所均采用電腦系統無紙化交易,過戶就在交割時一并完成了。
證券經紀業務的發展現狀
近年來證券經紀業務受到了各方的普遍重視,證券經紀業務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在我國證券市場中也能夠頻繁的看到各種傭金戰。這些現象不單單能夠在小型證券公司中看到,還讓很多具備較高名氣且規模較大的證券公司也參與其中。在這樣的市場環境之下,必然會讓競爭變得更具有功利性,同時也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導致的后果必然是傭金水平的持續降低。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讓過去的證券交易模式產生了很大程度的變化,比如過去的證券營業部包含了大戶室、中戶室以及散戶室,人們常常在這些地點交易,但今天這些場景基本上已經不存在了,證券交易可以在互聯網中進行。所以很多股民能夠在家中進行網絡交易。但互聯網交易也存在很多問題,例如說股民青睞于網絡交易而不重視和證券公司的溝通交流,導致很多突發問題與信息無法第一時間獲得而蒙受損失。與此同時,我國金融業飛速發展,各類金融產品不斷增多,更新速度越來越快,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投資者的入市難度。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下,證券交易網點進一步擴充,這些都讓證券經紀業務供給水平出現了較大變化。供給能力相對較強的經紀商會占據更多的市場份額,常常會選擇打折降價等方式來吸引客戶,目前降傭與返傭逐漸成為吸引客戶的主要方式。如此一來證券公司的實際經濟利益便會降低。但需要認識到,證券公司在之前擴張中所消耗的成本不會因為競爭而降低,所以除非證券公司自身已經發展到一定規模,否則就很難從中獲利。所以這樣的競爭不能夠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反而會影響到很多小型證券公司的發展。
證券公司新增客戶基本上是來自已經入市后的老客戶,會按照各個公司的具體服務或產品而改變,對市場內潛在客戶沒有進行充分的開發;大客戶基本上屬于機構客戶,憑借公司研發等后臺資源來維系;投資量相對較小的個人客戶一般是借助于較低的傭金率與其他附贈禮品來吸引,同時提供專業理財服務。新客戶的增多往往還是憑借低傭金率,這也可能造成市場矛盾激化,從而減少證券經紀業務收入。
證券經紀業務的發展前景
(一)證券經紀業務走向營銷時代
近年來證券行業壁壘逐漸被打破,傭金也有一定程度的下調,券商獲得高額利潤的時代逐漸遠去,市場轉型以及更為激烈的競爭已經來臨。營銷是當前時代下證券公司的必然選擇,證券經紀業務朝著專業化營銷的方向發展是必然趨勢。專業化營銷也慢慢成為證券公司的一種常用手段,是結合現代營銷理念的最新成果聯系證券產品的實際特征而構建的完善的營銷機制、營銷策略。券商營銷手段將表現出從過去粗放型到精細化的轉變,從被動化到主動出擊的轉變。它借助于全面的營銷分析與運行,依靠專業化團隊,必然會轉變券商在持續發展過程中對低層次價格競爭方式的依賴性,進而不斷增強證券公司的核心競爭力。
(二)證券經紀業務的專業化發展
證券行業屬于高度專業化行業,是否可以帶來專業服務屬于證券公司發展的核心。證券經紀業務專業發展指的是具備專業水平和較高綜合素質的員工為載體,借助于市場細分來促進交易產品與服務的專業化發展,為廣大投資者帶來交易所需的信息。證券經紀業務專業化必須是交易產品的專業化,交易產品數量規模的增多,券商能夠對目前的交易品種和途徑予以進一步開發,確保其在產品市場中占據的優勢;二是證券經紀業務服務專業化,不單單需要符合客戶的交易要求,同時還應當滿足其資產增值要求,讓客戶能夠獲得適當的投資回報。所以,專業化咨詢能力的高低逐漸成為決定證券經紀業務市場競爭的重要條件。證券經紀業務專業化會造成業務差別化與比較優勢的產生,降低交易需求的價格彈性,進而促進業務利潤的最大化。
(三)以客戶為中心的業務流程重組
和證券經紀業務職能轉變相同的是,證券經紀業務自身管理方式也逐漸轉型,對過去的經紀業務流程予以優化調整,推進以客戶、市場為導向的管理模式成為了券商的必然選擇。詳細來說,業務流程再造包含了對客戶資源的開發、客戶關系維護、產品供應等各個環節。客戶資源開發的關鍵在于能夠盡可能的滿足客戶需求,對營銷理念予以創新,逐漸形成業務特色從而有效吸引更多客戶資源,增加客戶量。客戶維系管理需要結合客戶交易行為的具體特點來對客戶群予以細分,對客戶資源實施分級維護,促進客戶滿意度的提升。產品供應環節主要是為目標客戶帶來更多能夠符合其實際需求的產品或高附加值服務。
(四)集中交易模式將取代分散交易模式
過去的證券經紀業務主要體現為基于營業部的分散交易方式,各個營業部之間處于獨立的狀態,不但無法充分利用公司資源,同時還可能導致風險的提高。實施集中交易模式把各個營業部的后臺系統予以集中管理,為證券公司提供整體化的交易平臺,轉變過去一直以來營業部相互獨立的狀態,各個營業部能夠共享資源,產生整體性優勢。另外集中交易也可以讓營業部的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轉變,讓其從交易、清算、托管以及營銷為一體的定位朝著以營銷與客戶服務為核心轉變,同時進一步減少證券經紀業務的管理成本,對風險予以合理控制。但因為集中交易投資技術要求高,證券公司也常常選擇循序漸進的方式,所以目前我們還需要加快其發展步伐。
(五)由現場交易向非現場交易轉變
非現場交易尤其是互聯網交易的逐漸普及,在很大程度上轉變了傳統經營過程中時間和地域的制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縮減證券公司服務成本,促進服務效率的提升,讓證券經紀業務之間的競爭進入新的起點。證券公司在對目前有形營業網點進行壓縮的基礎上,基本上都加大了互聯網交易的發展力度。現階段互聯網交易快速發展,在部分證券企業的經紀業務總額中已經超過35%,而柜面交易等現場交易量逐漸降低。非現場交易的方式也表現出更加多元化的局面,證券經紀業務得以有效擴展。除開借助于自身資源的整合之后,證券企業還應當積極尋求和銀行、電信等擁有潛在投資客戶群體的企業進行合作,嘗試各種產品的交叉銷售,進一步擴展證券經紀業務的服務范圍。
證券公司主要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托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證券經紀業務分為柜臺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和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我國證券公司從事的經紀業務以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為主。證券公司的柜臺代理買賣證券業務主要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交易的證券的代理買賣。
經紀律檢查委員會托關系的建立表現為開戶和委托兩個環節。
證券經營機構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得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2.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3.不得向客戶保證交易收益或者允諾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
4.妥善保管客戶開戶資料、委托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
5.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在批準的營業場所之外接受客戶委托和進行清算交割。
6.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違背委托人的指令買賣證券;未經客戶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為多獲取傭金而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托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
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及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定義。P248
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又可細分為面向公眾的投資咨詢業務,為簽訂了咨詢服務合同的特定對象提供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為本公司投資管理部門、投資銀行部門提供的投資咨詢服務。
資格:5名以上證券從業人員;高管中至少1名證券從業人員;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財務顧問業務:是指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咨詢、建議、策劃業務。
三、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
證券承銷業務可以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按照《證券法》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四、證券自營業務
(一)證券自營業務含義
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以獲取盈利的行為。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等兩種以上的業務,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凈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
(二)證券自營業務的決策和授權
自營業務決策機構原則上應當按照董事會——投資決策機構——自營業務部門的三級體制設立。
(三)自營業務的操作管理
1.通過合理的預警機制、嚴密的賬戶管理、嚴格的資金審批調撥制度、規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等,控制自營業務的運作風險。
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以自身的名義,通過專用自營席位進行,并由非自營業務部門負責自營賬戶的管理,包括開戶、銷戶、使用登記等。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自營賬戶的審核和稽核制度,嚴禁出借自營賬戶、使用非自營席位變相自營、賬外自營。對自營資金執行獨立清算制度。自營業務資金的出入必須以公司名義進行,禁止以個人名義從自營賬戶中調入、調出資金,禁止從自營賬戶中提取現金。
2.明確自營部門在日常經營中總規模控制、資產配置比例控制、項目集中控制和單個項目規模控制等原則。完善投資論證機制,建立證券池,業務部門只能在確定的規模和可承受的風險限額內,從證券池內選擇證券進行投資。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運作止盈止損機制,止盈止損的決策、執行與實效評估要符合規定的程序并進行書面記錄。
3.建立嚴密的自營業務操作流程,確保自營部門及員工按規定程序行使相應的職責,重點加強投資品種的選擇及投資規模的控制、自營庫存變動的控制,明確自營操作的權限及下達程序、請示報告事項及程序等。投資品種的研究、投資組合的制定和決策以及交易指令的執行應當相互分離,并由不同人員負責;交易指令執行應當經過審核,并強制留痕。同時要建立健全自營業務數據資料的備份制度,并由專人負責管理。自營業務的清算應當由公司專門負責結算托管的部門指定專人完成。
(四)證券自營業務的內部控制
1.建立“防火墻”制度;
2.加強自營賬戶的集中管理和訪問權限控制;
3.建立完善的投資決策和投資操作檔案管理制度;
4.建立獨立的實時監控系統;
5.建立實時監控系統,全方位監控自營業務的風險。
自營股票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證券自營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200%;持有一種非債券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持有一種證券的市值與該類證券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
五、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一)資產管理業務含義(P253)
(二)資產管理業務種類
證券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為一對一投資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并擔任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托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經營運作。
(三)資產管理業務的一般規定
1.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單個客戶資產凈值最低限額為100萬元;證券公司可以在上述基礎上確定本公司客戶委托資產凈值的限額。
2.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只接受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限定性集合計劃的單個客戶資金最低限額為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計劃的單個客戶資金最低限額為10萬元。
3.證券公司應當將集合計劃設定為均等份額,客戶按其所擁有的份額在集合計劃資產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擔風險,投資者不得轉讓其所擁有的份額,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證券公司可依法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參與l個集合計劃的自有資金不得超過該計劃成立規模的5%,并且不得超過2億元;參與多個集合計劃的自有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15%。
5.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計劃,也可以委托證券公司的客戶資金存管銀行代理推廣。參與計劃的投資者應當是證券公司自身或者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
6.證券公司進行集合計劃的投資運作,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應當通過專用交易單元進行,集合計劃賬戶、專用交易單元應當報有關單位備案,集合計劃資產中的證券不得用于回購。
7.集合計劃資產投資于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按證券面值計算,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l0%,也不得超過計劃資產凈值的l0%。
8.證券公司將集合計劃資產投資于本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及與本公司或資產托管機構有關聯公司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應當事先取得客戶的同意,事后告知資產托管機構和客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單個集合計劃資產投資于上述證券的資金最高限額不得超過計劃資產凈值的3%。
(四)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控制
1.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規定客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資產管理合同和推廣代理協議的約定推廣集合計劃,指定專人向客戶如實披露證券公司的業務資格,全面準確地介紹集合計劃的產品特點、投資方向、風險收益特征,講解業務規則、計劃說明書和資產管理合同的內容以及客戶投資集合計劃的操作方法,充分揭示集合計劃的一般風險和特定風險。
3.證券公司設立的集合計劃,應對客戶的條件和集合計劃的推廣范圍進行明確界定,參與集合計劃的客戶應當具備相應的金融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證券公司在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前,應當了解客戶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及投資偏好等。
4.客戶應對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諾。
5.證券公司及代理推廣機構要采取有效措施,使投資者詳盡了解集合計劃的特性、風險等情況及客戶的權利、義務,但不得通過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計劃。
6.證券公司及托管機構應當定期向客戶提供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及托管報告,對報告期內客戶資產的配置狀況、價值變動等作出詳細說明。
7.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證客戶資產與自有資產、不同客戶的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資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8.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障集合計劃資產的相互獨立,單獨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六、融資融券業務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并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一)融資融券業務資格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控制有效;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財務狀況、合規狀況良好;有開展業務相應的專業人員、技術條件、資金和證券;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和實施方案等。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經營經紀業務已滿3年,且在分類評價中等級較高的公司;公司治理健全,內控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范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公司信用良好,最近2年未有違法違規經營的情形;財務狀況良好;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實現交易、清算以及客戶賬戶和風險監控的集中管理;有完善和切實可行的業務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業務所需的人員、技術、資金和證券。
(二)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1.依法合規,加強內控,嚴格防范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資產的安全。
2.開展業務需經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3.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向客戶融券,應當使用自有證券或者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證券。
4.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集中在公司總部。公司應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與授權體系,原則上按照董事會一業務決策機構一業務執行部門一分支機構的架構設立和運行。
5.證券公司應當健全業務隔離制度,確保融資融券業務與證券資產管理、證券自營、投資銀行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戶等方面相互分離。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前、中、后臺應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各主要環節應當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和崗位負責。
(三)融資融券業務的賬戶體系
1.證券公司賬戶體系(6個)
2.客戶的賬戶體系(3個)
(四)客戶的申請、征信、選擇
首先由客戶向公司提出融資融券申請。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客戶選擇與授信制度,明確規定客戶選擇與授信的程序和權限。證券公司應當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與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并在合同簽訂前向客戶履行告知義務。
(五)融資融券一般業務P257
七、證券公司IB業務
IB即介紹經紀商,是指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托,介紹客戶給期貨經紀商并收取一定傭金的業務模式。
證券公司可接受期貨公司的委托,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并提供相關服務。
作為期貨公司的介紹經紀商,證券公司不得辦理期貨保證金業務,不承擔期貨交易的代理、結算和風險控制等職責。
證券公司業務有哪些
(一)資格條件
1.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2)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4)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介紹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5)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介紹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6)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7)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業務范圍
1.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托從事介紹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1)協助辦理開戶手續。
(2)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2.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應當與期貨公司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介紹業務的范圍。
(2)執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介紹業務對接規則。
(4)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方式。
(5)報酬支付及相關費用的分擔方式。
(6)違約責任。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證券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業務規則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
證券公司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或者其網站,公開下列信息:
1.受托從事的介紹業務范圍。
2.從事介紹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和照片。
3.期貨公司期貨保證金賬戶信息、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戶開戶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結算結果查詢方式。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時,應當向客戶明示其與期貨公司的介紹業務委托關系,解釋期貨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風險,不得作獲利保證、共擔風險等承諾,不得虛假宣傳、誤導客戶。
證券公司不得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不得代客戶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碼。證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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