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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事業單位合同聘用書
我是北京城區一名中學教師,單位在續簽合同的最后一天突然變更了條款,將原來“每少服務一年須向甲方交納違約金一萬元”改為“上年個人工資收入總額”。我們必須簽啊!這算不算霸王條款呢?有沒有侵犯我的合法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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