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合同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北京市有關消防設施的法規和技術規范及消防監督檢查的有關規定,為了保障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簽署本維修保養及消防檢測合同,結合具體情況,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維修保養名稱:綜合服務樓
二、維修保養范圍:
綜合服務樓消防維保范圍包括地下三層至地上四層,建筑面積約為 萬平方米。
乙方負責下列建筑消防設施中的相關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2、消防水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3、防、排煙消防聯動系統;4、防火卷簾門消防聯動系統和電梯迫降系統;5、消防通信和消防廣播設施;室外消火栓系統。
三、檢修標準:依照國家及行業技術標準進行。
四、維修保養期限:
自201 年4月22日起至20 年4月21日止。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內,雙方可協調延長合同。
五、維修保養方案:
詳見附件一《消防維修保養方案》。
六、維修保養及消防檢測費用:
詳見附件二《消防維護保養合同費用表》
七、甲方責任:
掌握建筑消防設施的使用、操作規程,落實值班和管理措施;管理人員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等相關要求,具有專業的技術和消防常識。
1.甲方為乙方的維修檢測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
2.甲方派專人陪同并配合乙方測試及檢測的全過程。
3.提供上級主管部門的聯系方式,以便于溝通和處理相關問題。
4.甲方對乙方的工作有監督和指導權。
5.甲方指派專職消防值班人員負責消防設備的日常操作管理,出現問題應及時應急處理,并負責通知乙方進行維修處置。
6.如果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且在甲方書面通知后叁日內不予改正,甲方有權自行終止合同,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負責承擔。
八、乙方責任:
1.乙方負責上述建筑消防系統的維修保養,保證消防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2.乙方每季度派技術人員到現場查看,發現問題及時進行維修和處理,并保障維保系統正常使用。
3.乙方每季度對火災報警系統進行一次測試(全年共四次)每次測試25%。,水噴淋系統及消火栓系統每六個月進行一次測試(全年共兩次)每次測試50%。
4.每次測試前,乙方向甲方報送測試維修計劃,以便甲方安排工作;測試后,提供《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報告書》;此報告書一式兩份,經雙方有關負責人簽字后各保留一份。
5.每次設備維修保養結束后,由乙方填寫維修保養記錄表,甲方予以簽字確認后存檔。
6.如發現隱患及時通知甲方;如發生火情,立即處理火情的同時30分鐘內通知甲方。
7.在消防系統出現故障的情況下,乙方應在24小時內到達現場,對故障進行排除,如不能修復,則向甲方單位說明情況,并提供相應的改善意見,如遇緊急情況時,維護方應在四小時內到達現場。
8.對故障零部件易損易壞的,確需更換的,向甲方建議,并出示更換部件予以證明。
9.配合檢測公司按照消防規范要求對消防系統進行消防檢測。
10.提供消防法規方面的咨詢服務,協助甲方單位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和制定消防應急預案;配合甲方進行消防演習以及消防聯動試驗。
九、合同總金額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元)。
2.合同后簽訂后按季度進行付款,在第一個維修保養季度開始后10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25%( 元整),在第二、三、四個維修保養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75%( )。
3.合同期滿后,可以續簽合同。
4.以上合同價款不含探測器清洗及設備更換費用,如發生按附件三中價格執行,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十、違約責任:
1.當甲方不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責任、義務時,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2.當乙方不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責任、義務時,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
十二、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壹年,自雙方簽字之日起計算。
十三、本合同附件一:消防維修保養方案、附件二:消防維護保養合同費用表、附件三:消防系統維保的補充報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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