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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稅務處理方法
吸收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繼續存在,而剩余公司主體資格同時消滅的公司合并。本文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帶來吸收合并稅務處理的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吸收合并的稅務問題
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
為適應企業合并、兼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改組、改造的需要,推進企業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企業改組、改制有關所得稅納稅人認定、資產計價、稅收優惠和虧損彌補等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合并、兼并的稅務處理
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企業的法律行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吸收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時,其中一個企業吸收了其他企業而存續(對此類企業以下簡稱“存續企業”),被吸收的企業解散。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企業并為一個新企業,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合并、兼并,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序。企業合并、兼并時,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兼并后的企業或者新設的企業承繼。
企業依法合并、兼并后,有關稅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納稅人的處理
l、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依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分別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已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應以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并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存續企業承繼。
2、企業以新設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設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新設企業為納稅人。合并前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新設企業承繼。
(二)資產計價的稅務處理
企業合并、兼并后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能以企業為實現合并或兼并面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并計提折舊,應按合并或兼并前企業資產的帳面歷史成本計價,并在剩余折舊期內按該資產的凈值計提折舊。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帳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減免稅優惠的處理
1、企業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辦企業,不應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照顧。
2、合并、兼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且已享受期滿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不再享受優惠。
3、合并、兼并前合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可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
4、合并、兼并前各企業龐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應分別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按稅收法規規定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合并、兼并后不符合減免稅優惠的,照章納稅。
(四)虧損彌補的處理
1、企業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符合納稅人條件的,應分別進行虧損彌補。合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分別用其以后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不得用存續企業的所得進行虧損彌補,存續企業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業的所得進行虧損彌補。
2、企業以新設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業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各企業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收法規規定的彌補期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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