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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一)
摘要:監理工程師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是一項國際慣例,在我國推行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具有積極的意義。本文介紹了我國目前實施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發展狀況,提出了在我國實施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對策。 關鍵字:監理工程師責任保險 一、前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建設項目的質量、工期以及造價等問題和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越來越密切,可以說,現階段建設監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社會對監理工程師寄予了極大的期望。但另一方面,監理工程師提供專業技術服務時可能面對的風險也逐步凸現出來,對此,人們的認識是非常不夠的。我們一方面要繼續推動監理事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又要重視監理工程師職業風險的防范。筆者認為,逐步推行監理工程師的職業責任保險制度,將有利于我國建設監理事業保持健康穩定的發展。 二、我國職業責任保險的發展狀況 我國的職業責任保險尚處于起步階段,目前僅在個別經濟較發達地區開辦了一些職業責任保險,主要包括律師職業責任保險、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醫師職業責任保險、設計職業責任保險。中國首份監理責任保險于2002年在上海誕生,上海外建建設咨詢監理有限公司取得了1000萬元的監理責任保險。但上述職業責任保險尚處于試辦階段,遠未形成規模。與其他險種相比,職業責任保險從總體上仍然是最為滯后的保險業務。 縱觀幾年的發展歷史,我國專業責任保險的發展具有以下特點: (1)業務量極其狹小,與巨大的職業責任保險潛在市場不相適應。雖然我國的職業責任風險大量存在,職業責任保險的需求巨大,但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職業責任保險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處于低迷狀態,難以滿足社會各界的需要。 (2)發展不穩定,無規律可循。職業責任保險自從在我國起步以來,一直在低谷中徘徊,保費收人等指標不是平穩地上升,而是上下波動,起伏不定,為保險人分析評估該險種帶來很大的困難。因此,保險人目前在職業責任保險的風險控制上找不到規律,無法制定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職業責任保險承保辦法以及其他實務操作規范,不能像其他險種那樣放手經營。 (3)風險巨大,效益不佳。尤其是近幾年,國內職業責任保險暴露出高風險的性質,賠付率居高不下,個別年景賠付率甚至超過1000l0,保險人幾乎無利可圖。為此,很多地區對這一險種望而卻步,不敢問津,有限的幾個地區開辦這項業務,也是本著極其謹慎小l:的態度。 上述特點,也可以說是我國職業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有: (1)我國目前缺乏完備的法律制度,還沒有足夠的能夠作為職業責任保險開辦依據的各種職業責任賠償條例。職業技術責任事故的處理,需要各種具體的法律依據。在我國,職業責任糾紛很大程度上依靠《民法通則》的損害賠償原則來解決,各種專門的具體的法律、法規還很少。具體到建設工程監理,到目前為止,我國僅有《建筑法》、《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有限的幾個法規條例對監理單位的損害賠償作了規定,但卻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且賠償數額相對較小,致使監理單位風險意識薄弱。其他行業也類似。這就使職業責任保險缺乏堅實的法律基礎和依據,從而無法大規模開展。 (2)缺少權威的鑒定機構來明確判斷職業責任歸屬,對職業責任糾紛進行仲裁。由于職業責任與專業技術有關,保險人不可能對各行各業所特有的專業知識像專家那樣深人掌握,一旦發生事故,對于是否屬于職業責任,是否應該賠償損失,僅僅依靠自身的能力是很難判斷的。因此,必須有權威性的責任事故鑒定機構充當職業責任者與受害者及保險人之間的仲裁人,對責任事故做出科學的鑒定,才能明確責任歸屬,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從而有利于專業責任保險的發展。 (3)保險公司缺乏經營職業責任保險的文章,無法為投保人提供相關服務。目前我國的大多數保險公司由于既懂保險又懂專業的人少之又少,因此難以為投保人提供有效的風險防范服務。而保險公司不承擔任何保險服務的做法,也極易引起投保人的抵觸情緒。即使在法規、政策等配套措施到位后,如果不盡早提高保險公司的服務水平和能力,將阻礙職業責任保險的順利實施。 因此,受上述條件的制約,職業責任保險在我國發展緩慢,步履維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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