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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投資政策介紹
在瑞典投資成立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不得低于五萬瑞典克朗。瑞典不對外資所有權進行限制,允許100%的外資控股權。也可以依托國內母公司,以在瑞典設立分公司的形式進行投資。
外資在購買和接管現有瑞典企業的時候,必須遵守《外國接管瑞典企業法》的規定,當外資比例達到10%,40%,50%等幾個等級之前,必須咨詢工會,已獲得雇員的許可,保證《共同決定法》的實施。除涉及個別國有資源領域不允許外資介入,外國人在瑞典投資與經營活動與瑞典人享有同樣的自由權。
瑞典稅收管理體制比較集中,中央政府掌握絕大部分稅收收入。中央收入主要來源于增值稅(2003年增值稅占中央總稅收的33%)、雇主交納的社會保險稅(占17%)、消費稅及關稅(占16%)、個人及企業所得稅(占8%)以及其他一些收費。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為個人所得稅。
在瑞典投資開辦公司,政府會給予外資企業相應的減免稅負扶持。瑞典政府對于在一類、二類地區進行投資的中小型企業,政策有所不同。在一類地區,中小企業可得補貼可達40%,其他企業為35%,二類地區補貼最高限額是批準投資額的20%。額外貸款可達總扶植金額的50%。
外商在瑞典投資,可以多種方式進行,包括兼并、收購、資金投資和工業投資。如果您的瑞典企業兩年內盈利額達到瑞典同行業的最低盈利標準,可以申請獲得瑞典永久居留權,如果您作為國內企業駐瑞典分公司的外派員工取得工作簽證,在瑞典工作四年后,滿足相關條件可以申請獲得永久居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