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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辭職了,獎金怎么辦?
我是股份制銀行員工于2011年12月底提出辭職,截止現在2012年1月中旬都未支付第四季度獎金和12月工資。
1、 本人屬銀行正式職工(總行編制不是派遣員工)
2、 我于2011.12底提交辭職申請,但之前2011.11月初就已經正式向本部門提出辭職申請。因工作交接問題配合銀行方面順利完成業務交接工作。一個月過后(2011.12月初)部門老總交談之后望繼續完成工作(因年底業務繁忙)姑念部門老總對我多年栽培和感情,考慮過后答應留下二周,于2011年12月中旬離開。之前協商等我離開后再遞交辭職申請,由部門申批后,再由電子公文逐一向其它部門和行長遞交申請(含人力資源部門)
3、 另銀行方面于2011.12中旬發放烤火費(6000元/人)在我正式提出辭職申請之前,但該筆費用未支付給我。電話聯系人力資源管理人員,銀行方解釋:這個烤火費是給繼續留在銀行的職工福利,因你之前已說要走所以我們沒有理由把這個福利發放給我。對于這個解釋我非常不解,遞交申請遠在你發放福利之后,既然是事先發放的福利你又何知事后多少天我是否提出辭職申請,F在是我提出了辭職,如果另外一種情況我沒提出辭職,你又如何解釋。再說還有的同事在你發放烤火費之后,于我同樣的時間提出辭職。難道你有理由要他退還不成?這種發放是何依據?
4、 另銀行方面是每月10日發放工資,我于12月工作到中旬。人力資源部門也未有支付勞務的意思,電話解釋依然是:12月發的工資你不是拿了嗎?但實際上我們銀行都是先做事后給錢,如果你是1月中旬來的(已過了10號發工資的時候)你的工資是在2月10日支付。所以從這樣核算銀行方面是欠我12月的工資。
5、 另在11月初提出的辭職申請時,依照勞動合同提前30天通知用工方面,我于12月初正式向部門老總提出離開事宜。因銀行方面我遞交紙質辭職申請,由本部門綜合文書走電子公文。但事后才知道我第一次遞交的辭職申請,本部門本未走公文流程。而又未告之于我,等我以為履行了自己的職責時,才知道老總想再讓我繼續幫忙,并且承諾年底績效獎金等問題。但按照現在人力資源的說法和目前的情況,完全于當初的說話不一致。
6、 在銀行工作七年,每天是朝七晚12甚至次日凌晨。一個月能休息3天全屬上帝保佑,不是開會、學習、考試就是應付檢查寫自查報告等等。想到走了之后銀行這樣對待自己,如果以上12月工資+12月烤火費+第四季度績效獎金不能支付給我本人。請問我能用每日工作超過正常勞動合同,提出多年的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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