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買保險相關知識
保險是一種金融工具,用于在意外事件發生時提供經濟保障。通常情況下,保險必須由投保人自己購買。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確實可以讓他人代為購買保險。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買保險相關知識,歡迎閱讀。
網絡買保險注意事項
當心假保單,官方網站最安全
保險公司官方網站買到假保單的可能性是最小的,一般情況下產品說明也最全面,但只賣自己公司的產品。而在非官方網站購買保險,雖然可以貨比三家,但或多或少會有一定的風險。所幸的是,核實保單真偽的方法并不困難,投保人在收到電子保單等信息之后,通過電話等渠道,對保單號碼、險種名稱、保單生效時間、保險期限、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等關鍵信息進行確認,便可以輕松鑒別。
盡量購買本地有網點的保險公司產品
網購保險買時方便,可有時服務卻未必方便。很多保險公司的網銷保險實際屬于跨區銷售,如果網購保險的所屬公司在投保人居住的地方沒有分支機構,服務是很難保證的,甚至需要理賠時,很可能會以沒有分支機構為由拒絕進行事故查勘、核定,最終導致超出法定理賠期限而無法獲賠。
買之前要自己做好規劃
買什么、賣多少全由投保人自己決定,這是網購保險的特色,也是問題所在。比如,投保人可能買了很多儲蓄型的保險,卻忘記或者根本不知道應該優先做好保障部分。建議購買之前把自己的保障需求琢磨清楚,對壽險規劃、健康規劃、養老規劃等方面都有一個比較詳細的目標,并充分了解不同險種的保障利益之后再買不遲。
留意免責條款,當心夸大收益
在當下保險網銷尚處于監管灰色地帶,保護好自己尤為重要,特別是要主動留意免責條款、退保損失、猶豫期、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投資風險提示等信息,這些原本必須由業務員提醒的內容,在網站的“精心”布局之下,很可能被投保人忽略,即使留意到也更容易出現理解偏差。
對于一些產品夸大投資收益的情況也不可不防,尤其是一些儲蓄型保險的保障功能幾乎為零,本質與理財產品無差別。另外投保人應該確認所謂收益究竟是承諾收益還是預期收益,如果是預期收益,還要關注它的假設前提、歷史表現和運行時間。
復雜產品不妨線下購買
壽險產品的內容要復雜得多,在難以理解的情況下,線下購買或許更靠譜。事實上,規劃也好,提示也好,本來就應該是由保險代理人幫助客戶完成的。代理人在面談時會了解客戶的基本情況甚至人生目標之后具體制訂方案組合,同時可以解釋專業的條款。網購保險帶來了方便和便宜,實際上更加考驗投保人自身的規劃水平,保障效果也將因人而異。是只圖便宜省事兒而草率決定,還是做好功課謹慎行事?
試用期是否給買保險
一、試用期內需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二、只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違法
司法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后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其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而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17條: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顯然兩者有不同,按照新法優于舊法,法律高于法規的法律原則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19條來執行。
綜上可知,即使在試用期單位辭退勞動者的可能性大,同時勞動者自己辭職的可能性也大,但是在這段期間,法律規定單位還是應該為勞動者購買五險一金。如果你所在的單位在試用期間內不給你購買保險的話,你可以到到勞動局進行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提起勞動訴訟。以法律手段切實捍衛自身的利益。
【買保險相關知識】相關文章:
讓人買保險的經典語錄07-12
中秋節相關知識09-18
元宵節的相關知識12-01
勸人買保險的話術02-16
感謝買保險客戶的信08-29
買保險前自查報告02-14
感謝買保險客戶的信(合集)02-13
車輛買保險的請示合集(3篇)08-07
[精品]車輛買保險的請示2篇07-24
感謝買保險客戶的信(推薦)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