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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對混合銷售的處理規定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其中,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勞務,如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等。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稅法對混合銷售的處理規定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但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營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發生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人,應看自己是否屬于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如果是,應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不是,則需繳納營業稅。
由此可見,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到底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是由其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比重所決定的。
在日常應用中,利用混合銷售納稅平衡點的增值率進行稅收籌劃是一個很好的竅門:
如:一家建筑裝潢公司銷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戶裝潢。2004年12月,該公司承包一項裝潢工程收入1200萬元,該公司為裝潢購進材料1000萬元(含增值稅)。該公司銷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裝潢的營業稅稅率為3%.該公司繳納什么稅比較節稅呢?
混合銷售的納稅平衡點其增值率為:
R=(S-P)÷S=(1+17%)×3%÷17%=20.65%;
1.如果工程總收入為1200萬元,含稅銷售額的增值率為:
R=(S-P)÷S=(1200-1000)÷1200×100%=16.67%;
由于16.67%〈20.65%,故該項目混合銷售繳納增值稅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應繳納增值稅稅額=1200÷(1+17%)×17%-1000÷(1+17%)×17%=29.1(萬元);
應繳納營業稅稅額=1200×3%=36(萬元);
繳納增值稅可以節稅=36-29.1=6.9(萬元)。
所以,如果該公司經常從事混合銷售,而且混合銷售的銷售額增值率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小于增值稅混合銷售納稅平衡點的,就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占其全部營業收入的50%以上。
2.如果工程總收入為1500萬元,含稅銷售額的增值率為:
R=(S-P)÷S=(1500-1000)÷1500×100%=33.33%;
由于33.33%〉20.65%,故該項目混合銷售繳納營業稅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應繳納增值稅稅額=1500÷(1+17%)×17%-1000÷(1+17%)×17%=72.6(萬元);
應繳納營業稅稅額=1500×3%=45(萬元);
繳納營業稅可以節稅=72.6-45=27.6(萬元)。
所以,如果該公司經常從事混合銷售,而且混合銷售的銷售額增值率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大于增值稅混合銷售納稅平衡點的,就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占其全部營業收入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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