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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法律實務探析》讀后感作文
一個國家的發展不可能不與其他國家發生著商業往來,國家間在近代以來越發的聯系緊密起來,缺乏與外界聯系的國家是不可能雄踞世界國家之林的。我國改革開放的繼續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壯大發展,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接軌,客觀的促進了涉外商事現象的越發頻繁復雜。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一個尺度,是怎么都不能使得世界健全的發展。這周,我讀了楊崢嶸先生的《涉外商事法律實務探析》,了解了一些關于涉外商事的實務。
涉外商事指在涉外民事和經濟交往中,特別是在對外經濟貿易和海洋運輸方面......于解決國內當事人間糾紛的國內仲裁。與其它方式如協商、調解、訴訟等相比,它具有一些獨特的優點,因而成為解決涉外民商事爭議普遍采用的、最重要的方式。事實上,無論是從法律規定的角度,還是從司法保護的角度,中國對平行進口的法律規制尚處于不成熟狀態。在國際層面上,中國是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締約國,締結并參加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一系列重要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條約。這些條約對于平行進口問題基本沒有涉及或者將這部分問題交由各締約方自行規定。這樣,中國有關平行進口的法律問題主要依據國內法解決。然而,中國的《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這三部知識產權的基本法都沒有涉及到“平行進口”問題。同樣,中國的《反不正競爭法》、《對外貿易法》、《海關法》等本應該涉及平行進口內容的法律都沒有涉及這一領域的問題。 說到涉外商事,我們不得不說到一個問題,那就是仲裁問題,什么機構才有仲裁資格,國內法是否適應國際通用。在世界上,各國的法律是有一些差別的。
但是,我個人認為,涉外商事不能單單用某一國的法律來仲裁,是應該有一個各國都參與的機構進行,這里,肯定很多人就會說到世界貿易組織,但是這個也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世貿組織的決定是否對每個國家都有約束力,我想這肯定不對每個國家都有效,因此,涉外商事的案例中很多都得不到圓滿的解決,畢竟,世界不是統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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