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運輸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物流運輸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物流運輸管理制度 1
監督檢查制度
一、經常監督運輸車輛是否車況良好、消防設施齊全、安全生產工具配套,有沒有定期更換。
二、監督檢查駕駛員要證照齊全方可上路經營。
三、按照貨物裝運規定督促檢查人員是否按章承運,是否違反操作規程。
四、檢查車輛入戶及年審必須辦理保險,車險保全,貨物險保足,對第三者責任險最低限額不少于50萬元,不服從管理者,我公司裝申報取消營運資格。
五、檢查是否按照政府頒布的法令、法規、交通部門規定車輛技術保養,按月交費,按時保養維護,按年審車、審證。
議會制度
一、制定公司議會制度,凡屬公司管理人員、駕駛人員均有權利和責任參加公司各種議會,并提出有益于公司整改安全隱患的好建議和主張。
二、設立日常工作會議,事故分析和討論會議,安全生產會議、安全學習會議。
三、每月不少于一次召開本公司駕駛人員學習交通法規和有關條例條令會議。
四、定期組織駕駛人員參加保險工作會議,以達到保險意識,防范各種風險目的。
安全活動制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加強對駕駛員安全運輸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安全規章教育,搞好安全運輸。
二、經常加強安全教育,檢查安全操作規章和安全制度執行情況,狠抓駕駛人員的思想作風,發現違章者及時批評教育,屢次不改者申報取消其經營資格。
三、采取有效措施消滅事故苗子,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督促駕駛員做好車輛維護工作,對有礙安全因素的'車輛必須經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發生事故及時上報,積極參加車輛事故現場,調查分析,認真找出原因,總結經驗教訓。
五、建立安全網絡,及時上報統計報表,表揚安全生產中的好人好事,組織推廣交流經驗。
六、及時了解駕駛員及其家庭情況,定行走訪制,做好其家屬的思想工作,使其開好安全車,加強完善車輛統一高額保險制度。
安全生產值班制度
為了加強貨物運輸的管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運輸安全,特制訂如下安全生產值班制度。
一、每天有人值班,確保與駕駛員隨時取得聯系。
二、為應付車輛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突發事件,公司成立應急小組,在縣區范圍內不超過半小時趕到現場,縣外不超過10分鐘組織起來出發。
三、幫助突發事件的車輛進行自救、報警、求助。
物流運輸管理制度 2
一、物流運輸方式有哪些
運輸主要分為鐵路運輸、公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多式聯運。
二、物流運輸管理制度是怎樣的
物流管理制度分為:
物流業務流程管理制度。包括:物流采購管理制度、物流倉庫管理制度、物流商品管理制度、物流成本管理制度、物流營銷管理制度、物流運輸管理制度、物流信息管理制度、物流進出口管理制度、物流財力管理制度、物流車輛管理制度、物流商品盤點管理制度、物流配送中心管理制度、物流驗收管理制度、滯料與廢品處理制度、領料及發貨管理制度;
物流行政辦公綜合管理制度。包括:行政辦公管理制度、人力質量管理制度、總務管理制度、物流安全保衛制度、物流質量總管理制度、物流衛生管理制度、物流合同樣本。
三、物流運輸管理要做些什么
運輸決策。決策能力物流公司的核心競爭力。運輸決策時整個運輸管理的前期工作,對運輸管理騎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這是企業在運輸管理作業前就運輸方式運輸工具、運輸線路、運輸時間選擇、運輸成本預算、運輸人員配備和運輸投保等進行選擇,拿出最優的方案。
運輸過程管理,是整個運輸管理的`核心部分,包括對發運、接運、中轉和運輸安全的管理以及對伴隨商品流動而進入的人員流動、資金流動的管理。發運管理主要協調貨與車的銜接,包括落實貨源、檢查包裝標記、安排短途搬運、辦理托運手續等工作。還應在加固包裝、清理更換破損等方面加強工作,以提高運輸質量。運輸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各項運輸安全制度,防止發生運輸事故;事故發生后及時進行處理,避免積壓扯皮、長期懸而不決等。
運輸結算管理。這是運輸管理的最后環節。運輸結算管理包括運輸費用的計算和賬務處理,還包括索賠和處理他人索賠、運輸設備的維修及入庫等。
總而言之,物流管理制度包括采購、倉儲、成本、財力、行政辦公等等,物流管理涉及很多方面,但目的只有一個,即將您的產品在最適當的時候,以最低的費用送到規定的地點。
物流運輸管理制度 3
一、商品運輸的任務
商場商品運輸工作,一般由商場儲運部統一負責管理,其具體任務是:
1、按照商品運輸的管理內容,安排商品的運輸、提貨、驗貨,商品的交接、查詢和索賠。
2、合理發排使用商品運輸工具,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二、商品運輸工作范圍
1、送貨上門運輸;
2、商品移庫運輸;
3、商品入庫運輸;
4、商品下站運輸;
5、商品上站運輸;
三、商品運輸工作程序
1、貨物通知、提貨和裝運
(1)商場調度員接到貨運通知和登記時,要驗明各種運輸單據,及時安排接貨。
(2)商場調度員按商品要求、規格、數量填寫運輸派車單交運輸員。
(3)商場運輸員領取任務后,需認真核對各種運輸單據,包括發票、裝箱單、提單、檢驗證等。問明情況,辦理提貨。
(4)提貨。
①商場運輸員提貨時,首先按運輸單據查對箱號和貨號;然后對施封代、苫蓋、鉛封進行認真檢查;確信無誤后,由運輸員集體拆箱并對商品進行檢驗。
②商場提取零擔商品時需嚴格檢查包裝質量。對開裂、破損包裝內的商品要逐件點驗。
③商場提取特殊貴重商品要逐個進行檢驗;注意易燃、易碎商品有無異響和破損痕跡。
④提貨時做好與貨運員現場交接和經雙方簽字的驗收記錄。
⑤對包裝異常等情況,要做出標記,單獨堆放。
⑥在提貨過程中發現貨損、貨差、水漬、油漬等問題要分清責任,并向責任方索要“貨運記錄”或“普遍記錄”,以例辦理索賠。
(5)裝運。
①商場運輸員在確保票實無誤,或對出現的`問題處理后,方可裝車。
②裝車要求嚴格按商品性質、要求,堆碼層數的規定,平穩裝車碼放;做到噴頭正確、箭頭向上,大不壓小,重不壓輕,固不壓液;易碎品單放;散破包裝在內,完好包裝在外;苫墊嚴密,捆扎牢固。
2、商品運輸、卸貨與交接
(1)商場運輸員必須按規定地點卸貨。如貨運方有其他要求需向調度員講明,以便重新安排調整。
(2)卸貨時按要求堆放整齊,方便點驗;噴頭向外,箭頭向上,高矮件數一致。
(3)定位卸貨要輕拿輕放,根據商品性質和技術要求作業。
(4)交貨時,商場運輸員按貨票向接貨員一票一貨交待清楚,并由商場接貨員簽字,加蓋貨已收訖章。
(5)貨物移交后,商場運輸員將由接貨員在臨時入庫通知單或入店票上簽字、蓋章的票據交儲運業務部。業務部及時轉各商店辦理正式入店手續。
(6)若運輸貨物移交有誤,要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
3、運輸任務完成后,商場運輸員需在派車單上注明商品情況,連同鉛封交收貨單位。
4、在運輸中,因商場運輸人員不負責任發生問題,按場內有關規定處理。
四、商品運輸安排與申報
1、凡直接由專營商店轉來的提單,均由商場儲運部根據業務需要合理安排運輸。
2、本市商品原則上兩天內運回,最遲不超過3天。
3、凡有上站業務的專營商店,須提前到商場儲運部辦理運輸手續,如實登記發運貨物品名、規格、數量、性質、收貨單、地點、聯系人、電話、郵政編碼、時間和要求等,并填寫清楚。
4、凡采用公路運輸的部門,需組配好貨物,提前兩天申請用車計劃。
5、公路長途運輸(1000公理以內)業務,需報商場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五、運單的傳遞與統計
1、傳遞運輸單據要按傳遞程序進行。做到統計數字準確、報表及時。
2、商場調度員要認真核對汽車運輸單據,發現差錯,遺漏和丟失要及時更正、補填。按規定時間交商場統計員。
3、商場統計員根據運輸單據,做好各項經濟指標的統計、造冊、上報與存檔工作。
物流運輸管理制度 4
1、目的
為加強公司的物流管理,妥善保管倉庫庫存物資,使采購物資入庫及領用、產品出入庫規范化,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
本規定包括產成品入庫、銷售、外協加工、采購物資入庫、材料領用出庫的相關管理。
3、物流管理的要求
所有物資應做到:每日清點、核對,持續帳、卡、物三一致,并根據物資實際狀況,對長期不用以及需報廢帳務處理的物資應及時清理,辦理相關手續。
3.1產成品
3.1.1產成品的入庫
3.1.1.1產品完工并經質量檢驗員檢驗合格后,車間核算員填寫“產成品入庫單”,要求把入庫單位、日期、產品圖號、產汽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工時等填寫齊全,經車間主任簽字批準,檢驗部門加蓋“檢驗合格”章后,倉庫管理員核對實物、合格證驗收入庫。倉庫保管員務必嚴格把關,對于手續不全或單據填寫不完整,不允許物資入庫。
3.1.1.1.1產品圖號、產汽稱、規格、工時一律按技術部帶給的標準填寫。
3.1.1.1.2入庫單價一律按財務部帶給的產值(不含稅)價格填寫。
3.1.1.2驗收入庫的產品按品種,按社會銷貨需要擺放整齊,做到合理、牢固、整齊、安全不超高。
3.1.2產成品出庫
3.1.2.1產品銷售發出時,務必經質量檢查部門認定無質量問題后,銷售人員填寫產品出庫單及收發清單,財務部根據出庫單開出門證,收發清單須購貨單位簽字或蓋章后回到倉庫,由倉庫核對后返財務部。
3.1.2.2產品發貨程序:第一步倉庫保管員接到通知后,在倉庫查看產品品種是否齊全,以備發貨;第二步按銷售員開具的出庫單上的產品數量清點清楚發貨;第三步提貨人持產品出庫單到財務部交款或辦理相關手續,由財務部開據出門證;第四步倉庫見出門證提貨聯后方可發貨。
3.1.2.3對于社會零星銷售的.要先收款后發貨,若銷售價格低于公司規定最低價的,務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發貨。
3.1.2.4發出貨物退回,由業務人員在貨物退回當月及時辦理退庫手續,并經質檢部門檢驗簽字,有質量問題的,應根據質檢報告單寫有關處理報告總經理批示后,交財務帳務處理。
3.1.2.5對于售后服務需用的產品務必經總經理簽批后,才能往外發貨,同時經辦人要求對方將舊產品回到,以舊換新,否則不予以發貨。若是先發貨的,售后服務人員要在當月負責追回舊產品,并辦理退庫手續。
3.1.2.6所有發出商品應在當月及時辦理結算,若遇特殊狀況,最遲在2月內辦理完結算手續。
3.2托加工材料托加工材料的出入手續由生產部協助受托加工單位辦理,并負責托加工材料的收回。
3.2.1托加工材料出庫
3.2.1.1應填領料單并填寫齊全。資料包括:領料單位、時間、材料類別、材料名稱、型號及規格、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用途、領料人、發料人、批準人簽字。
3.2.1.2領料單一式三份,倉庫、財務、受托加工單位各一份。
3.2.1.3領料人持領料單到財務部開據出門證,倉庫見出門證提貨聯方可發貨。
3.2.2托加工材料完工入庫
3.2.2.1入庫程序同材料入庫程序相同,同時按入庫數量減少托加工材料數量
3.2.2.2倉庫辦理入庫時,應核對原出庫數量,完工回到入庫的數量與出庫數量不符時,屬加工報廢或者丟失的應填“托加工賠償清單”交受托單位簽字確認后,隨同發票和入庫單、受托加工單位所持原出庫時的領料單,返財務部。
3.2.2.3托加工的成品入庫價格應為:加工費加材料費,要求分別注明加工費、材料費,加工費按托加工協議價格辦理。
3.2.2.4托加工材料要求當月回到,最長時間不能超過2個月,年終全部收回,若外協未完工而不能收回,應致函對方予以確認。
3.3采購物資
3.3.1采購物資入庫
3.3.1.1倉庫保管員根據采購員填制并經檢驗員蓋章后的外購物資驗收通知單核對實物,根據購貨發票填寫入庫單,要求分清類別,資料完整,準確無誤。
3.3.1.2無采購發票的物資可根據同類物資的賬面價格或市場價格(采購員帶給)辦理估價入庫,并在入庫單上注明“暫估入庫”,交采購員一份。開回發票后,先開紅票沖原暫估,注明“沖×年×月×日暫估”,再辦理正式入庫。
3.3.2采購物資出庫
3.3.2.1生產物資由領料部門根據生產
物流運輸管理制度 5
為了更好的完善公司的內部管理,增加企業的凝聚力,明確司機職責,提高司機的工作責任心,特定如下制度:
一、車輛與司機的管理制度和獎罰制度
1、車輛由公司指派人員負責管理,公司根據司機和年度工作表現,從司機產值、完全行車、維修費用、服務態度、客戶意見等各方面綜合考慮,對表現好的司機給予獎勵,對表現差的司機按公司有關制度進行處罰。
2、車輛由公司指定駕駛員駕駛,其他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駕駛,專車司機不能將車輛借給他人和其他單位使用,如有違反扣罰200元,造成后果由司機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3、車輛除運輸外,未經批準不得隨便駛離指定停車點,不得私自開車回家或辦私事;任務完成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停車點,不準啟動發動機在車內睡覺、吃飯或吃零食等,發現一次扣罰100元。
4、在工作期間著裝整齊,佩戴工牌,穿拖鞋、不穿工服、不佩戴工牌等影響公司形象的.,一次罰款50元,重復違反者加倍處罰。
5、司機必須嚴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門所頒發的交通管理條例和規定,嚴格按機動車駕駛操作規程行車,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發現一次,處罰司機200元,造成后果由司機本人全部承擔。
6、司機在上班時間內不能飲酒,嚴禁飲酒、酒后、醉酒駕駛,發現一次,處罰100元,因酒后駕車被交通部門查處的,司機承擔全部責任。
7、未經批準駕駛員在工作期間私自載拉非工作人員,造成人員人身傷害或事故的,由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
8、車輛在非工作線路上或區域外(起點和終點之外的區域)行駛的,發現一次,處罰100元;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
二、車輛管理制度
1、公司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安全駕駛,同時遵守本公司其它相關的規章制度。
2、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駕駛人員應每天擦拭清洗自己所開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洗)。每月大洗車輛兩次,費用由公司承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走,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時,立即加油,不得出車前臨時加油。
5、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立即上報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費用公司不予報銷,有司機個人承擔。
6、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確保證件齊全配送車輛安全規章制度百科。
7、駕駛員因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的,費用公司不予報銷,違章造成事故的,有當事司機承擔責任和后果。
8、駕駛員對主管領導臨時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執行,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后可向有關領導反映。
三、車輛維修制度
1、車輛發生事故,無論問題大小,必須以書面形式及時上報事故報告,事故責任確認后,再進行維修。
2、對于維修或更換的部件,駕駛員應帶回公司,核對維修配件。
3、對維修的車輛,駕駛員要親自調試合格后方可在廠家的維修單上簽字認可。
四、車輛加油制度
1、公司實行定點加油加氣。
2、公司配送車輛配備加氣卡,駕駛員負責保管,隨時定點加氣,生產部月終統計。車輛用油先到生產部開具加油票后到定點加油站加油。
3、本著節約成本的原則,車輛加油用于點火啟動,正常運行使用天然氣。
物流運輸管理制度 6
為了加強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規章制度。
1、全體員工務必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各項決定、規定、紀律。
2、嚴禁任何組織、個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壞公司財產;嚴禁任何組織、個人損害公司的形象、聲譽;嚴禁任何組織、個人為小群眾、個人利益而損害公司利益或破壞公司發展。
3、透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個人素質、服務意識,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不斷壯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4、公司提倡全體員工努力學習業務技能,公司為員工帶給培訓和鍛煉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業務過硬的'隊伍。
5、公司鼓勵員工發揮才能,多做貢獻。對有突出貢獻者,給予獎勵、表彰。
6、公司為員工帶給平等競爭的環境和晉升機會,鼓勵員工積極進取。
7、公司提倡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團隊精神,不斷滿足客戶的需求,超越客戶的期望。
8、公司鼓勵員工用心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為公司發展提出合理化推薦,對做出貢獻者給予獎勵、表彰。
9、公司尊重員工的辛勤勞動,不斷為其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帶給應有的待遇,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和聰明才智,為公司多做貢獻。
10、公司為員工帶給收入和有關福利保障,并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員工的各種待遇。
11、公司實行“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制度。
12、公司推行崗位職責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風和提高工作效率,對辦事拖拉和不負職責的工作態度。
13、公司提倡勵行節約,對鋪張浪費,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14、公司員工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向客戶索取錢財或為個人親友謀私利。
15、公司員工不得挪用公司財物,更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財物化為己有或轉送他人。
16、職員除本職日常業務外,未經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授權或批準,不能從事下列活動:
1)以公司名義考察、談判、簽約;
2)以公司名義帶給擔保、證明;
3)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介發表意見、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17、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人違公司章程和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18、公民基本法道德規范: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
物流運輸管理制度 7
為加強公司車輛管理,規范日常業務操作,做到節約開支,明確責任,確保安全行車,結合公司實際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一、車輛購置的管理:
1、車輛購置、更新應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按照適用、經濟、配套的原則選擇車種、車型;
2、車輛購置必須按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的固定資產購置程序以及《公司采購、分包商評定領導小組工作程序》的相關規定辦理;
3、新車購置必須按合同規定及有關文件,如車輛清單或裝箱單以及原廠說明書進行驗收,并清點附件、隨車工具,如有不符應拒絕接收;
4、驗收車輛時應組織固定資產分管負責人、采購員、使用部門負責人及駕駛員同時驗收,并學習使用注意事項和各種調整數據;
5、新車購進后必須及時及時登記,建立登記卡,將車輛型號、牌號、車況等各項數據逐一按編配用途和技術性能使用。
6、購置舊車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按上述購車程序辦理;
7、車輛內部調撥必須經公司主管業務副總批準,并填寫車輛調撥清單,由交換雙方負責人簽字,連同車輛登記本及相應的隨車技術檔案一并調撥。
二、車輛使用的管理:
1、新車投入使用在磨合期內應做到減載、限速行駛;
2、對車輛管理實行司機負責制,未經公司主管業務副總批準,不準擅自調換車輛使用。
3、嚴禁司機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練習駕車,嚴禁公車私用。
4、經批準在外停放的車輛,必須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若晚上19:30以后工作用車,必須報車輛管理(調度)員備案,十一時前必須返回指定停車場停車,否則按私自用車處理。特殊情況須同時報車輛管理(調度)員及主管業務副總同意。
5、分公司各營業部因工作用車駛離特區時,必須提前向分公司業務部報告并保持與車輛管理(調度)員聯系,以便車輛管理(調度)員掌握車輛動向。車輛在外發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件,應及時報告車輛管理(調度)員,并妥善處理。
6、公司所有員工因私需使用貨車時,必須報主管業務副總批準后,由車輛管理(調度)員安排車輛及司機。
7、嚴禁將公司車輛交由外單位人員駕駛,特殊情況必須經公司主管業務副總書面同意。
8、分公司應根據所轄車輛的數量、業務生產情況合理調度車輛,車輛的`日常調度由分公司總經理或指定車輛管理(調度)員負責。
三、車輛技術檔案的管理
1、為利于掌握車輛的使用性能及改裝、改型和主要總成、機件變更后使用性能的變化,為車輛保養、修理和對車輛進行技術鑒定提供依據,必須建立車輛技術檔案;
2、車輛技術檔案主要是記載車輛的來源、投產日期、車輛原值、基本裝備、技術性能、年行駛里程、修理次數和間隔里程、車輛調動、改裝、改造、停駛、復駛、封存、機損、報廢、燃料、輪胎、季度生產任務完成情況、年度利潤完成數量等;
3、技術檔案資料登記辦法:凡車輛調動、牌照變更、停駛、封存、改裝、改造、車損以及駕駛員調動等,三日內由車輛管理(調度)員負責登記;
4、車損事故處理結案后,必須填寫損修情況和處理結果存檔;
5、車輛運行情況記錄,由車輛管理(調度)員在下季首月3內登記交分公司綜合審核后公布并由分公司綜合部保存;
6、保修情況記錄由車輛管理(調度)員負責填記在保修技術卡片上,重點寫清保養類別、日期、間隔里程、重大技術情況等。
四、車輛保養的管理
1、為保證車輛在任何條件下使用的可靠性,減少燃料和材料的消耗,延長車輛大修間隔里程,必須及時地進行車輛的修理和保養,車輛的技術保養分為一級保養、二級保養、三級保養。
2、一級保養是檢查車輛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檢查各總成內潤滑油平面,加添潤滑油,排除發現的故障,每周由正班司機負責。
3、二級保養除執行一級保養的作業項目外,主要清洗各個空氣濾清器,檢查、調整發動機、底盤及電器設備的工作狀況,并完成一些附加小修項目。
4、三級保養是以總成解體、清洗、檢查、調整、消除隱患為中心,以改善其技術狀況,可與車輛季度審同時進行。
5、每年5月及11月須進行一次換季保養,檢查蓄電池、冷卻系統的變化,夏季蓄電池電液容易蒸發,每日收車后必須檢查液面高度并及時補充。
五、車輛維修的管理
1、零件修理:為節約原材料,降低保修費用,應對磨損、變形或損傷而不能繼續使用的零件修理。
2、汽車小修:主要是消除汽車在運行中發生的臨時故障和局部損傷,對自然磨損或總成的外部征象能預先估計的小修項目,應集中組織計劃性的小修作業并結合一、二、三級保養進行。
3、總成大修:總成經過一定使用里程后,其基礎件和主要零件破裂、磨損、變形,需要拆散進行徹底修理,以恢復其技術性能的修理作業。
4、汽車大修:車輛行駛一定里程后機件嚴重磨損,技術性能下降并經過技術鑒定,對各總成進行一次恢復性的修理。大修必須嚴格按計劃進行,并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5、車輛維修由各正班司機寫好維修項目,按公司汽修申報流程報批后,在定點廠維修。
6、進廠維修的車輛司機應監督按報修項目維修,如發現報修項目與維修項目不符,額外部分由報修人自負。未經批準,不準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六、車輛用油管理
1、廣州、深圳地區車輛用油統一由公司按一車一卡的方式,實行加油卡的管理,廣梅汕分公司、珠海分公司、懷化分公司實行實用實報的管理。
2、嚴禁司機攜帶另外容器加油。
3、對汽車用油確定定額指標,按不同類型的車輛,每百公里定額用油指標,以單車核算,按月統計行車公里和汽油的消耗情況,在定額之內的按實際節約數提取10%作為司機節約獎金。
4、公司車輛管理(調度)員為車輛用油的管理責任人,對各汽車的耗油標準應隨時掌握,確定每百公里的耗油定額指標,實行節約有獎,超額受罰的辦法以調動駕駛員節油降耗的積極性。
物流運輸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完善商品配送,加強配送環節管理,提高配送效率,使公司的配送環節高效、快捷、靈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原則
安全行駛、提高效能、注重配合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品尚公司市場部、品尚事業部之相關人員
第二章、細則
第四條、配送車管理
一、物流車輛上班期間由物流中心倉庫主管進行調配、指揮,主要責任是對公司的各分店商品進、退、換貨進行運輸。
二、每天9點前或倉庫主管要求的時間,司機必須準時出車,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向物流中心倉庫主管說明原因。
三、物流司機必須對物流中心倉出的貨核單清點簽字,如有誤直接指出改單。如未提出所造成的損失由物流司機負責。
四、物流司機到達各分店,所有的貨由物流司機搬運到店門口,由店內員工清點簽字。對于退換回物流倉的貨物物流司機按《退貨單》清點簽字裝上車。所有的商品必須做到帳單相符,對于簽出字途中的貨物短少由物流司機負責賠償配送車輛安全規章制度配送車輛安全規章制度。
五、物流司機從分店退換貨回送倉庫時,倉庫管理員必須檢查司機送達的貨單是否相符,核對無誤簽字方可入庫簽字后造成的短缺由物流中心倉負責賠償。
六、配送車在運轉過程中如果有發生車輛異常或出現車禍,不能行駛,則司機需要立刻通知市場部經理車輛情況,并立刻進行后續處理,爭取車輛能提早投入使用。
七、司機駕駛車輛時,應該遵守交通規則,開車時應該全神貫注,不可疲勞駕駛、酒后駕駛、。駕駛車輛時,不可以做同其他人聊天或接電話等不利于安全駕駛的的活動。如果在工作中出現違章等所產生的費用,公司與司機各承擔50%的費用。
八、司機負責擬訂車輛的維護、保養,維修的年度計劃,按計劃的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維修。在進行前應該通知經理,經理同意后方可在公司指定的維修點進行。在維修、保養維護中的費用報經理審核,副總簽報。
九、司機每日行駛前必須檢查外觀、油漆、玻璃、車燈、水箱、剎車系統、輪胎、水、油、皮帶等是否有損壞或刮傷,如果發現第一時間通知經理,到現場核對檢查。如果有影響安全的.異常,則必須安全隱患排除后方可行使。
十、車輛在不使用時,應該放置在公司行政辦公區或指定的放置位置安全存放,以免不必要的損失。司機下班后,如無公司批準,嚴禁用公車辦私事,發現有此種情況,由經理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處罰直至開除,如果在此期間車輛有損壞、違規等事情發生,則造成的損失由司機全部負責(上班期間如果公車私用造成的損失也是由司機全權負責)。
第三章、附則
第五條、制度的批準、修定與解釋權
一、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實施;
二、本制度可根據公司經營及管理要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審批權歸公司總經理;
三、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總經辦;
四、新版本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舊版本同時廢止。
物流運輸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 行政法 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和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對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險貨物提出豁免申請的, 有關單位應持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道路運輸無危害證明,經 交通運輸 部組織專家論證并批準后,可按普通貨物進行道路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滿足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載貨汽車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第四條 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xx等級。
第五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 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運輸許可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 車輛為企業自有,且數量為5輛以上(含牽引車);
2. 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 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 車輛燃料消耗量符合行業標準《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 配備有效的車載電話等通訊工具;
6. 自有或租借符合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應在企業注冊地所在市域內。企業車輛數為5輛至10輛(含)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若車輛為罐車,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2倍);企業車輛數為11輛至50輛(含)的,每增加1輛車,每輛車停車場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50%;企業車輛數為50輛以上分,每增加1輛車,每輛車停車場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20%。停車場地的設置與經營,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品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7. 配備符合《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GB18564)、《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20300)等標準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有關安全要求的安全防護、 環境保護 、消防設施設備和應急救援器材;
8. 運輸劇毒、爆炸品、易燃危險貨物的,應當配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壓力容器等專用容器;
9. 專用車輛應當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10. 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運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車輛除外;
11.運輸劇毒、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運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非罐式集裝箱車輛除外。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從業資格分為危險貨物(爆炸品)、危險貨物(劇毒)、危險貨物(氣體)、危險貨物(液體) 和危險貨物(其他)。
3.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分為一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二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一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可在所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從業;二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可在除劇毒、爆炸品之外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從業;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承運人責任 保險 :
1.承運人責任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駕駛員、押運員傷亡損失、第三者傷亡或財產損失、環境污染損失以及為消除環境污染而支付的合理、必要費用,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責任保險。
2.運輸劇毒、爆炸品的車輛,核定噸位10噸以下(含),每次保險事故保單總責任限額不低于30萬元;核定噸位10噸以上,每次保險事故保單總責任限額不低于40萬元;
3.運輸劇毒、爆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的車輛,核定噸位10噸以下(含),每次保險事故保單總責任限額不低于20萬元;核定噸位10噸以上,每次保險事故保單總責任限額不低于30萬元。
(四)有健全的 安全生產 管理制度:
1.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 安全生產作業規程;
4. 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及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制度;
5. 有關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 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含牽引車)。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擬申請運輸的危險貨物范圍(類別、項別、品名或劇毒等)等內容;
(二) 投資 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證明專用車輛、設備情況的材料,包括:
1. 未購置車輛、設備的,應當提交擬投入車輛 承諾書 。內容包括擬購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尺寸;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運輸劇毒、爆炸品、易燃危險貨物的專用車核定載荷等有關情況;
2. 已購置車輛、設備的,應當提供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復印件等有關材料;
3.對常壓罐體專用車輛,根據罐體容積和所運物質的密度,嚴格審核罐體載貨后總質量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
(四)擬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承諾書。內容包括擬購買的承運人責任保險范圍和保險金額等有關情況;
(五)擬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六)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的證明材料;
(七)企業經營方案及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 (三)至第(七)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見附件2),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擬申請運輸的物品范圍(類別、項別、品名或劇毒等)等內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明;
2.能證明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并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注明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或劇毒等,專用車輛數量及要求,運輸性質;并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頒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已獲得其它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經營范圍中加注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限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做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專用車輛符合許可要求、罐體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應當為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并在《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欄內注明允許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或劇毒等。其中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其《道路運輸證》上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六條 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依法向工商 行政管理 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經許可后發生從業人員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原許可機關進行備案。
第二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并在停業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章 專用車輛、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進行,并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一)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二)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質量檢驗情況;
(三)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
第二十三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 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二十五條 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2部分:非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2)等國家標準規定的技術條件。壓力容器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壓力容器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四章 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七條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設置標志,并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應當按照規定添加。
危險貨物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二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活動,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險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危險貨物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
第三十條 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
第三十一條 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 第三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四條 專用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并根據運營需要,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裝卸管理人員。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六條 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還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第三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途中,駕駛人員不得隨意停車。
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設置警戒帶,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人員每日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個小時;連續駕駛4個小時應當停車休息至少20分鐘;在48小時內,連續工作時間超過10小時(停車休息不超過1小時的,計入持續工作時間;停車休息超過1小時的,重新計算持續工作時間)應當至少連續休息8個小時;駕駛時間累積達到50個小時,應當休息至少24個小時。
第三十九條 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裝卸作業由危險貨物托運人承擔的,裝卸管理人員可由托運人指派;由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承擔的,裝卸管理人員可由承運人指派,也可由托運人指派。
第四十條 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超載、超限運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使用罐式專用車輛運輸貨物時,應確保罐體載貨后總質量和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
第四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 規章制度 、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通過崗前 培訓 、例會制度、定期學習等方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職業道德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教育培訓的基本內容應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職業道德基本規范與企業從業能力要求;
(三)企業規章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四)企業承運危險貨物的主要物理、化學特性及防護知識;防護器具、消防器材與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
(五)應急預案培訓及每年至少組織員工舉行一次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建立從業人員學習、培訓檔案,每人每季度學習、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課時,并做到一人一檔。
第四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第四十四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委托具備交通運輸部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或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提出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報告的內容和格式由交通運輸部負責統一制定。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將安全評估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五條 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在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向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和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危害和應急措施,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 在危險貨物裝卸、保管、貯存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和保管要求,輕裝輕卸,分區存放,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四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營運車輛異地經營(運輸線路起訖點均不在企業注冊地市域內)3個月以上的,應當向經營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納入管理。
第五章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管理
第四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自有車輛(掛車除外)小于30輛(含)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配備至少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自有車輛在30輛至60輛(含)的,應當配備至少2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自有車輛大于60輛的,應當配備至少3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且超出部分每增加30輛,應當相應增加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十條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承擔下列管理職責:
(一)負責編制安全規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保證安全管理所需資金投入;
(三)參加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的決策具有一票否決權;
(四)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和定期安全評估工作;
(五)負責駕駛員每次運輸作業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了解駕駛員健康狀況,禁止帶病駕駛、疲勞駕駛;提示駕駛員在異常天氣等影響安全的情況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檢查和登記駕駛人員的行車記錄,對不符合規定的駕駛行為提出警告和教育,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六)參與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等從業人員的招聘和日常考核;
(七)負責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制定日常培訓計劃;
(八)負責車輛、設備管理工作,確保運輸車輛和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和定期檢測;
(九)負責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和登記建檔工作;
(十)配合相關部門及時采取突發事故的應急措施;
(十一)制止企業或單位不符合安全生產的行為;
(十二)企業或單位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一條 申請參加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交通運輸或者其他工程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二)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具有從事3年以上貨物運輸等企業的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四)近3年內無負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擬申請參加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并提供符合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證明材料:
(一)學歷證明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
(三)從事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的所在單位出具的工作經歷證明;
(四)從事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的所在單位出具的近3年內無負較大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責任的證明。
第五十三條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由交通運輸部統一組織編制。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第五十四條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為6年。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在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請注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上報的企業安全評估備案資料,采取抽查的方式對企業或單位進行現場查勘。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實施扣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專用車輛有超載行為且具備安全卸載和儲存條件的,應當要求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到具備所運輸危險貨物儲存條件的場所卸貨。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件在全國范圍內通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異地注冊的從業人員監督檢查時,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提供相應的從業資格檔案資料;原發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申請考試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并按照相關規定頒發從業資格證書。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從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或單位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貨物,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機構責令限期整改,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建立運輸車輛技術檔案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機構責令限期整改,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定期進行企業或單位安全評估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機構責令限期整改,處5000元以下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定,駕駛人員存在未執行駕駛時間、工作時間限制和休息時間要求的兩次違規記錄的,由原許可機關撤銷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許可,兩年內不得重新報考從業資格考試。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道路運輸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駕駛人員,由原許可機關撤銷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許可,兩年內不得重新報考從業資格考試;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車輛超過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總數10%的,由原許可機關責令其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罐體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的,由執業證頒發機關予以撤銷,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報考。
第七十五條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許可,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報考;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二)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
(三)利用執業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超出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五)交通運輸部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未作規定的,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對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未作規定的,參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發放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七十八條 本規定自xx年 月 日起施行。交通部xx年發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xx年9號)同時廢止。
物流運輸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鐵路運輸裝卸機械(以下簡稱裝卸機械)是鐵路運輸生產的重要設備。主要包括門(橋)式起重機、叉車、臂架式起重機、裝載機、裝(卸)車機、集裝箱吊運機、行包牽引車等機械設備。為加強裝卸機械管理,進一步提高裝卸機械化水平,保證裝卸機械質量和安全,充分發揮裝卸機械效能,提高運輸質量、效率和效益,依據《鐵路法》、《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本規則適用于鐵路車站貨場進行貨物、行包、集裝箱裝卸、搬運作業的各種裝卸機械設備管理。
第二條裝卸機械化是裝卸工作的發展方向,是加速車輛周轉、提高運輸效率和經濟效益的重要途徑,是實現鐵路現代化的一項重要內容。
發展裝卸機械化要以運輸安全生產為前提,要充分考慮整列機械化裝卸和集裝箱運輸的發展,裝卸能力必須滿足運輸生產的需要,各有關單位要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科學合理地配置裝卸機械。
大力發展裝卸機械化的同時,要認真開展科技攻關,廣泛應用新技術,不斷完善設備性能,安全、快速、質量良好地完成鐵路運輸生產任務。
第三條要加強裝卸機械的運用管理,合理運用裝卸機械設備,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路內、外裝卸搬運行業的協作,搞好路內運轉、客運、貨運、裝卸及其他部門的聯勞協作,形成有計劃的、均衡的、協調的生產秩序,加速車輛、貨物貨位的周轉,提高整體運輸效率。
第二章配置
第四條裝卸機械配置應參照《鐵路貨場裝卸機械通用技術要求和配置》(tb/t 2928)標準,根據貨物運量、品類和貨場設備情況,以及現代物流基地的作業條件,選擇適用的機械類型和數量。同時要充分考慮經濟效果、社會效益和長遠發展。要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由站段(裝卸部門)提出裝卸機械配置建議計劃,報鐵路局(含專業運輸公司,下同)裝卸部門審核、編制裝卸機械發展規劃,納入年度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五條裝卸機械原則上以門式起重機為主型機械。根據貨物品類和集散狀態,發展流動式裝卸機械,在集裝箱專業貨場要重點發展和使用專用裝卸設備。同時要結合各自的特點,積極研制、引進、使用各種新機型、新設備、新工藝、新屬具,努力提高裝卸機械的安全可靠性和技術先進性,不斷適應貨物品類和裝卸工藝的變化。
第六條新購置裝卸機械應符合國家、鐵路行業、機械行業的產品標準以及相關的安全、環保、節能、消防等標準和要求,其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靈敏有效、性能可靠,購置裝卸起重機械必須選擇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生產企業,具有齊全的各種資質、技術證明資料和文件。
第七條新購置、搬遷安裝于盡頭式貨物線上的裝卸機械(如卸煤機等)其主體結構及附屬裝置,在非工作狀態時,均不得侵入《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的鐵路建筑接近限界(建限-2)。在通過式貨物線上新安裝裝卸機械時,按“建限-1”執行。已安裝在通過式貨物線上的裝卸機械,車站應制定安全作業辦法納入《站細》,確保調車作業安全。
第八條新修線路和貨場改、擴建設計時,要根據貨物運量和品類配備必要的裝卸機械以及相應的配套設施。電氣化區段的裝卸機械配置要確保裝卸機械作業安全。線路布局、站臺倉庫空間尺寸及硬面強度、站臺高度、坡度等要符合機械作業的要求。裝卸機械的作業區域和通道不得建造任何妨礙機械運用的設施。
選用以電瓶為動力的機械要修建符合環保要求的充電間,選用內燃機械要修建符合消防要求的燃料加油站或加油點。
靠近倉庫站臺的線路及卸車機跨內的線路進行維修時,軌面必須恢復原設計標高。
第九條各鐵路局應保證裝卸機械更新換代安全要求,適應運輸生產的需要。為了充分發揮投資效益,避免重復投資、減少浪費,凡在鐵路車站貨場配置裝卸機械應征求鐵路局裝卸部門意見。
第三章管理
第十條各級裝卸機構要配備專職技術管理人員,并指定一名領導干部負責機械管理,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逐級負責制的原則,搞好裝卸機械“管、用、養、修”各項工作。
鐵道部負責制定全路裝卸機械發展的方針、政策、規劃和管理規則等規章制度,并督促檢查落實。
鐵路局要貫徹落實部定各項規章制度和相關要求,在保證運輸安全生產的前提下,編制全局裝卸機械化發展規劃和裝卸機械更新改造計劃,參加修建項目的審查和驗收,制定本局裝卸機械管理細則、安全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調整機械設備布局,檢查分析使用效率和經濟效果,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先進技術,定期組織對裝卸職工的技術業務培訓,提高裝卸職工的技術業務素質。
站段(裝卸部門)要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機械管理的各項規定,制定本單位的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負責突發情況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建立健全機械臺賬和技術檔案,掌握機械的數量、動態、技術狀況、使用和安全情況;按時統計機械運用、檢修等數據,妥善保管各種原始資料,做好統計分析工作,及時填報各種報表;搞好機械的管、用、養、修工作,提高機械利用率和完好率;要搞好職工的安全教育,提高機械作業人員的技術業務水平。
第十一條鐵路局管內裝卸單位之間的裝卸機械調撥,須經鐵路局裝卸部門批準,并辦理機械設備調撥相應手續;裝卸機械向其他鐵路局或裝卸部門以外單位的調撥、轉讓,須經鐵路局批準,并辦理機械設備調撥相應手續。
對配置不當、長期封存或較長時間內利用率不高的低效設備,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裝卸機械及配套設備的報廢,應進行技術鑒定,填寫固定資產報廢單,報鐵路局裝卸部門批準。已批準報廢的裝卸機械,不準繼續使用。
報廢的機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要結構和部件損壞嚴重無法修復,或修復費用過大、不經濟的;
2.因設備陳舊、技術性能低、無利用改造價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災害造成嚴重破壞,無法修復的;
4.因改建、擴建工程需要,必須拆除而又不能搬遷使用的;
5.因能耗過大、污染環境超標,無法改造,繼續使用得不償失的;
6.國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三條由于貨源變化等原因,預計三個月以上不使用的裝卸機械,應辦理封存手續。封存的裝卸機械應完好合格,妥善保管,不準拆用零部件。封存、啟用均由使用單位提出報告,經鐵路局裝卸部門批準。啟用前應進行保養、試機合格后方可投產。
第十四條根據鐵路運輸生產的要求,各種裝卸機具需要調動(含出、入廠修)及報廢后向指定地點回送,依據鐵路局貨運或裝卸部門的命令,由車站填寫“特殊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免收運費。
第十五條裝卸機械應定期檢查,開展紅旗設備評比。鐵路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檢查評比,鐵道部對機械運用、管理狀況進行不定期抽查。設備完好程度分為四級(見附件1),參照鐵道部《紅旗設備標準》,對技術狀態完好、生產效率高、消耗低、生產記錄齊全準確、安全無事故的設備命名為紅旗設備。紅旗設備的標志和具體評比辦法由鐵路局制定。
第十六條各級裝卸部門要建立健全裝卸機械臺賬,收存有關技術資料。站段裝卸部門要建立技術檔案,包括出廠檢驗合格證、使用保養說明書、圖紙、履歷簿(見附件2)等。
第十七條裝卸機械管理編號(見附件3)由鐵路局自行編制。
第十八條裝卸機械因非正常原因損壞,構成事故的,應速報上級裝卸部門。重大事故由鐵路局處理,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站段(裝卸部門)處理。發生重大事故要抄報鐵道部,并組織人員到事故現場調查、分析發生原因,及時搶修。事故處理要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分析處理情況要及時上報(格式見附表1)。
機械事故分類標準如下:
1.一般事故:機件損壞修復費用1萬元及以上,或連續停產5天及以上。
2.大事故:機械損壞報廢原值或修復費用5萬元及以上,或連續停產15天及以上。
3.重大事故:機械損壞報廢原值或修復費用10萬元及以上,或連續停產30天及以上。
叉車掉下站臺、軌行機械脫線按大事故處理,機械翻倒按重大事故處理。
以上修復費用是指工料費,造成貨物損失、人身傷亡或其他資產損失時應分別統計。
未構成事故的均為機械故障。
第十九條裝卸機械的折舊費按《鐵路運輸企業固定資產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提取,根據企業更新改造和其他資金使用情況,由裝卸部門提出使用計劃,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裝卸機械及配套設備的更新改造,保證運輸生產的需求。裝卸機械參考使用年限參見附件4。
第二十條鐵路裝卸部門要積極配合職教及有關部門開展全員培訓,不斷提高裝卸職工的技術、業務水平;要有計劃地組織職業技能競賽,選拔出思想好、技術精、安全作業的標兵,為職工樹立學習的榜樣。
第二十一條鐵路裝卸機械使用單位應制定并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設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操作人員守則;
2.安全操作規程;
3.事故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4.維護、保養、檢修制度;
5.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6.使用和維護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7.機械設備檢查評比制度。
第二十二條為提高作業效率,充分發揮機械能力,各單位應鼓勵裝卸職工積極研究、開發鐵路裝卸機械工索具,同時為保證安全和便于推廣,各種工索具的設計、制造和使用應經有關部門審核認證。鐵路局應及時組織交流經驗和定型推廣,對已經定型的吊具制定管理辦法,并將運用方式列入裝卸工藝內容。
第四章運用
第二十三條車站應組織好運轉、客運、貨運、裝卸、搬運各部門間協調均衡作業。安排好作業日班計劃,質量良好地完成鐵路運輸裝卸任務。裝卸安全生產、裝卸作業總量、全員勞動生產率、機械化比重、機械完好率應納入車站和各級裝卸部門的主要考核指標。
第二十四條裝卸機械司機應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經過專業培訓和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并經過三個月以上的崗位實習,必須取得裝卸機械司機駕駛證,方準獨立作業,嚴禁無證駕駛。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對機械操作人員和起重工等應每年進行一次技術考試和身體檢查,對不適宜操作機械的人員要及時調整。
第二十五條裝卸機械運用班制要根據運輸生產需求,采取包乘制或輪乘制,凡是可以輪班使用的機械都應采取輪乘制。包機組負責裝卸機械日常保養,及時填記班組核算統計報表(報表格式由鐵路局自定),認真填記機械運用等生產記錄,作為分析考核機械運用消耗定額和編制大、中修計劃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鐵路局站段裝卸部門應對在車站貨場從事裝卸、搬運作業的各類裝卸隊伍的裝卸機械實現規范管理,并按鐵道部規定費率收費和清算。對裝卸作業要本著先路內、后路外,先機械、后人力的原則,由車站裝卸部門協調組織并監督。外單位裝卸機械進入鐵路車站貨場進行裝卸、搬運作業的,必須經鐵路局裝卸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鐵路局對交接班使用的裝卸機械應制定簡明交接檢查程序和標準,統一印制記錄格式。交接班人員要確認機械各部位的效能和整機外觀狀態是否完好,認真填記交接班記錄。
各種裝卸機械的安全裝置如防風制動裝置、起重量(力矩)限制器、風速儀、限位開關等,應作為交接檢查的`必檢項目,并應保持靈敏、有效。
第二十八條各級裝卸部門要積極拓寬裝卸作業范圍,提高裝卸機械利用率,根據運輸生產及安全需要可承擔專用線或其他場所的裝卸業務。裝卸機械能力有富裕時可以出租,具體出租辦法和費率由鐵路局制定。
第二十九條各種裝卸機械嚴禁超負荷作業。門式起重機、臂架旋轉式起重機應安裝相應的起重量限制器、載荷力矩限制器,其綜合精度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超過大、中修期失修的機械,未經鐵路局組織鑒定批準,應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各種裝卸機械的技術性能不得任意改變(如增加起重量、擴大跨度、延長懸臂、接長吊桿等)。在特殊情況下需要改變時,必須報鐵路局裝卸部門批準,選擇獲得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或其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資格許可的改造施工單位實施。裝卸機械結構老化、性能降低但尚未達到報廢標準時,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后,遵照其提出的降低負荷方案降低負荷使用,標定新的額定負荷,將標牌、履歷簿中有關參數修改一致,并報鐵路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新購置的機械投產前,要全面檢查、調整,根據“起重機試驗驗收辦法”(見附件5)和相應機型具體要求進行試驗和驗收,確認技術狀態良好,符合安全技術條件方可使用。使用單位要組織操作和維修人員熟悉設備構造、性能和特點,掌握安全注意事項和使用、維護要求,操作人員經訓練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三十二條為了保證鐵路運輸安全和裝卸機械的安全技術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及標準,必須對裝卸機械及附屬索具的技術質量進行監督檢測。當裝卸機械的技術性能發生重大改變、裝卸機械超期使用及發生重大事故修復后,應由鐵路局組織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鑒定,必要時進行特殊檢測。
第五章修理
第三十三條裝卸機械的修理應符合鐵道部《鐵路裝卸機械檢修技術規范》(鐵運〔1995〕143號,以下簡稱《檢修規范》)和標準化、通用化、系列化的要求,保證機械設備狀態完好。承擔鐵路裝卸機械修理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由鐵路局裝卸部門自行選擇。車段裝卸部門根據機械配置情況,設置裝卸機械維修組,負責維修保養工作。
第三十四條裝卸機械的檢修級別分為:日常保養、一級保養、二級保養、中修和大修。起重機卸的維修應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1.日常保養由司機每班對機械進行清潔、潤滑、檢查和調試。
2.一級保養(定檢)對裝卸機械進行擦洗、潤滑,對機械的易磨損部位逐項進行檢查、調試和局部零件的更換。
3.二級保養(小修)是維護性修理。對裝卸機械進行部分解體、檢查、清洗、換油、修復或更換超限的易損零、部件。
4.中修是平衡性修理。除完成二級保養的各項工作外,還應對裝卸機械部分解體、修復或更換磨損到限的主要零、部件,保證使用到大修。
5.大修是恢復性修理。裝卸機械全部解體、全面檢查,修復或更換所有磨損超限的零、部件,徹底恢復機械的技術性能;按批準的技術文件對機械進行技術改造。
第三十五條鐵路裝卸機械實行計劃檢修制度。站段裝卸部門要依據《檢修規范》中“裝卸機械檢修周期表”(見附件6),按規定日期提報下一年度修理計劃。裝卸機械大、中修由鐵路局裝卸部門批準,列入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大、中修和一、二級保養的費用納入預算管理,年度預算經財務部門綜合平衡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在裝卸成本列支。
站段應將上級批準的大、中修計劃納入車站貨物運輸組織方案,安排好所有機械全年各月的大、中修及保養計劃,并按照一臨修、二保養、三中修、四大修的施修順序落實兌現。
第三十六條裝卸機械狀態修理是維修工作的發展趨勢。實行狀態修理必須要有可靠的檢測工具(儀表設備),科學的檢測方法和判定標準,依據機械狀態的檢測結果確定維修的時機和范圍。鐵路局要積極探索、總結經驗,制定具體規劃和辦法,穩步實施。
第三十七條裝卸機械修理復雜系數(見附件7)是比較裝卸機械修理工作量大小、考核工時利用、費用高低、效益好壞的基本依據。鐵路局應按照各種機械的復雜系數、工時、費用定額等編制預算、配備設備(見附件8)。
第三十八條已確定大修的裝卸機械由使用單位提出裝卸機械不良狀態書(附表2)和履歷簿,保證部件齊全,不準拆換。使用單位應與承修廠簽訂合同,明確修理范圍、質量、標準、工期、費用等項目。裝卸機械大修竣工后,由承修廠和使用單位根據合同、《檢修規范》和試驗驗收辦法進行逐項驗收,填記履歷簿,驗收合格后方能交付正式投產,特種設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裝卸機械大修時原則上不能停止貨物到發,要提前安排好替修備用機械。必須停產時,車站應提前一個月向鐵路局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方可辦理。
第四十條各級鐵路裝卸部門應根據《設備備件管理制度》(見附件9),做好裝卸機械配件的供應和管理工作,并在保證機械質量的前提下,積極開展修舊利廢,降低維修成本。
根據裝卸機械使用、管理、維修的需要,可設置裝卸機械配件供應站,負責裝卸機械專用材料、配件的計劃、供應、調配、儲存、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規則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鐵路局可根據管內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鐵道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前發《關于公布〈鐵路裝卸機械管理規則〉的通知》(〔82〕鐵貨字40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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