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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病假工資勞動仲裁的問題
仲裁請求:
1.
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認定被訴人集團有限公司應給予補發申訴人在病假休養期間的病假工資
2.
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認定由被訴人集團有限公司補發申訴人從2010年3月至2010年4月兩個月公司所承諾的分流職工的百分之60的工資,補交申訴人從2010年3月至2010年4月的養老保險
3.由被訴人集團有限公司根據被訴人自身情況從新合理的安排一份崗位工作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系被訴人集團有限公司職工。一直在企業一線工作拉絲。在2009年三月因感冒加重患病毒性心肌炎后,在家休養四個月。其后因為沒有經濟來源,為生活和病情所困,無奈帶病在2009年7月由車間從新安排崗位開始工作。但在2009年11月企業車間因申訴人無法勝任原工作崗位為由,被企業集中分流從新安排工作崗位。2010年2月經過崗位安排申訴人到被訴人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公司海特克公司工作試用。因為申訴人身體有病,再沒有征得申訴人建議硬性安排試用期工作。后用人單位以申訴人無法勝任崗位為由將申訴人送回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從新安排新的工作崗位。被訴人所屬人力資源部門以無崗位為由,無法給申訴人安排崗位工作.使得申訴人長期屬于無工作情況。集團有限公司還停止了給申訴人應發放的分流競崗人員的百分之60工資,并且沒有繳納申訴人每月的養老保險。2010年4月27日被訴人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門通知申訴人從新安排到以前的一線車間拉絲。申訴人本著要生活要生存的原則同意去一線工作。但用人單位必須叫寫下保證書方可工作。保證內容為申訴人自到車間工作之日起所發生任何問題都與車間及車間領導無關。申訴人無法贊同這一保證書及內容,故沒有寫。暫時答應考慮一下推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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