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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企業剩余資產分配怎么進行稅務處理
【問題】
企業清算,存貨和固定資產作為剩余財產向股東分配。企業國有股占37.42%,公司一直虧損,從未分紅。是否按視同銷售繳增值稅?計稅價格怎么算?(有評估報告,但已過報告有效期)
【解答】
根據《》第四條七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視同銷售貨物。”這里的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應當理解為抵付應付股利,企業清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將包括存貨和固定資產在內的剩余財產向股東分配實質上屬于抵償股東投資資產,因此應當視同銷售申報繳納增值稅。
計稅價格依《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如下規定計算: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總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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