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法律的讀后感作文
法律并非一種單純的條文體系,或者什么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工具,它應該是活的,物質與精神所并存的系統。從教會法乃是第一個西方近代法律體系便可看出,法律的精神涵義其實比想象得深刻。在審判之時,為何要以賦予罪犯以特定的尊嚴和權利,而不是單純地法官高高在上對其進行審判為原則?按理來說,罪犯即是有罪之人,似乎犯不著給他尊嚴之類。
從普遍的認識角度講,是說不出道理的。那么,其來源還是神學還是精神層面的東西:“盡管犯罪與罪孽之間的聯系造成了罪犯方面對于上帝的無限責任,然而包括守法者在內的所有社會成員共同具有的罪的屬性卻起到了降低自以為是的義憤作為刑法組成部分重要性的作用。 ”這個原則對于有宗教背景的人而言,自然是非常淺顯,但由此又引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對于不信教的人來說,這個原則的意義何在?西方法律的許多原則建立在神學背景之下,至少是在信仰的背景下。對于只把法律當作實現自己利益、保護自己權利的工具的國人來說,并不存在對法律精神上的信仰和傳統,那么如何從本民族的精神出發,尋找一條結合的道路,而不產生排斥,真是非常復雜的一個問題。 三、偏見的惡性 偏見給我們帶來巨大的傷害,在歷史上屢見不鮮。其反映在學習上時,也是一個道理。對于中古時代和基—督教會的偏見,使我們一直認為這些是那個時代落后的代表,并無不自豪地說著“西方不亮東方亮”,將野蠻、落后等詞語同歐洲中古時代相聯系。其實并非如此,尤其在讀過本書之后。近代西方的一切思潮,其實并非只是對希臘羅馬文化復興后、擯棄中世紀糟粕而產生的。
法律體系、學術方法、相互制約的權力(封建權和教權)、神學思想……那些后來成為啟蒙思潮精華并且一直延續至今的東西,都可以從中世紀找到它的源泉和基矗比如,以前對于格里高利的教皇革命,更多看到的是一些負面的評價,本書以非常大的熱情頌揚這次革命的意義,并將其與英國革命、宗教改革、法國大革命等并稱為偉大的革命。還有一個一直以來的偏見是,歷史可以用確定的規律予以描述,任何國家或者民族的歷史都脫不開這個規律。這自然是受達爾文進化論影響。正如作者在書中所說:“從歷史的觀點看,黑格爾假定意識決定存在的觀點是錯誤的,但這一事實并不意味著馬克思所主張的存在決定意識的觀點是正確的。在歷史的真實生活中,誰也不‘決定’誰;它們通常是并駕齊驅;當情況不是這樣時,便有時是這個有時是另一個成為決定的因素。”
并沒有誰說的規律可以解釋一切歷史活動,那么這就說明,歷史并不是可以套用公式的。但可惜的是我們的教學中目前還是堅持著這一套,至少是在大學以下的教育中。“要知生命創進不受任何限制雖然可能有其勢較順之順序,卻并無一定不易之規律……在生物界中,雖不妨有高下之第,卻無必進之階。”幾十年前,梁漱溟老人即已能看得如此透徹,為何現今發達而開放之世,反倒后退了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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