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精選11篇)
在生活中,接觸并使用通知的人越來越多,各種類型的通知各有不同的寫法。相信很多朋友都對寫通知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1
為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蕪湖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一)城關地區青弋江、趙家河、緯三路、蕪屯快速通道、永平路、南湖、羅保路、灣石路圍合區范圍內。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以及泊港的船只;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老院;
(七)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八)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九)居民住宅小區。
二、尊重傳統民俗習慣,在農歷除夕、春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元宵節5天,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三、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燃放后,應當及時灑水、清掃。
四、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五、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違者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噪聲擾民;公民在殯葬、婚慶等活動中,不得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違者由公安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各鎮、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對發現違規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要主動予以制止并配合主管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對沿途拋灑冥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容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查處。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向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舉報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一經查實,將給予舉報者適當獎勵。
舉報電話:
特此通告
12月16日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2
為加強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治大氣污染,預防火災等安全事故發生,保障群眾健康,全力打造潔凈、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縣政府決定在劃定的區域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襄汾縣主城區范圍以內:東至上莊、柴村;西至西外環;南至解村坡、紡織廠;北至襄臺線,含上述四至道路。
二、限制燃放時間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凡我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發布紅色、橙色、黃色預警公告起至解除預警(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三天除外),一律禁止燃放。
三、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任何時間內在以下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高鐵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四、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時間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時間、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局根據《煙花爆竹管理條例》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引起火災或者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違反本通告規定,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廣大市民要移風易俗,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共同維護城市公共環境。
八、對在限制區域、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勸阻和舉報,舉報電話:110。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襄汾縣人民政府
20xx年1月23日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3
為了有效防止城市噪聲和大氣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現就縣城區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燃時間及范圍:20xx年1月26日至2月12日;東至廣梅汕鐵路、西至汕梅高速公路、南至豐達路、北至湯坑鎮段橋。在禁燃時間和禁燃范圍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二、湯坑鎮人民政府、縣城管局要組織專門隊伍對禁燃區范圍內加強巡查,做好群眾解釋工作,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要及時進行勸阻、制止。
三、縣城區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在合理范圍內醒目位置設置規范的禁燃標志,及時勸阻、制止、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
四、在禁燃區內承辦各類喜慶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并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對在禁燃區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由公安、安監、環保等部門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未成年人違反本通告的,責令其監護人進行教育、管理,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20xx年xx月xx日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4
校屬各單位、各位師生員工、家屬區住戶:
根據《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政府令20xx第217號),自20xx年1月1日起鄭州市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為切實做好我校相關工作,現將具體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圍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兩校區校園內(含花園校區家屬院、龍子湖校區教師周轉房區、教學區、學生生活區及操場、道路等公共部位)。
二、禁放時間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
三、具體要求
校屬各單位應積極開展關于禁放規定的宣傳教育工作,嚴禁師生員工及家屬子女在校內燃放煙花爆竹;同時門衛及巡邏人員應加強巡查工作,嚴禁校外人員到校內燃放煙花爆竹。
四、處罰
凡在校園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將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敬請廣大師生員工、住戶自覺遵守,維護校園良好秩序。
xx水電大學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20xx年1月17日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5
為了進一步鞏固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的成果,讓廣大市民過一個平安祥和的春節,今將《衡水市人民政府關于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再度發布,望廣大市民自覺遵守。
為防止火災和人員傷亡事故,切實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大氣和噪聲污染,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的相關內容和要求,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現就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衡水市市區東西南北環城路以內、各縣市區主城區區域為煙花爆竹的限放區。
二、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以下簡稱春節期間)
在限放區域內,每年春節期間即:農歷臘月三十(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十五7時至22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省、市政府發布重污染天氣III級及以上預警期間,預警區域內全面禁放。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
除每年春節期間允許燃放的時間外,其余時間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煙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春節期間,以下區域場所禁止燃放:
(一)黨政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公園、商場、影劇院、文物保護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檔案館、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火車站、汽車站等單位場所及周圍50米內;
(二)加油站、液化氣站、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及其周圍100米內;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電信、郵政、金融單位、電力、通訊線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
(四)重要軍事區域;
(五)10層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離25米范圍內;
(六)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或高層建筑, 在物業公司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七)林地等重點防火區;
(八)市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
禁放期間(除春節期間外),禁止燃放所有品種的煙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電子禮炮、電子鞭炮等。
限放期間(春節期間),可以燃放的品種只限于個人燃放類的C級以下產品,所有A級、B級煙花爆竹產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規煙花爆竹產品外包裝標注A、B、C、D級)。
六、對焰火燃放的規定
組織焰火晚會和大型燃放活動必須經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審批核準并領取《焰火燃放許可證》。
七、允許燃放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事項
社會各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煙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必須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八、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與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罰款或行政拘留。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舉報電話:110
20xx年xx月xx日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6
尊敬的xx業主(住戶):
您好!
近期xx小區發生兩起火災,其中xx樓頂因三個小學生在樓頂玩火導致著火,同一天的晚上在園區的東區十字噴泉附近景觀區,晚上因兒童燃放煙花爆竹發生火災,把園區的垃圾桶引燃著火,索性發現的及時,物業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撲滅火源,未發生大的火災安全隱患!
因臨近春節,冬季天干物燥,容易發生火災安全隱患,特請廣大業主(住戶)引起高度重視!愛惜自己的'家園,特溫馨提示如下:
1、禁止在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2、禁止在私家陽臺、樓頂、樓道及園區燃放煙花爆竹,以免發生火災隱患和傷人事故;
3、如因個別不聽勸阻的業主因燃放煙花爆竹給小區及業主(住戶)造成財產及人身損害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責任將由業主(住戶)自行承擔;
4、如果燃放煙花爆竹的業主(住戶)請到非禁止燃放地點燃放,且注意安全;
5、樓道堆放的雜物多為木制品、紙制品等可燃物,存放時間久,稍遇明火極易引起火災,寒假放假期間,園區游玩的學生、孩童較多,敬請每一位業主盡快清理樓道內、安全步梯等位置的全部個人物品,確保樓內消防安全;當物業對您的雜物進行清理時,萬望配合,營造安全氛圍;
6、小孩玩火導致的火災事故屢見不鮮!各位家長要加強孩子的日常看管,平時注意安全教育,切莫讓孩子靠近火源,以免釀成大禍而追悔莫及!
xx小區
xx年xx月xx日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7
全體教職工、全校學生及家長:
根據《x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全體教職工積極倡導移風易俗、文明過節,不得以任何名義燃放煙花爆竹,尤其是春節、元宵、開學期間禁止一切燃放煙花爆竹,做到令行禁止。縣公安局在春節、元宵、開學期間開展全面檢查,一旦查處依法處理,全縣通報。全體班主任根據學校政教處的具體安排,通知到廣大學生及家長并發放《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告家長書》書面資料。希各知照!
根據《x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和x縣教育局緊急通知精神,學校特倡議全校家長和學生移風易俗,文明過節,不以任何名義燃放煙花爆竹,尤其是春節、元宵、開學期間不燃放煙花爆竹。學校已向廣大學生及家長發放《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告家長書》書面資料。現再次通過微信轉發《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請認真學習,遵照執行。縣教育局從x月x日開始將不間斷地對全縣學生、家長進行電話抽查,請予以配合。謝謝大家!
xx年xx月xx日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8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預防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陜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條市區范圍內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①國家機關、部隊駐地、學校、幼兒園、醫院、療養院、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
②車站、廣場、公園、停車場、商場、賓館酒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網吧、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區域;
③城市道路、橋涵、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間;
④加油站、液化氣站、天然氣站、加氣站、燃氣管網及其配套設施周邊區域;
⑤山林(臺塬)、倉庫、輸變電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場所及周邊區域;
⑥文物保護單位和旅游風景名勝區;
⑦居民住宅小區;
⑧經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園路、高新大道、東風路、金臺大道、大慶路、行政大道、陳倉大道西環路口至東門十字的沿街區域。
第二條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啟動后,嚴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條除第一條規定區域外,市區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允許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節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婚喪嫁娶活動可以在指定地點少量燃放煙花爆竹。
公安、環保等部門應大力宣傳大面積、階段性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的危害,大力倡導用更環保的電子鞭炮、電子禮花來代替煙花爆竹作為節日慶祝工具。
第四條市區煙花爆竹銷售、舉辦焰火晚會活動依法實行許可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未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焰火燃放許可證》,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五條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人群密集場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點拋擲,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影響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內的.樓道、陽臺、窗口、屋頂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第六條公安、安監、工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大對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管,組織查處非法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占道擺攤設點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七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沒收非法攜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金臺區、渭濱區、陳倉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住建、環保、園林環衛等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各鎮政府(街辦)、村(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倡導廣大市民增強安全、環保、文明意識,盡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嚴禁我市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公款購買和燃放煙花爆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黨員干部應帶頭執行本通告規定。
第十二條各縣人民政府要參照本通告,分別劃定縣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并采取積極措施予以落實。
第十三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9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滿足人民群眾關于降低大氣和噪音污染的需求,預防和減少火災,建設美麗孝感,維護城市生產生活的良好秩序,經市人民政府提出議案,市第五屆人大會20xx年9月29日在第三十二次會議上作出《關于批準在孝感城區由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改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議》,孝感城區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以下簡稱"禁鞭")。現就孝感城區"禁鞭"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鞭"時間。從20xx年12月1日零時起實施。
二、"禁鞭"范圍。(一)東至澴川路(包括臨路臨街所有商業門店、企事業單位、普通市民居所等,下同);(二)南至316國道復線;(三)西至澴河大堤;(四)北至長興三路及其規劃延伸線。
三、孝感城區"禁鞭"范圍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禁止生產、經營、儲存、燃放、攜帶、郵寄和運輸煙花爆竹。針對上述行為,市民都有制止和向公安"110"舉報的權利。
四、孝南區政府、市高新區管委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要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認真做好本轄區、本單位的禁鞭工作。
五、在孝感城區"禁鞭"范圍內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燃放、收繳其煙花爆竹、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儲存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八、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九、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郵寄、攜帶、燃放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十一、監護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責任,致使被監護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或他人人身傷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十二、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紀律規范行為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違紀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孝感城區"禁鞭"工作領導小組
xx年十一月三日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10
為加強20xx年春節期間城市規劃區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全區人民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20xx年春節期間在城市規劃區實施煙花爆竹限制燃放。現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于龍崗街道辦事處城市規劃區、棠香街道辦事處城市規劃區、龍水鎮城市規劃區、雙橋經開區城市規劃區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為:黨政機關辦公場所;車站、碼頭、客運車輛和站點、商場及宏聲廣場、步行街等人口密集場所;重要軍事設施、倉庫,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加油(氣)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周邊100米范圍內;醫院、幼兒園、敬老院、療養院;教育、科研單位的辦公、教學、科研場所及學生宿舍;公園山林、居民小區化糞池、下水道等重點區域。其余區域為限制燃放區域。
三、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20xx年2月18日至2月24日(農歷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1月6日)上午7時至次日凌晨1時,可以在限制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20xx年2月25日至3月5日(農歷20xx年1月7日至20xx年1月15日)上午7時至次日凌晨1時,只能在龍崗街道辦事處南門廣場、棠香街道辦事處清廉文化廣場、龍水鎮五金會展中心、雙橋經開區車城廣場和川汽廠轉盤指示區域燃放。
四、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定時定點銷售。銷售時間為20xx年2月15日至3月5日。臨時專營銷售點必須依法取得臨時銷售許可證,并遵守有關專營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臨時銷售許可證和"煙花爆竹專營銷售點"標志。單位和個人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應當從專營銷售點購買。不得向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
五、允許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包括C級和D級產品中的.噴花類、旋轉類、玩具類(煙霧型、摩擦型除外)、爆竹類("土火炮"、"大夾小"和"炮中炮"爆竹產品除外)、升空類(火箭、旋轉煙花產品除外)、組合煙花類6類。允許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外包裝貼有普通煙花爆竹包裝標識條形碼及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重慶市供銷合作總社統一印制的監封標志。
未取得公安機關《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不得燃放禮花彈、架子煙花、小禮花、吐珠煙花產品和單發藥量大于25g、內徑大于30mm(1.2)的內筒型組合煙花等專業燃放類產品,以及擦炮、摔炮、藥粒型吐珠產品。
六、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嚴禁銷售、儲存、攜帶、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嚴禁在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攜帶煙花爆竹。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護。
七、如遇空氣重度污染,各煙花爆竹銷售點必須停止銷售,市民應自覺停止燃放。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條例》規定,并有權勸阻和向公安、安監、工商、供銷等部門舉報違反《條例》的行為。
舉報電話:
大足區公安局: ,雙橋經開區公安分局:
大足區安監局: ,雙橋經開區安監局:
九、對違反《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本通告規定的行為,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xx年3月5日止施行。
xx市大足區人民政府
20xx年2月5日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11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降低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造成的各類污染,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等法律法規和海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20xx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實施方案》(南政辦〔20xx〕4號),現就貴德縣20xx年春節期間禁限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區域
1.集貿市場、商場超市門前、大型文體活動場所、休閑娛樂場所、公園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2.醫療機構、幼兒園及中小學校、養老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區域內;
3.汽車站、公共停車場以及重要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4.加油(氣)站、煙花儲存庫、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等生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單位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場所及周圍區域內;
5.山(樹)林等重點防火區及周圍區域內;
6.房屋樓頂、露臺、陽臺、樓梯、走廊、窗口等區域;
7.消防救援難度較大的平房密集區域,停放車輛較多、燃放空間狹小的居民小區。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或場所。
二、禁放時段
20xx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禁放時段為:20xx年2月7日—2月22日晚22:00至凌晨6:00。其中:2月7日-2月8日(大年三十晚上至初一)煙花爆竹禁放時段為:晚00:30—凌晨5:00。同時,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時段,如遇重污染天氣大系Ⅲ級及以上預警時,禁止一切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和活動。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
1.鐵炮、拉炮、擦炮、甩炮等違禁產品;
2.升空炸響類煙花爆竹(含單響、雙響、多響);
3.電子禮炮;
4.組合煙花;
5.未按《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0-20xx)標準生產的及非法生產、銷售的煙花爆竹。
四、煙花爆竹燃放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并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內燃放;
2.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
3.不得燃放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
4.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5.未成年人應當在監護人的看護下燃放煙花爆竹;
6.燃放前,應當認真閱讀燃放說明和警示語并嚴格遵守。
五、煙花爆竹燃放管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管轄區域內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村(居)委會、物業公司以及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本級、本單位負責管理的區域內,劃定燃放區域和范圍,宣傳煙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教育、引導群眾安全有序燃放煙花爆竹,制止違法違規燃放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報告公安部門依法處理。城管部門負責劃定縣城禁限放區域、禁放標識設置。
公安部門是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反煙花爆竹禁限放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安監、工商、質監、交通等負有煙花爆竹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環保、城管、民政、教育、廣電、新聞出版、移動通信等部門和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六、法律責任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以及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門舉報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特此通告。
xx縣人民政府
20xx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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