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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與避稅(2)
二、對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的合理避稅
(一)納稅時間上的籌劃
由于年終獎金發放時間有所不同,有的在年初,有的可能在年末,稅收法規對此并無明確限制,但在計算方式卻有著明確要求:"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對每個納稅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只允許采用一次。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據此可以根據所發獎金的數額選擇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時間。例如某企業雇員李某月工資2200元,2006年12月份取得部門全年獎金5000元,2007年1月份取得總公司2006年銷售業績獎24000元。如果是選擇2007年1月份取得的獎金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個人所得稅[(2200-1600)*10%-25]+(24000*10%-25)=2410元。若選擇2006年12月取得的獎金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個人所得稅,2007年1月取得的獎金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則2007年1月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24000-1600)*25%-1375=4725元。由上述例題可以看出,李某在收入不變的情況下由于選擇一次性獎金確認的時間不同,應交個人所得稅相差2315元。所以在預知獎金數額的情況下應選擇取得數額最大的一次獎金收入所在月份,確認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獎金數額上的籌劃
細心的財務人員或許會發現扣繳個人所得稅時有時會出現收入相近,但稅后所得相差很大的情況。比如雇員A取得2006年取得全年獎金240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24000*10%-25=2375(元);雇員B取得2006年取得全年獎金2401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24010*15%-125=3476.58(元)。A的稅后所得為21625元,B的稅后所得為20523.42元,B的獎金雖然比A多10元,但稅后所得卻比A少1101.58元。有時則會出現1300000元的獎金與取得1200000元獎金稅后收入一樣的情況。這是因為個人所得稅是采取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設置的級距所產生的一種正常現象,當然這種情況也不是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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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稅后所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稅后所得
600030057006305.56605.565700
2400023752162525294.123669.1221625
6000088755112563437.5012312.5051125
24000077625162375240000.0077625.00162375
480000161625318375480000.00161625.00318375
720000245625474375720000.00245625.00474375
9600003296256303751033333.34402958.34630375
12000004696257303751300000.00569625.00730375
通過以上幾組數字在領取年終一次性資金時我們可以進行比較選擇,如個人領取的年終獎金數額在6000元至6305.56元之間,應選擇6000元;年終獎金在24000元至25294.12元之間,應選擇24000元;年終獎金在60000元至63437.50元之間,應選擇60000元;年終獎金在1200000元至1300000元之間,應選擇1200000元,這看似少拿獎金,卻不會出現多拿獎金少得現金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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