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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6個月違法嗎?
這邊一般是房產方面問題,但是我網上又是找勞動法又是找相關規定的,實在拿不準! 如果大家在這方面也知道一點的話,麻煩幫忙解答一下吧~ 謝了!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從這一點上來看6個月是沒有問題的! 勞動部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按這樣說那我不是必須要簽6年?? 另外,大家有誰知道那里有山東的勞動法嗎? 我想研究下! 謝謝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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