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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法律性質
所謂法的規則有效性,按照阿爾尼奧的主張:法的規則有效性主要就是一種依其形式化的鑒別標準而確立的形式效力。下面是編輯老師為大家準備的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法律性質。
筆者認為法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五個特征:(1)規范性;(2)國家創制性;(3)公開性;(4)普遍約束性和強制性;(5)體系一致性。下面,筆者就以上述五個方面為鑒別標準,分析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標準是否確立了規范有效性。
一、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規范性分析
根據《標準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標準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詞;C》的定義,所謂標準就是為了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認機構批準,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規范性文件就是為各種活動或其結果提供規則、導則或規定特性的文件,是諸如標準、技術規范、規程和法規等這類文件的通稱。據此,所有的標準都是規范性的,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當然也不例外。
二、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國家創制性分析
國家創制性要求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由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第二、該國家機關獲得了立法的授權;第三、依照法定程序創制。我國《標準化法》將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四個層級。下面分別介紹不同層級的標準的制定主體、授權根據和制修訂程序,以供對比分析。
《標準化法》和《國家標準管理辦法》都規定,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法律對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安全生產法》第10條和《職業病防治法》第11條分別對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制定主體作了規定。
國家標準的制修訂程序分為普通程序與快速程序兩種。根據《國家標準制定程序的階段劃分及代碼》,我國國家標準制定的普通程序劃分為九個階段:預階段、立項階段、起草階段、征求意見階段、審查階段、批準階段、出版階段、復審階段、廢止階段。根據《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國家標準的管理規定》,符合一定情形,制定國家標準可以采用快速程序。采用快速程序制定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時,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標準化法》第6條規定,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行業標準由行業標準歸口部門統一管理。根據《行業標準管理辦法》,我國行業標準制定的程序大致分為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備案、出版、復審等階段。《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規定》對安全生產的行業標準的制修訂程序作了較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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