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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醫療事故院內處理程序及時限
醫療事故院內處理程序及時限:
一、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醫務科報告,醫務科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有關情況如實向主管院長報告。
二、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務科應當在12小時內向衛生局醫政科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衛生部和省衛生廳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對于科室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科主任應根據患方的投訴材料,及時負責組織調查,著重查清事實經過,進行科內討論,填寫《醫療糾紛調查表》,并于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調查分析材料交給醫務科。
四、醫務科接到當事科室的陳述材料和調查報告后,應當認真分析、調查核實,可以確認事實的,將在10個工作日內答復患方。不能確定的,將提交醫院醫療事故鑒定小組進行鑒定;提交鑒定的有關材料由醫務得負責組織準備,當事科室應予積極配合。
五、院內醫療事故鑒定專家庫組成條件:
(一)在本院工作的、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道德;
(二)擔任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三)能夠勝任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根據鑒定工作需要,抽調參加鑒定的人數應為單數,并在9人以上。
六、醫療事故鑒定小組討論并出具鑒定意見后,由醫務科向患者或其家屬通報和解釋。如果患方對答復不滿意,可以申請由醫學會組織鑒定或行政調解。
七、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科室應與患者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科室保管,并及時報告醫務科和護理部協同處理。需要對輸液和藥物進行檢驗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到市藥檢所辦理有關檢驗手續。疑是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通知市血站派員到場。
八、在醫療事故發生或處理過程中,凡患者或家屬借故無理取鬧搶奪病歷資料、毆打辱罵醫務人員、損壞醫院財物、擾亂醫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應及時報告“110”、保衛科和醫務科,由其進行處理。嚴禁采用一切“私了”手段來處理和解決醫療事故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