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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 一次性付款法律規定
某女與某男本是夫妻。后因感情不和而鬧離婚,兩人本著好聚好散的思想,準備協議離婚。雙方對子女撫養和家庭財產的分割很快達成了基本一致,但對另一處房屋雙方產生了較大的分歧,兩人互不相讓爭執不下,最后訴至法院。該房屋是某女在結婚之前購買的,但是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婚前沒有拿到房屋也沒有領取房產證。直到結婚幾年后,某女才拿到該房屋并辦好房產證。該房屋拿到后一直對外出租。現在某男認為該房屋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若離婚,雙方應分割該處房屋。某女認為該房屋是自己在婚前付清全部房款購買的,應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某男無權分割。
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律制度對夫妻財產實行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并且實行先約定后法定的原則,也就是說對于夫妻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無約定的,按照法定”。夫妻之間采用約定財產制的,可以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比如,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該采取書面形式。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經雙方簽字后就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在本案中夫妻雙方沒有對財產進行約定,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般所得歸于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分歧是該處房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屬于個人財產。其實雙方的焦點是,該房屋的所有權是婚前所得,還是婚后所得,如果是婚前所得毫無疑問應當屬于某女個人所有,不應分割;如果屬于婚后所得就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割。
判斷房屋所有權取得時間不僅僅是看何時占有房屋以及何時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更重要的是分析購買房屋時何時支付的購房款。支付購房款是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實質要件,拿到房屋以及領取房產證是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形式要件。在本案中,某女婚前一次性支付了購房款,購房款已經物化為具體的房屋,已經完成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實質要件。領取房產證是證明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外在形式。因此該房屋應屬于某女婚前個人財產。不能根據婚內領取房產證來判斷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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