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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談判的技巧和方法
一、以客觀事實和雙方責任為基本條件。,首先應該搞清楚雙方責任過錯與承擔責任的比例,并按照賠償標準算出數額,但傾聽雙方不同說法,理解雙方的不同觀點,正確客觀對待事實是避免對抗并營造和諧的氣氛的第一要素,有利于達成和解。
二、糾正偏見心平靜氣調解公安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而當事人常常因為文化水平、世俗偏見等原因,害怕自己的利益被侵害,甚至在調解之前帶上了“有色眼鏡”,在調解時應當要規范的做好調解筆錄,并在調解之前將相法法律規定告之,有條件的要把《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及相關賠償辦法張貼上墻,讓當事者明白調解是“公事公辦”,都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都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來辦理的。同時最佳的調解結果既省時又省力,有利于事故雙方盡快從交通事故的噩夢中擺脫出來。使雙方心平靜氣進行調解。而訴訟卻是漫長而復雜的,是萬不得以才采用的方式。
三、重點要放在履行賠償義務。調解過程一定要注意賠償一方的實際經濟能力,同時還要注重履行方式。
四、換位思考保證雙方利益引導事故雙方在認識和考慮利害關系時,建議雙方“換位思考”。即勸導雙方當事人在考慮自己利益的同時,退一步思考一下,也要設想對方是怎樣考慮他的利益。 調解的方法和技巧 :(一) 調解時間的選擇和調解的提出:調解則應該盡可能選在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制作完畢,車輛及其他財產損失經過正式評估機構評估,人身受到傷害的等傷口完全愈合并進行法醫鑒定之后提出較好, 提出的方式也要注意,應由交通事故相關辦案人員主動通知雙方,如有一方想調解,也應向辦案人員提出請求,由辦案人員通知對方。(二)調解地點的選擇調解的地點最好在交警隊,需注意的是,調解地點一般不能夠選擇到一方當事人家里。 (三)調解參加人員 由各方當事人選出一至兩名代表參加談判,其他無關人員應該勸離談判現場,以免影響談判的正常進行。談判小組的人員結構(指當事人只有兩方時的情形)以三至五人為最佳,即雙方當事人本人,再加上其代理人或懂法律事務的親朋好友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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