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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動法的案例分析
某廠為當時的主要生產線招用一批合同制工,合同期為5年。合同履行三年后,廠方為適應市場競爭需要而轉產,淘汰該生產線,另上新生產線。廠方按新生產線基本要求會工人進行考核,并對其中40名不合格者當即解除合同。這40人中,有5人表示愿意調換工作崗位,其余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原合同。廠方則堅持其原決定。于是,這40人分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問:1. 企業決定是否正確?
2. 本案當事人的勞動合同依法應如何處理,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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