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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醫療機構秩序通告
為有效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秩序,保證各項診療工作有序進行,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醫療機構是履行救死扶傷責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場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擾亂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權益,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財產。
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堅持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嚴格執行醫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診療技術規范;切實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優化服務流程、增進醫患關系、積極預防化解醫患矛盾。
三、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患者家屬應當遵守醫療機構有關規章制度。
四、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采取設立統一投訴窗口、投訴電話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訴并在顯著位置公布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程序以及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等相關機構的職務部門、地址和相關聯系方式。患者及家屬應該依法按程序解決醫療糾紛。
五、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后,必須按規定將遺體立即移放太平間,并及時處理,未經醫療機構允許,嚴禁將遺體停放在太平間以外的醫療機構其他場所。
六、公安機關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工作,依法嚴厲打擊侵害醫務人員、患者人身安全和擾亂醫患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
七、有下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隨意停尸,聚眾滋事的;
(二)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的;
(三)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的;
(四)侮辱、威脅、恐嚇、執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五)在醫療機構內故意唆使患者盜竊、搶奪公共財物的;
(六)倒賣醫療機構掛號憑證的;
(七)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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