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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辭退能要經濟補償嗎
試用期內辭退能要經濟補償嗎?作為試用期的員工被辭退,一般情況下很少有去申請仲裁的,多數員工忍一忍也就過去了,但是本案中,不知因為什么原因公司扣發了員工最后一個月的工資,導致員工心理嚴重失衡,超出了員工心理忍受的最大極限,方才導致仲裁的發生。
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辭職,但單位辭退員工卻并不能隨意,仍然需要有正當的理由,即《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所說的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條件滿足時方可辭退員工。本案中,公司僅僅認為員工不適合公司,既擅自作出辭退決定,既便在試用期合法的前提下,這一決定也過于草率,難免發生風險。
方法/步驟
1試用期間也要簽訂試用期的勞動合同,并且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簽訂試用期的合同,到時單方面解除彼此存在過的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工作不滿一年,要賠償一年的工資。
另外,如果簽訂了一年的合同,過了一年多,單位仍不與職工續簽,而且辭退了職工,那么要賠償兩個月的工資。如果合同屆滿,雙方都沒有想到續簽,此時如果職工提出續簽要求,單位至少要與職工再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如勞動者不想續簽,可以辦理解除手續。
2人們在求職中,往往會遇到這樣的問題,試用期用人單位隨便定,可能1個月,也可能3個月,甚至6個月。試用之后單位以不適應工作或其他理由不再聘用,而且沒有任何的補償。對此大多數人都采取默認的態度,而另謀他就。
實際上我們這樣做恰恰忽略了自己的權利,縱容了單位的違法用人行為。按《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顯然,不管是什么性質的企業只要用人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對于試用期也有明確的規定。
3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1997年3月28日京勞關發1997 52號)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據《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的規定約定試用期時,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一年以下、兩年以下,分別含6個月、一年、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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