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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么計算年假對么?
我公司一名員工08年11月7日入職,到09年11月6日工作滿12個月,2010年1月3日提出自動離職申請,經雙方協商同意在1月31日辦理離職手續,5日那天該員工提出本月9日和10日休假兩天作為有薪年假來休。
一、我現在認為公司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權利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所以本次可以拒絕該員工的此次休假申請,不知可否?
二、我認為該員工和公司既然協商一致在本月31日離職,她不應該還有年假(辦法規定年度是指公歷年度)
1、根據《辦法》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該員工在09年度沒有年假
即:根據折算年假公式 該員工09年11月6日至09年12月31日共55天
(55天除以365天)乘以5等于0.753 不足一天,根據《辦法》不足一整天不享受年休假
所以該員工09年度沒有年休假
2、根據《辦法》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該員工在2010年度也沒有年休假
即:根據折算公司 該員工在2010年因雙方已協商1月31日離職所以2010年度可工作天數為31天
(31除以365)乘以5減去0天等于0.424天 不足一天,根據《辦法》不足一整天不享受年休假
所以綜上所述該員工沒有年休假可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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