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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離職證明的開具
我于1月27日向一國有企業提出離職申請,各部門領導也都同意,由于接近年關,面臨春節假期,便被推遲到2月16日,我原以為2月16日可以辦理好離職手續,沒想到那只是可以辦理離職的日子,意思是2月16日以前都無法辦理離職,現新的公司要我盡快提供離職手續以便入職簽合同,但苦于原單位拿改制這樣的理由來推遲,必須等到下周1,即2月28日才能拿到相關手續。
問題來了
1
如果因為原單位不肯開具我離職證明導致我丟失了現有的工作,原單位是否應承擔相關損失和責任。
2
在2月16日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我親眼看見人事已經將蓋好公章的離職證明開好,但人事說手續沒辦完全,目前不能給我。請問這樣做是否合理,因為看過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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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3
這樣的情況是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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