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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個人公益性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
1.一般規定:30%
對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公益事業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
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特殊規定:全額扣除通過國家機關和非營利社會團體向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準予稅前全額扣除
我想請問各位學會計的朋友:作為個人捐贈對象,是一般規定(30%)享受的稅前扣除多,還是特殊規定(全額扣除)享受的稅前扣除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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