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勞動法
我是去年畢業的,在經過一番尋找后,終于進入了一家貿易公司做包裝設計。當時老板說實習期是兩個月,可后來實習期到了,老板都不和我簽合同,一直渾渾噩噩做到現在。后來我才知道,當初他招人時法人營業執照都沒批下來。對于加四金的事,我問了他好幾次,他總是推托說等所有證件都下來再補,可是如今所有證件都已拿到,可他還是不給我加。
針對這種情況,我也從網上查了一些資料。這合同應該正式試用前就該簽,對吧?是不是在試用期就要加四金?還有一點我要說一下,公司本來有兩人,現在就我一個,所以老板讓我身兼數職,脫離了原來的職位,這種行為是不是也是錯的?
我如今想辭職,是否可以讓他把四金補起來?還有我這種情況和他的勞動關系存在嗎?請告訴我這家公司犯了勞動法中的哪幾條?我該怎么做?
(注:我是去年10月份開始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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