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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用掉的帶薪假辭職時怎樣結算
我09年6月20日進入某日資企業工作。合同的簽署日期是09年6月20日。公司制度是工作滿半年有7天帶薪假。即09年12月20日起有七天帶薪假。已用掉一天帶薪假。我準備在2010年三月份提交辭職信(合同上寫明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解除合同)截止四月份還有6天帶薪假未用,請問未使用的6天帶薪假公司應該怎么結算給我?是按三倍薪水結算嗎?補充說明:請問是不是目前國家法律對離職帶薪假的結算沒有明確的十分完善的條例約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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