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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建設項目管理制度范本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建設項目管理制度范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行政事業單位建設項目管理制度1
為加強對直屬學校(事業單位)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促進領導干部正確履行職責,預防和糾正單位在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的過錯行為,確保教育教學設施的建設質量,依據工程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教育實際,現就對直屬學校(事業單位)建設項目管理實行問責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管理范圍
投資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教學、行政辦公、學生公寓及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修繕)。
二、管理規定
(一)建設項目單位要成立建設項目領導小組,下設基建辦公室。單位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對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跟蹤監督管理。項目單位要設立基建賬戶,加強對建設資金專項管理,做到依據進度撥付資金,定期進行財務核算。
(二)實行建設單位項目管理目標責任制,項目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應與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簽訂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明確資金、規模、工期、質量等要求。
(三)擬建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書。項目申請書須經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查研究確定后向市計劃管理部門申報立項。凡經批準的建設規劃,任何單位(學校)和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如確需項目變更,須按原報批程序經批準后執行。
(四)建設單位要認真編制設計任務書,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競標設計。設計工作應嚴格執行招標程序,相關資料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五)建設項目施工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公開招標。建設單位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原則,按照造價招標的形式實施招標活動。
(六)建設單位應將招、投標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經批準后方可進行招投標工作,并接受過程監督。
(七)嚴格施工企業資質考察。凡在教育教學設施建設中出現過質量事故或違約的施工企業五年內不得承包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施工隊伍招標工作中不得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八)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書,建設項目施工合同明確規定建設項目的質量、工期、造價等相關內容。并將建設項目相關的經濟合同和資料上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備案,未達到上述要求的,不得開工建設。
(九)建設項目不得非法分包或轉包。
(十)建設項目必須按規定辦理各項審批手續,委托質量監督,按規定實行監理,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
(十一)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要認真組織圖紙會審。工程建設期間,嚴格施工質量管理、加強安全施工,保證師生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學秩序。工程竣工后,要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驗收未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實行建設單位法人終生負責制。
(十二)建設項目要節約開支,嚴格控制工程造價,杜絕超標準建設。市教育局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項目投資實行建設單位與市教育局分別承擔制,即市教育局承擔開工建設前約定的計劃投資比例,同時,雙方應依據工程形象進度嚴格按各自承擔比例保證資金到位,突破部分由建設單位自籌。
(十三)建設單位應對項目資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十四)項目竣工后應對竣工結算嚴格審計并留足維修保證金。
三、問責情形
問責堅持實事求事、有錯必究、追責與教育相結合、懲處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問責:
(一)建設單位不執行上述規定其中之一的。
(二)建設項目的安排,不按照規定程序和議事規則進行的。
(三)建設單位購值建設項目所用材料未依法實行政府采購的。
(四)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不到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建設單位疏于管理,影響工程進度或質量,造成損失的。
(六)建設單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建設單位存在規避招投標問題的。
(八)建設單位建設項目非法轉包或分包給不具備工程施工資質的建筑單位的。
(九)建設單位的工程建設質量差,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建設單位不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造成違法違紀的.。
四、問責方式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停職檢查。
(四)引咎辭職。
(五)責令辭職。
(六)免職或建議免職。
(七)受到問責并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五、有關要求
(一)各單位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高度重視,把加強工程項目廉政建設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抓好抓實。要采取有力措施,確保工程順利進行和建設資金的科學、規范使用。要落實好工程項目廉政建設的管理和監督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監督合力。
(二)各單位要堅持集體研究決策制度,對工程建設等重大事項要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單位主要領導要充分發揚民主,自覺接受監督,確保決策透明。對工程項目涉及專業性、技術性強的事項,必須進行專家咨詢和論證。要健全內部約束制度,細化內設部門和工作人員的職責,扼制不廉潔行為的滋生。
(三)各單位領導干部及有關人員要嚴肅工作紀律,嚴格遵守工程建設的各項規定,廉潔自律。市教育局紀工委將采取公布舉報電話的形式,及時受理群眾對基建工程、物資采購等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紀情況的舉報和投訴,對發現的違規、違法問題,及時調查,并嚴格按照問責制度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行政事業單位建設項目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為規范縣政府及其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簽訂行為,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不當造成的損失,有效維護政府及部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或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協商一致,訂立合同、協議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書(以下統稱合同),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是指縣政府及其所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派出機構、直屬機構、開發區管委會和各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類型:
(一)國有土地、灘涂、水域、森林、荒山、礦山等自然資源的租賃、發包、承包、出讓合同。
(二)國有資產的建設、養護、出租、承包、買賣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購合同。
(五)政府特許經營合同。
(六)政策信貸合同。
(七)行政事業單位委托的科研、咨詢合同。
(八)行政事業單位簽訂的招商引資合同。
(九)行政事業單位借款合同。
(十)計劃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業單位簽訂的其他合同。
第四條 政府及政府部門的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門應協助政府法制機構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簽訂合同的,應當明確承辦部門和承辦人具體負責合同的談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縣政府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中,承辦部門是指具體負責合同前期工作的有關部門。在以縣政府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中,承辦部門是指縣政府部門的辦事機構。
第六條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項目的調研、評估、提供初步意見。
(二)審查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
(三)負責訂立合同的協商與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與修改。
(四)將合同文本等資料報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縣政府或縣政府授權或委托簽訂的合同應當及時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六)根據法制機構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配合法制機構對合同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合同履行,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和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八)負責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并負責按規定整理、移交。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訂立合同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場調查。凡需要訂立合同的項目,應當進行市場調查,形成書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根據合同標的物的市場狀況和合同內容的具體要求,提出要約邀請或要約事項,報送單位負責人審定并簽署意見。
(二)資信調查。對潛在的簽約對象,應當對其注冊登記情況、股權結構、經營業績、管理水平、財務狀況、行業聲譽、以往信用情況等進行調查研究,形成書面資信調查報告報送單位負責人審查。
(三)談判。合同標的額巨大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由單位負責人和具有相應技術、經濟和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談判小組或招標小組。
(四)擬定合同文本。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內容的具體要求,做到標的明確、內容齊全、條款完備、責任明確、用語規范嚴密。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部門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確定合同內容。
(五)合法性審查。合同在正式簽約前,應當交由單位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簽訂合同。
第九條 縣政府重點工程項目或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標的額50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在合同簽訂前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以縣政府或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簽訂合同,由縣政府法制機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條 合法性審查采用書面審查方式,送審單位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送審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合同當事人身份證明。合同當事人資信證明。合同文本以及相關法律文書。
第十一條 需要辦理合同所涉及事項的審批、合同登記、備案或者需要辦理合同公證等法律事務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辦理。 第十二條 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合同主體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標的或者項目的詳細內容。
(三)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六)合同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條件。
(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八)生效條件、訂立日期。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訂立合同時,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以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訂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業單位職權范圍作出承諾或義務性規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價折股或者無償、低價轉讓國有資產的。
(四)利用合同違法發包、分包、轉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壟斷經營、限制競爭,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直接或間接以行政機關名義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提供擔保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訂立合同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對合同當事人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二)選擇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時,優先選擇臨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涉外合同應當優先約定適用我國的法律和仲裁規則。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應當明確,并設立合同變更和終止條款,如:遇到國家政策、法律變化,本地規劃調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項目建設等,難以履約的,合同無條件變更或終止。
(四)涉及國有資產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當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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