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環境衛生的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共環境衛生的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共環境衛生的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后,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第四章罰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環境衛生的管理制度2
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為搞做好公司內部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營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和氛圍,塑造清潔、整齊的司容司貌,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1、本規定中公共場所是指公司內公共通道、工業廣場、生活區、辦公區等公共區域。
2、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要求:
A、地面無垃圾、污垢、積水、落葉、水果皮、煙蒂等;
B、墻面無污垢、臟物,保持潔凈。
C、綠化帶要求定時修剪,保持水分充足,并隨時清掃殘枝落葉。
3、清潔要求和標準:
A、當值衛生員須將公共場所清掃一遍,有污垢處需要沖洗一遍。但必須保證每周至少沖洗一遍。
B、要保證綠化植物的泥土水分充足,定時修剪枝葉,及時清除雜草、枯葉、垃圾等。
C、對于公共區域衛生的清掃,需在上班時間前半小時做好清掃,保證所有清掃工作、垃圾處理工作在上班前完畢;
4、其他管理規定:
A、所有垃圾(紙屑、煙頭、果皮等)必須放入指定的垃圾桶,不得隨地亂扔。
B、保持墻面衛生,不得在墻壁上亂涂亂畫。
C、愛護花草樹木,不得隨意踐踏、采折花草樹木。
D、嚴禁在公司公共場所使用帶有包裝、有瓜果皮、紙屑的食品。 E、對違反公司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者,一經發現、舉報或查處,將在公司保安的監督下,強制按要求義務清掃指定區域的衛生。
F、對于員工在工作或搬運過程中不慎灑落在地面的紙屑、包裝盒、泡沫、垃圾等,當值衛生員和保安員有權可以要求當事員工將地面清掃干凈;如果員工拒絕或態度惡劣,可立即向公司辦公室報告,由公司辦公室將按照本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G、當值衛生員必須按照規定和要求給予清掃公司內部劃分的公共區域衛生,保安員要堅守崗位工作職責,對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并要勇于值勤。
5、公共衛生區域檢查,處理辦法:
A、公共場所衛生檢查由公司保衛科負責,其他科室協助,每月進行2-3次衛生檢查,檢查結果匯總上報公司辦公室。
B、公司辦公室根據檢查結果,給出整改意見及處理辦法,下發各科室、個人。
C、公司辦公室有權對衛生差的部門和當值衛生員進行一定的經濟處罰。
D、根據檢查結果,給于衛生差的部門每次50-200元罰款,對不遵守衛生管理制度的個人,每發現一次除在安保人員監督下責令清掃指定區域外,并處以每次5-50元罰款。
E、對于,不積極配合工作的人員,一次批評,二次通報批評,3次以上(含3次)的給于停班學習,直至態度端正后方可上崗作業。
F、停班學習期間,停發工資。
6、本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其他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異的,以本管理規定為準。
7、對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建議,各部門可統一匯總轉交公司辦公室,由公司辦公室統一修改,未修改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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