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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提前解約就沒未休年假的工資了,這合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這是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受到保護的,不容侵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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