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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1、某年9月,我國某技術進出口公司以FOB加拿大渥太華為價格條件進口一套設備,合同總價為85萬美元。合同簽訂后,技術進出口公司在安排了貨物運輸事宜后,于11月份與某保險公司簽署了一份《國際運輸預約保險啟運通知書》。技術進出口公司向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費,并收到保險公司出具的收據。但不幸的是,被保險貨物在渥太華承運人倉庫被盜。12月,技術進出口公司將出險情況告知了保險公司,同時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以技術進出口公司不具有保險利益而主張合同無效并拒賠,技術進出口公司遂向法院起訴。
2、某貨物從天津新港駛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貨艙起火,大火蔓延到機艙,船長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往艙中灌水滅火。火雖被撲滅,但由于主機受損,無法繼續航行,于是船長決定雇用拖輪將貨船拖回新港修理。檢修后重新駛往新加坡。事后調查,這次事件造成的損失有:①1000箱貨被火燒毀;②600箱貨由于灌水滅火受到損失;③主機和部分甲板被燒毀;④拖船費用;⑤額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長、船員工資。從上述各項損失性質來看,各屬于什么海損?
3、某外貿公司按CIF術語出口一批貨物,裝運前已向保險公司按發票總值110%投保平安險,6月初貨物裝妥順利開航。載貨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風雨,致使一部分貨物受到水漬,損失價值2100美元。數日后,該輪又突然觸礁,致使該批貨物又遭到部分損失,價值為8000美元。試問:保險公司對該批貨物的損失是否賠償?為什么?
4、有一份FOB合同,買方已向保險公司投保“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貨物從賣方倉庫運往裝運港碼頭途中,發生了承保范圍內的損失。賣方事后以保險單含有“倉至倉條款”,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但遭拒絕,后來賣方又請買方以買方的名義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但同樣遭拒絕。
上述案例中貨物是從賣方倉庫運往裝運碼頭途中發生了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所保一切險又含“倉至倉條款”,請問為什么保險公司會拒賠?
5、中國某公司(賣方)曾按照CIF條件向澳大利亞某商人(買方)出售一批貨物,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投保的具體險別,賣方按合同規定發運了貨物,并按國際慣例代買方投保了基本險中的平安險。后買方指責賣方沒有保一切險,其理由是,既然貨價中包括了保險費,賣方就應該加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一切險。雙方引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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