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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的合同書
(1) 建設單位:
(2) 承包單位:
(3) 設計單位:
(4) 監理單位:
(5)甲方代表:指由建設單位委派的全面負責監督本工程合同實施的代表人。本工程的甲方代表為 。甲方代表有權做出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決定。有權為此簽署證書和發布通知。
(6)總監理工程師:指由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授權范圍內,全面負責委托協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單位、本合同監理工程師、監理內容、監理權限等。
(7)項目經理:指由承包單位委派的全面負責本了程實施的代表人,本工程的項目經理為 。項目經理應代表承包單位全面處理本合同的一切事宜。
(8)工程:指列入本合同必須完成的全部工程。
(9)主體工程:
a、土地平整工程;
b、農田水利工程;
c、田間道路工程。
(10)臨時設施:承包單位為完成本工程施工及竣工驗收前維護所需設置的全部設施。
(11)施工圖紙:指設計單位在技施設計階段應提供的圖紙,包括經監理單位簽署的設計修改通知和補充圖紙。
(12)合同價格:指合同中寫明的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應付承包單位的。
(13)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5)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都其他法定節假日,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小時。
第2條 承包方式
(1)以 方式結算支付。承包單位應嚴格按照施工設計圖進行施工,由于設計修改而引起的工程量增減,按本合同條款第11條規定執行。
(2)承包方式:
第3條 甲方代表
(1)在履行全合同過程中,甲方代表有權做出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決定,有權為此簽署證書和發布通知,對此,承包單位不應拒絕。但因甲方代表前述指令錯誤給承包單位造成的直接損失,承包單位有權提出索賠和工期順延。
(2)甲方代表有權對監理單位所做出的有關工程是質量和計量工作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和監督。監理單位未能否定的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如工程質量、工程材料質量、工程計量、工程變更等,甲方代表在事后仍有權予以否定,直至發布停工、返工通知以及拒絕確認工程計量。
第4條 轉包與分包
承包單位不得將本合同轉讓,不得將主體工程整體轉包,承包單位也不得將建設單位指定的不能分包的項目分包出去。非主體工程如要分包,則承包單價必須提供分包單位承包能力為證明,事先征得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的同意,且分包單位必須具有法人地位。
第5條 合同的范圍
本合同包括: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本合同包括承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驗收前維護,其中包括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手段與臨時設施。
第6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順序如下: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書及其附件
(4) 合同條款
(5) 施工招標文件
(6)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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