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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索賠和解的處理程序
一、醫療事故索賠申請需要準備的材料:
1、索賠申請書
2、相關證明材料
如:個人身份證、病歷本,就診資料、住院資料等
3、條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機關審查
爭議處理機關按條例規定對患者的申請進行審查,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內容為:管轄范圍,申請人資格,時限,是否進入素所那個程序或調解結案等。
三、受理通知通知
爭議處理機關將受理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 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材料移交
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移交市醫學會組織首次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醫學會鑒定
由市醫學會按條例規定組織專家進行鑒定,市衛生局對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
六、醫學會鑒定結論應包含的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七、雙方調解
經鑒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簽署調解委托書,按自愿原則和條例規定,就賠償進行調解。
八、結案
調解成功,制作調解書; 調解不成,本案進入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