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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重點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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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計電算化基本要求
一、會計電算化法規制度
會計電算化相關法規制度有,《會計法》、《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會計核算軟件基本功能規范》、《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二、會計核算軟件的要求
(一)會計核算軟件的基礎要求
依據《會計法》和國度同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會計核算軟件設計、應用、保護應當符合以下根本要求:
(1)會計核算軟件設計應當符合我國法律、 法規、規章的規定,保證會計數據正當、真實、正確、完全,有利于提高會計核算工作效力。
(2)會計核算軟件應當依照國度同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3)會計核算軟件中的文字輸入、屏幕提示和打印輸出必須采用中文,可以同時提供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對比。
(4)會計核算軟件必須提供人員崗位及操作權限設置的功能。
(5)會計核算軟件應當符合GB/T 19581-《信息技術-會計核算軟件數據接口》國家尺度的要求。
(6)會計核算軟件在設計性能容許使用范疇內,不得呈現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逝世機或者非正常退出等情形。
(7)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具有在機內會計數據被損壞的情形下,應用現有數據恢復到最近狀況的功能。
(8)單位修改、升級正在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轉變會計核算軟件運行環境,應當建立相應的審批手續。
(9)會計核算軟件開發銷售單位必須為使用單位提供會計核算軟件操作人員培訓、會計核算軟件維護、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務。
(二)會計數據輸入功能的基本要求
(1)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具備以下初始化功能:
①輸入會計核算所必須的期初數字及有關資料,包括總分類會計科目和明細分類會計科目名稱、編號、年初數、累計產生額及有關數目指標等;
②輸入須要在本期進行對賬的未達賬項;
③選擇會計核算方法,包括記賬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存貨計價方法、本錢核算方法等。會計核算軟件對會計核算方法的更改過程,在計算機內應當有相應的記載;
④定義主動轉賬憑證,包括會計制度容許的主動沖回憑證等;
⑤輸入操作人員崗位分工情況,包括操作人員姓名、操作權限、操作密碼等;
⑥提供必要的辦法對輸入的初始數據進行準確性校驗。
(2)應當具備輸入記賬憑證的功能。
(3)對記賬憑證編號的持續性應當進行把持。
(4)下列數據輸入應有必要的提醒功能:
①正在輸入的記賬憑證編號是否與已輸入的機內記賬憑證編號反復;
②以編號情勢輸入會計科目標,應當提醒該編號所對應的會計科目名稱;
③正在輸入的記賬憑證中的會計科目借貸雙方金額不平衡,或沒有輸入金額,應予以提示并謝絕執行;
④正在輸入的記賬憑證有借方會計科目而無貸方會計科目,或者有貸方會計科目而無借方會計科目的,應予以提示并謝絕履行;
⑤正在輸入的收款憑證借方科目不是“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付款憑證貸方科目不是“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標,應予以提示并謝絕履行。
(5)對已經輸進但未登記會計賬簿的機內記賬憑證,應供給修正和審核的功效,審核通過后,不能再對機內憑證進行修改。
(6)對同一張記賬憑證,應當對審核功能與輸入、修改功能的使用權限進行節制。
(7)發明已經輸入并審核通過或者登賬的記賬憑證有過錯的,應當采用紅字憑證沖銷法或者彌補憑證法進行更正,紅字可用負號“-”表示。
(8)采取直接輸入原始憑證由會計核算軟件自動生成記賬憑證的,在生成正式機內記賬憑證前,應當進行審核確認。
(9)由賬務處理模塊以外的其他業務子系統生成會計憑證數據的,應該經審核確認后天生記賬憑證。
(三)會計數據輸出功能的基本要求
(1)應當具有對機內會計數據進行查詢的功能。
(2)應當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內容和格局打印輸出機內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日記賬、明細賬、總賬、會計報表。
(3)總分類賬可以用總分類賬戶本期產生額、余額對比表替換。
(4)在保證會計賬簿清楚的條件下,計算機打印輸出的會計賬簿中的表格線條可以恰當減少。
(5)對于業務量較少的賬戶,會計軟件可以提供會計賬簿的滿頁打印輸出功能。
(四)會計數據處理功能的基本要求
(1)應該具有依據審核通過的機內記賬憑證及所附原始憑證登記賬簿的功效。
(2)應當具有自動進行銀行對賬并自動生成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的功能。
(3)應當具有機內會計數據按照規定的會計期間進行結賬的功能。
(4)結賬前,應當自動檢查本期輸入的會計憑證是否全體登記入賬,全體登記入賬后才干結賬。
(5)結賬后,不許可再輸入上一會計期間的會計憑證。
(6)應當具有自動編制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功能。對于根據機內會計賬簿生成的會計報表數據,會計軟件不能供給直接修改功能。
(7)應該具有確保會計數據安全保密,防止對數據和軟件的非法修改和刪除功效。
三、會計電算化崗位及其權限設置的基本要求
會計電算化崗位是指直接收理、操作、維護計算機及會計核算軟件的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以下基本崗位:
(1)電算主管。負責計算機及會計軟件系統的運行工作。
(2)軟件操作。負責輸入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等會計數據,輸出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報表和進行部分會計數據處理工作。
(3)審核記賬。負責對輸入計算機的會計數據(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等)進行審核,操作會計軟件登記機內賬簿,對打印輸出的賬簿、報表進行確認。
(4)電算維護。負責保證計算機硬件、軟件的正常運行,管理機內會計數據。
(5)電算審查。負責監視計算機及會計軟件系統的運行,防止應用計算機進行舞弊。此崗位可由會計稽核職員兼任。
(6)數據剖析。負責對計算機內的會計數據進行分析。此崗位可由主管會計兼任。
上述電算化會計崗位中,軟件操作崗位與審核記賬、電算保護、電算審查崗位為不相容崗位。
會計電算化崗位及其權限設置一般在系統初始化時完成,平時根據人員的變動可進行相應調劑。電算主管負責定義各操作人員的權限。具體操作人員只有修改自己口令的權限,無權更改自己和他人的操作權限。
四、計算機替換手工記賬的基本要求
(1)配有實用的會計軟件,并且計算機與手工進行會計核算雙軌運行3個月以上,計算機與手工核算的數據相一致,且軟件運行安全可靠。
(2)配有專用的或主要用于會計核算工作的計算機或計算機終端。
(3)配有與會計電算化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職人員,其中上機操作人員已具備會計電算化低級以上專業知識和操作技巧,取得財政部門核發的有關培訓及格證書。
(4)樹立健全內部治理制度,包括崗位分工制度、操作管理制度、機房管理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會計數據與軟件管理制度等。
五、會計電算化檔案的基本要求
(1)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留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具備采用磁帶、磁盤、光盤、微縮膠片等存儲介質保存會計檔案條件的,由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并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備案。
(2)會計電算化檔案包括機內會計數據、軟盤等備份的會計數據,以及打印輸出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數據。
(3)系統開發資料和會計軟件系統也應視同會計檔案保管。
(4)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要嚴厲依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并由專人負責。
(5)對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要做到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塵工作,主要會計檔案應籌備雙份,寄存在兩個不同的地點。
(6)對采用存儲介質保存的會計檔案,要定期進行檢查,定期進行復制,防止由于存儲介質破壞而使會計檔案喪失,那一月。對會計軟件的全套文檔資料以及會計軟件程序,保管截止日期是該軟件結束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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