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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相裁員強制簽訂自愿離職申請,合法嗎?
公司為了應對經濟危機,變相裁員;工廠采取分批放長假方式,周邊服務單位解散,強制員工簽自愿離職申請書,如果不簽,人資就以拒簽和請主管給個人考績給評成D級方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處理且不給任何賠償.我的勞動合同為3年,2008年7月10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含試用期6個月,試用期至2009年1月10日要求:1.變更勞動合同,轉崗;保留工作;但人資課長以集團內部下的任務各部門不準增加人,不給轉崗;2.要求獲得單方違約經濟賠償,人資課長以試用期可隨意解除合同為由,且勞動法規定也沒有賠償為由,不給任何補償金;3.人資要求我18號離職,如果不離就采取強制措施(不準進廠收走工作電腦\取消刷卡資格等相關手段)我想保留工作,要采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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