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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范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范文1
1、保險人,也稱承保人,是與投保人訂立合同,收取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人。是專指保險公司。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除必須取得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授予的資格外,還必須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2、投保人,又稱要保人、保單持有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應具備下列兩個要件:
(1)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一樣,當事人應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對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須有保險利益,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利害關系。投保人對于保險標的`如不具有利害關系,訂立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在再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必須由原保險人充當。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范文2
保險合同的主體不同,變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規定也不相同。
1、投保人變更的法律程序。投保人的變更,屬于合同的轉讓或者保險單的轉讓,如在轉移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同時將保險合同一并轉讓給新的財產受讓人。《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
2、受益人變更的法律程序。受益人的變更,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3、被保險人變更的法律程序。被保險人的.變更,只能發生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即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這是保險關系確立的基礎,是不能變更的。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變更實際上意味著投保人的變更,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因保險標的的移轉而消滅了,但是保險利益仍然存在,為受讓人所有。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范文3
保險代理人即保險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險代理合同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報酬、并在規定范圍內,以保險人名義獨立經營保險業務的人。保險代理是一種特殊的'代理制度,表現在:
(1)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在法律上視為一人;
(2)保險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都假定為保險人所知的;
(3)保險代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保險代理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但須經國家主管機關核準具有代理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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