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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與對策論文
摘要:現代生物技術在全球范圍內興起, 成為當今世界科學技術活動和社會經濟發展中極為活躍的高新技術之一, 更被視為解決人口健康、環境和資源等危機的主要途徑。生物技術近年來的飛速發展, 為我國的專利保護提出了新的挑戰, 加強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和研究已迫在眉睫。
關鍵詞:生物技術; 專利保護;
生物技術作為21世紀高新技術核心產業, 是當今世界的先導性、戰略性產業, 對其深入研究和開發已經引起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同時, 生物技術產業也是一個投入高、風險大的產業, 對其進行有效的法律保護必不可少。由于生物技術具有明顯的技術特征和產業化特征, 加之知識產權對生物技術保護的歷史原因, 專利是所有法律保護措施中對生物技術進行保護的最有效形式。
一、我國專利法對生物技術保護的限定
根據我國專利法及相關法規定, 對生物技術專利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對于動植物品種的保護, 不論是針對傳統生物學方法獲得的動物和植物新品種, 還是通過DNA重組技術獲得的植物新品種, 目前在中國都不被專利法所保護。 (2) 遺傳物質及微生物菌種可以授予專利, 其中遺傳物質如基因、DNA、RNA和染色體, 微生物包括各種細菌、真菌、放線菌和病毒, 以及動植物細胞系、質粒、原生動物和藻類, 都可以獲得專利法保護。對于未經人類的任何技術處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菌種和遺傳物質, 屬于專利法中的科學發現, 不能授予專利權。 (3) 對于生物制品的保護, 主要指微生物或者微生物的代謝成分、動物或者人的血液加工而成, 用于預防、治療以及診斷相應的傳染病或其他疾病的免疫制劑, 專利法明確指出可以獲得專利保護[1].
二、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一) 我國生物技術的可專利性問題
生物技術領域的發明主要涉及遺傳工程發明和微生物發明。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和《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規定:微生物菌種和遺傳物質、生物制品、獲得生物體的生產方法可授予專利權, 但是由自然界分離、篩選或者培養的有工業應用的微生物或遺傳物質還必須是可以重復獲得的, 否則, 由于不具備專利法要求的實用性, 也不能受專利法保護。但是, 首次從自然界分離或提取出來的物質, 其結構、形態或者其他物理化學參數是現有技術中不曾認識的, 并能被確切地表征, 且在產業上有利用價值, 則該物質本身以及取得該物質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專利權。同時, 如果物質的醫藥用途用于制造藥品, 可依法被授予專利權, 如果是用于診斷或治療疾病, 則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二) 我國生物技術領域專利申請狀況
我國生物技術專利申請量逐年上升, 增長趨勢明顯。根據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公布數據:2011年在生物技術領域中國專利申請和授權數量分別為11104和5621件, 到2015年申請數量增至22193件, 授權數量增至10394件, 五年的時間我國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實現了翻倍增長。在PCT專利申請方面, 我國申請數量也在逐年攀升, 2011年公開322件, 2015年為525件, 五年增長了約63%.2016年, 全球生物技術專利申請數量和授權數量位居前5名的國家分別是美國、中國、日本、韓國和德國。自2010年以來, 我國專利申請數量和授權數量牢牢占據全球第2位, 生物技術領域趨勢相同, 說明中國在生物技術領域對全球的貢獻和影響越來越大[2].
(三) 我國生物技術的轉移轉化情況
生物技術領域的發明具有投資高、難度大、周期長、市場廣、意義重大等特點, 因此, 該技術領域是對知識產權保護依存度最高的領域之一。目前, 我國專利技術產業化能力還相對薄弱, 生物技術發明專利申請多集中于大專院校、科研機構, 而企業所占比例僅為二成, 顯示出創新能力不足。同時, 一個凸顯的問題是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的生物技術發明創造大部分處于實驗室階段, 從實驗室到中試、再到市場推廣的過程中, 往往會碰到許多工藝、設備、環境、材料、專業人員等方面的問題, 技術并不成熟, 使得生物技術知識產權成果轉移轉化困難, 這也反映我國目前生物技術領域的產業化水平不高, 亟待加強。
三、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挑戰
生物技術專利保護問題的復雜性和綜合性特征日益顯著, 除了要考慮生物技術本身的特點和專利法的相應變化之外, 還要面對法律調整范圍之外的倫理道德、人類自身安全等問題[3].
首先, 關于專利法中規定的科學發現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問題, 例如分離和表達人體蛋白編碼的片段是否屬于科學發現, 一直是爭議的焦點。現在, 許多國家和地區如美國、德國、日本等認為, 人體基因是可以依法授予專利權的。其次, 專利法規定動植物新品種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然而當時立法者未能預料到, 隨著生物技術的發展, 尤其是DNA重組技術的飛速發展, 人們已經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創造出各種轉基因動物或轉基因植物, 已經從技術上克服了動植物生命體難以保持可重復性的缺陷, 從而對法律規定提出了挑戰。最后, 世界各國法律都明確禁止人體及人體的部分獲得專利權, 如何把握人體的部分不可專利與利用人體的遺傳物質所制造的產品的可專利的界限, 是實踐向專利法提出的又一挑戰。
四、改善生物技術專利保護的對策
生物技術作為一項新出現的先進技術是一把“雙刃劍”, 既可以用來造福人類, 也將隨之產生一系列倫理道德及社會問題[4].我們要采取措施保障生物技術的可持續發展。首先, 為適應和促進生物技術的快速發展, 分階段拓展生物技術專利保護范圍, 及合理開發又防止濫用;其次, 構建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和激勵機制, 有效引導科技工作者及時申請專利并從中獲得合理收益;最后, 通過構建生物技術專利保護機制, 促進知識經濟的健康發展, 從而有效地提升生物技術專利的分配效率, 最終推進生物技術產業化的發展進程。
生物技術是一個飛速發展的技術領域, 其研究與開發又是一個十分復雜的過程, 根據自己研究與開發產品的不同形式和階段, 適時合理采用專利保護措施, 是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最有效的保護。
參考文獻
[1]舒霏霏。生物技術專利保護研究。生物技術世界, 2015, 07:213.
[2]張清奎。試論中國對生物技術的專利保護。知識產權, 2000, 22 (5) :6-9.
[3]何建軍, 鄔力祥, 胡龍菊。生物技術專利保護現狀與挑戰。中華醫學科研管理雜志, 2003, 6 (12) :10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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