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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試用期考核,可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合同嗎?
試用期后考核不合格,不可以不符合任職條件解除合同。劉某和公司之間爭議的焦點在于:試用期滿以后,公司延長了試用期,是否還有權對他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在試用期內前兩周,對劉某進行的考核,并延長了試用期繼續考察,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在試用期后做出的。因此,公司盡管是在試用期內進行的考核,但通過考核得出不符合錄用條件,并解除勞動合同的結論,卻是在試用期滿之后才得出的。因此,劉某已經是事實上的轉正員工。
勞動法規定: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按照解除正式員工的做法,予以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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