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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該怎么結算
我12年1月10號就公司的,期間有個春節一月份做了10天左右,5月3號離職,六月4號去拿工資他按一天32塊的標準給我結算的,可是4月本來就有兩個法定假日在再上公司本來就是單休,我4月是做滿整月的,試用期我沒簽合同
勞動法20條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工資最低標準,試用期工資是900,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1140,還有82條說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簽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那按以上標準,我可以讓他從3月份開始按最低標準的2倍結算(因為我們試用期的工資是900不滿最低標準)每周六按加班工資結算給我嘛,還有我的社保應該怎么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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