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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權限、離職工資結算?
我有一同事原任公司采購一職,2008年1月3日起被公司強行調至人事部前臺上班,因此提出離職,離職日為2008年1月25日。
但今天公司卻以該同事未將采購工作交接清楚為由,而再次要求該同事再去做采購部分工作,否則1月25日將不結算工資與該同事。
請問一下,這樣做是否合法?該同事有權拒絕該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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