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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管理辦法

時間:2024-06-12 18:07:29 詩琳 銷售 我要投稿

銷售管理辦法(通用16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銷售管理辦法,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銷售管理辦法(通用16篇)

  銷售管理辦法 1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了規范企業銷售貨款的回收管理工作,確保銷售賬款能及時收回,防止或減少企業呆賬的發生和不良資產的形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企業銷售貨款的回收管理。

  第3條 職責

  1、銷售部負責銷售回款計劃的制定與應收賬款的催收工作。

  2、財務部負責應收賬款的統計及相關賬務處理工作,并督促銷售部門及時催收應收款。

  第二章 結算

  第4條 信息交流與反饋

  1. 在日常銷售業務中,對購銷方通過銀行匯入公司銀行帳戶的貨款,銷售部門應當日通知財務部。

  2.財務部進行查詢和確認后將結果當日反饋給銷售部門。

  第5條 收據管理事項

  1.銷售部門收到客戶的預付款或應收款等款項(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等)要及時送交財務部出納進行登記并開具收款收據。

  2.出納人員對收到票據要分清客戶單位,確認印件是否齊全、清晰,單位名稱是否相符,對不符支付和結算要求的票據要退回,對收到款項要及時送存銀行或轉付公司財務處,確保銷售貨款的安全。

  第6條 收到的貨款以匯到公司賬戶或出納人員開具收款收據的日期為準,做為考核業務員的依據。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7條 銷售部按照合同的.要求,對有預付款的客戶,應掌握和控制發貨數量,以免造成應收款項與發貨不符。

  第8條 銷售部對收到的銷售貨款,要按合同要求的結算方式,及時申請到財務部開具發票,并與購銷單位辦理結算手續。

  第四章 未收款的管理

  第9條 當月到期的應收貨款在次月5號前尚未收回,從即日起至月底止,將此貨款列為未收款。

  第10條 未收款處理程序

  1.財務部應于每月10號前將未收款明細表交至銷售部。

  2.銷售部將未收款明細表及時通知相應的銷售業務員。

  3.銷售業務員將未收款未能按時收回的原因、對策及最終收回該批貨款的時間于5日內以書面的形式提交銷售經理,銷售經理根據實際情況審核是否繼續向該客戶供貨。

  第11條 銷售經理負責每月督促各銷售業務員回收未收款。

  第12條 財務部于每月月底檢查銷售業務員承諾收回貨款的執行情況。

  第五章 催收款的管理

  第13條 未收款在次月5號前尚未收回,從即日起此應收賬款列為催收款。

  第14條 催收款的處理程序

  1.銷售經理應在未收款轉為催收款后的3日內將其未能及時收回的原因及對策,以書面的形式提交總經理批示。

  2.貨款經列為催收款后,銷售經理就于5日內督促相關銷售業務員收回貨款。

  第15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后的30日內,若貨款仍未收回,企業將暫停對此客戶供貨。

  第16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后的30日內,若貨款仍未收回,對銷售業務員按每日1‰的利息進行扣款。

  第17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后的30-90日內,若貨款仍未收回,對銷售業務員按每日1.5‰的利息進行扣款。

  第18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后的90天以外,若貨款仍未收回,對銷售業務員按每日2‰的利息進行扣款。

  第六章 準呆賬的管理

  第19條 財務部應在下列情形出現時將貨款列為準呆賬。

  1.客戶已宣告破產,或雖未正式宣告破產但破產跡象明顯。

  2.客戶因其他債務受到法院查封,貨款已無償還可能。

  3.支付貨款的票據一再退票而客戶無令人信服的理由,并已供貨一個月以上者。

  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供貨一個月以上者。

  5.其他貨款的收回明顯存在重大困難,經批準依法處理者。

  第20條 企業準呆賬的回收以銷售部為主力,由財務部協助。

  第21條 通過法律途徑處理準呆賬時,以法律顧問為主力,由銷售部、財務部協助。

  第22條 財務部每月月初對應收款進行檢查,按照準呆賬的實際情況填寫《壞賬申請批復表》報請財務部經理批準。

  第七章 附則

  第23條 本制度由銷售部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24條 本制度經總經理簽字后實施。

  銷售管理辦法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集中交易市場,是指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原則,推進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銜接,保證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可追溯。

  第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作機制。

  第六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對入場銷售者履行管理義務,保障市場規范運行。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以下簡稱銷售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銷售活動,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七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匯總分析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加強監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風險。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并公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數據信息。

  鼓勵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記錄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信息。

  第八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相關行業協會和食用農產品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履行法律義務。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

  第九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銷售者履行義務,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市場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根據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確定檢查重點、方式、頻次等,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

  第十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和貯存食用農產品的環境、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

  銷售者檔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銷售者停止銷售后6個月。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對銷售者檔案及時更新,保證其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名稱、住所、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主要種類、攤位數量等信息。

  第十二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

  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第十三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本單位出具產地證明;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出具產地證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農產品地理標志等食用農產品標志上所標注的產地信息,可以作為產地證明。

  第十四條 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銷售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購貨憑證。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等可以作為合格證明文件。

  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檢查制度,對銷售者的銷售環境和條件以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發現存在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進行處理,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第十八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

  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與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并根據食用農產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

  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第二十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項目。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

  銷售者應當按照銷售憑證的要求如實記錄。記錄和銷售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第二十一條 與屠宰廠(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簽訂協議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屠宰廠(場)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了解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以及相關信息,查驗種植養殖基地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

  第二十二條 鼓勵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改造升級,更新設施、設備和場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勵批發市場開辦者與取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或者生產加工企業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作協議。

  第三章 銷售者義務

  第二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

  第二十四條 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設備或者設施。

  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并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

  鼓勵采用冷鏈、凈菜上市、畜禽產品冷鮮上市等方式銷售食用農產品。

  第二十五條 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

  (一)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三)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

  (六)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七)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

  (八)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十一)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

  (十二)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者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第二十六條 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

  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所屬各銷售門店應當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以及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配送清單和合格證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銷售企業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二十七條 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

  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第二十八條 銷售者租賃倉庫的,應當選擇能夠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

  貯存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名稱、貯存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等信息;

  (二)查驗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的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明和食用農產品產地或者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文件,并建立進出貨臺賬,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出貨日期、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進出貨臺賬和相關證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三)保證貯存食用農產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

  (四)貯存肉類凍品應當查驗并留存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五)貯存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并記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六)定期檢查庫存食用農產品,發現銷售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銷售者自行運輸或者委托承運人運輸食用農產品的,運輸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履行相關食品安全義務。

  第三十條 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

  鼓勵銷售企業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加強食用農產品檢驗工作。

  第三十一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銷售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或者附加標簽后方可銷售。包裝或者標簽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食品添加劑名稱。

  食用農產品標簽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

  第三十三條 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包裝,并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鮮活畜、禽、水產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條 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柜臺)明顯位置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勵采取附加標簽、標示帶、說明書等方式標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進口鮮凍肉類產品的包裝應當標明產品名稱、原產國(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以及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

  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 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并記錄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

  由于銷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銷售者應當召回。

  對于停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用農產品,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應當將食用農產品停止銷售、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記錄相關情況。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未依照本辦法停止銷售或者召回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銷售或者召回。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等,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對本行政區域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遵守本辦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一)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貯存和運輸等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和質量安全有關的情況;

  (四)檢查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落實情況,查閱、復制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協議、發票以及其他資料;

  (五)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監督銷毀;

  (六)查封違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的場所。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如實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將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相關信息,列入嚴重違法者名單,并予以公布。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銷售者市場準入前信用承諾制度,要求銷售者以規范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如存在違法失信銷售行為將自愿接受信用懲戒。信用承諾納入銷售者信用檔案,接受社會監督,并作為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的參考。

  第四十條 食用農產品在銷售過程中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被約談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按時參加約談或者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記入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納入年度檢驗檢測工作計劃,對食用農產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抽查檢測,抽查檢測結果表明食用農產品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銷售者應當暫停銷售;抽查檢測結果確定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被抽查人對快速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結論仍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四十二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公布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

  第四十三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批發市場有本辦法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依法處理的同時,應當及時追查食用農產品來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風險并報告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通報所涉地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涉及種植養殖和進出口環節的,還應當通報相關農業行政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

  第四十四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超出其管轄范圍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社會危害,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及時開展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未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

  (四)未按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的;

  (五)環境、設施、設備等不符合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銷售者檔案的;

  (七)未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基本信息的;

  (八)未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

  (九)未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允許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銷售者入場銷售的;

  (十)發現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處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的。

  第四十八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未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或者未印制統一格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憑證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或者溫度、濕度和環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第十二項規定,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驗的肉類,或者銷售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一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選擇貯存服務提供者,或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義務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進行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法銷售食用農產品涉嫌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指依法設立、為食用農產品交易提供平臺、場地、設施、服務以及日常管理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十八條 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參照本辦法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食品攤販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具體管理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銷售管理辦法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實施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切實提高食品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管理是指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食品類別、經營業態以及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等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并根據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實際,對食品銷售經營者實施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銷售經營者是指我市已經取得合法主體資格的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

  第四條 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負責制定天津市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檢查指導。

  第六條 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局)負責開展本轄區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七條 對食品銷售經營者進行等級劃分,應當結合銷售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特點,從食品(食用農產品)類別、經營規模(面積)、經營方式、經營項目、品種數量、供貨商數量、經營場所設施設備情況等靜態風險因素,和主體經營資質、經營條件保持、經營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等動態風險因素,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并根據食品銷售經營者日常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

  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風險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第九條 市市場監管委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生產經營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和《食品銷售環節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項目,并結合本市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市《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靜態風險表》,見附件1)和《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動態風險表》,見附件2)。

  第十條 區局應當通過量化打分,將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加上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

  風險分值之和為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30-45(含)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45-60(含)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第十一條 區局根據食品銷售經營者年度監督檢查記錄,調整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二條 區局評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根據《靜態風險表》所列項目,逐項計分,累加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第十三條 區局評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取本年度日常監督全項目檢查結果的平均值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初次評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組織人員進入銷售經營場所按照《動態風險表》進行打分評價確定。

  現場打分評價人員應當如實作出評價,并將食品銷售經營者存在的主要風險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負責人。

  第十四條 評定新設立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風險等級,原則上區局應當在其設立一個月內完成初次風險等級評定。

  第十五條 取得市級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稱號的食品銷售者、取得示范快檢室稱號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以及取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稱號的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區局可以將其風險分值核減5分。

  取得區級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稱號的食品銷售者,區局可以將其風險分值核減3分。

  第十六條 區局應當根據當年食品銷售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情況,對轄區內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視情況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一)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二)有1次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經查證未落實進貨查驗與查驗記錄義務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市場監管委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八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以調低一個等級:

  (一)連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

  (二)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市場監管委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九條 監管人員應當根據量化評價結果,填寫《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見附件3),并根據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對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年度風險等級。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巡更)系統,采用信息化方式開展食品銷售環節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高風險銷售者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銷售者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4次。

  第二十二條 區局應當統計分析轄區內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業態、重點單位。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在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中確定重點企業及重點品種,并合理調配監管力量,實施科學監管。

  第二十三條 區局監管人員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四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改進和提高銷售經營規范化水平,加強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銷售管理辦法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炭出入庫管理,降低庫存,完善和規范煤炭銷售管理工作,結合本礦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煤炭出入庫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條 原煤的出入庫概述

  原煤從礦井開采出或購進后,進行原煤的出入庫管理。購入原煤的入庫數量以地磅記錄為準。開采的原煤,經過礦井口的皮帶秤過衡記錄原煤產量,當班調度人員依據皮帶秤記錄每日煤礦調度報表,填制入庫單。入庫單經調度室當班人員、調度室主任簽字確認。入庫單應至少一式兩份,煤場一份、財務科一份。煤場每日在信息系統中登記入庫數量,月底進行匯總,編制產成品入庫月匯總表。

  第三條 在原煤的入庫和出庫中,銷售科的職責:

  1、每月原煤的銷、存實物數據與調度室和財務原煤出、入庫數據相符;

  2、每月原煤入庫匯總數據、購入原煤的過磅記錄合計數相符。

  第四條 煤炭暫估入庫

  若月末采購的煤炭已入庫但未收到發票,財務部門應暫估入賬,待收到發票后再根據發票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1、暫估依據真實、完整。

  (1)暫估憑證單據包括購買合同、驗收單(報告)、入庫單。

  (2)貨物接收驗收單(報告)、入庫單由計劃經營科編制,報財務部門進行煤炭暫估的賬務處理。

  2、復核暫估內容完整、金額正確。

  (1)暫估單內容完整,包括采購品種、數量和估價(不含稅)。

  (2)暫估的數量和單價與采購合同信息相符。

  3、暫估處理

  計劃經營科提供入庫單價,對于未取得供應商增值稅發票的`,按合同價(不含稅)進行暫估,實際收到發票時進行賬務調整。

  4、對長期未開發票的入庫單進行監督管理,要求責任人員查明原因,督促及時解決。

  第五條 煤炭出庫

  1、煤炭出庫的確認

  煤炭出庫應該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計劃經營科統計員及時確認實際的煤炭出庫情況;財務科根據手續齊全的出庫單進行出庫賬務處理。

  2、煤炭出計劃經營科辦理要點:

  (1)辦理煤炭的出庫憑證(出庫憑證由計劃經營科、財務科、礦上有關領導簽字)。出庫憑證附件應包括:過磅單、出庫單

  (2)在確保名稱、數量、金額準確無誤后,由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及時將手續齊全的出庫憑證交財務科審核后進行賬務處理。

  第六條計劃經營科每個月底要與調度室和公司的相關人員相互配合,對煤廠的庫存進行盤點,并做好相應的記錄。

  第七條 計劃經營科統計員每個月要根據當月的銷售數量和財務互相核對,確保名稱、數量、金額無誤后,由相關領導簽字確認,及時辦理相應的出、入庫手續交予財務科處理。

  第八條 計劃經營科建立煤炭出入庫管理臺賬,數據要做到準確無誤。

  銷售管理辦法 5

  1、進取工作,團結同事,對工作認真負責。本部門將依照“公司的有關制度”對營銷部的每位員工進行月終和年終考核。

  2、營銷部的`員工應積極主動參與公司各部門的活動,工作,會議,并嚴格遵守例會時間,做到不遲到,不早退。

  3、服從領導安排,不搞特殊化,做到四盡:盡職,盡責,盡心,盡力。

  4、聽從領導指揮,如遇到安排區域不服,安排工作不干,安排任務不做,使銷售部工作不能正常開展的,按公司有關制度處理。

  5、銷售過程中,行為端正,耐心認真,不虛張聲勢,可是分吹噓,實事求是,待人禮貌,和藹可親。

  6、在銷售過程中,如未得到經理允許,不得擅自降低銷售價格。

  7、誠實守信,不欺詐顧客,不以次充好,如未經公司經理允許,出現問題,后果自行承擔,與公司無關。

  8、做事謹慎,不得泄露公司的業務計劃,要為公司的各項業務開展情景保守秘密。如有違反,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處罰。

  9、以部門利益為重,進取為公司開發和擴展新的業務項目。

  10、學會溝通,善于隨機應變,進取協調公司與客戶關系,對業績突出和表現優秀的員工,進行適當獎勵。

  11、協助總經理,銷售部經理制定營銷戰略計劃,年度經營計劃,業務發展計劃,協助制定市場營銷管理制度,明確營銷部目標,建立銷售網絡。

  銷售管理辦法 6

  一、目的:

  有效完成公司的銷售計劃,樹立公司良好形象。

  二、適用范圍:

  銷售部日常管理工作。

  三、責任:

  a銷售代表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銷售指標;

  b規范銷售人員行為準則。

  四、內容:

  1、銷售經理制定銷售計劃,合理分配銷售定額;

  2、銷售代表通過接聽電話,面談,確認需求,解決異議。締結合同;

  3、銷售人員必須了解周邊環境,了解發售樓盤的`特點,了解競爭對手,統一銷售口徑。

  4、對于新開樓盤應由公司組織設計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對銷售代表進行講解,指導。培訓。協商,以便統一銷售口徑,制定合理的銷售策略。

  5、認真。負責地填寫各類表格。

  6、銷售人員保證銷售指標的完成,及房款的按時回收。

  7、由銷售主管部門及銷售部經理對銷售部新招收錄用人員進行業務和崗位培訓。

  8、及時反映銷售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在銷售經理的指導下及時解決;

  9、老客戶帶來的新客戶仍屬于原銷售人員,銷售人員的親朋好友,原則上,由本人接待,若有其它情況發生,其他人應發揚協作精神,同樣做到細心熱情。

  10、銷售人員按工作流程完成日常工作。

  五、獎懲:

  1、發生撞單現象要避開客戶自行解決,如上報銷售經理解決扣除每人底薪30%,仍未解決的上報公司領導扣除底薪50%;

  2、對惡意搶單,相互拆臺的銷售人員,一經發現立即開除;

  3、對銷售人員實行售房激勵金制度。

  銷售管理辦法 7

  一、目的

  食品銷售管理制度為保障銷售食品的衛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內容

  2.1建立健全的食品衛生管理組織機構,配備經培訓合格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全面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門各崗位的衛生管理制度和詳細的'臺帳制度,并有具體措施保證落實。

  2.2認真貫徹落實食品衛生法律法規,不采購、不銷售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隨時檢查每批上架食品的標簽標識,保證內容規范完整;

  2.3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發現不合格食品,立即向當地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流向消費者。

  2.4上崗前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培訓合格證明后方能上崗。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有培訓記錄備查。

  2.5定期檢查個人衛生情況,使其符合《食品衛生法》和《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制度》相應的衛生要求。

  2.6直接接觸散裝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操作時帶口罩、手套和帽子,不準佩帶戒指、手鐲、手表等飾物,不得留長指甲、染指甲,工作服應蓋住外衣,頭發不得露于帽外,手部有外傷應臨時調離崗位。

  2.7從業人員工作時不準吸煙、吃食物或從事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活動。

  銷售管理辦法 8

  一、目的:

  為確保門店的食品安全,保證在食品的.經營過程和控制中,降低食品安全隱患,特制訂此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門店所有食品的生產經營與控制。

  三、要求:

  1、理貨科應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對所有食品做好驗收與記錄工作。

  2、營業部應嚴格執行“進、銷、存”的相關規定,在進貨環節配合收貨部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在銷售環節,做好防蟲防塵,做好覆蓋,禁止脫離冷鏈銷售,并做好銷售臺賬記錄;在貯存環節,嚴格執行《食品貯存管理制度》。

  3、對于現場制售的商品,要對原料進行嚴格管理,必須嚴格執行產品的生產工藝,并規范食品添加劑得使用與貯存,精確填寫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并嚴格執行《廢棄物處置制度》。

  4、對于食品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每天對從業人員的健康證、個人衛生進行檢查并規范。

  5、門店食品安全管理員要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對食品經營過程中的相關規定和制度要嚴格檢查并記錄;進行風險評估,及時向門店店長報告。

  6、對于在食品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的行為,門店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門店店長要及時予以糾正,并規范制度與過程的控制。

  銷售管理辦法 9

  1、嚴格執行國家對化學危險品管理及本公司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本公司危化品銷售主要是油漆銷售。

  2、成品出庫必須經技檢部檢驗合格后方可發貨,按照檢驗報告單上的品名、數量、生產日期及批次進行出庫銷售,嚴禁不合格產品出庫。出庫前做好包裝與數量是否相符,包裝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危險標志(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是否清晰。

  3、選擇有運輸危險化學品資格的`公司和持證司機進行運輸。

  4、對危險化學品的供方施加影響,要求供方對包裝、運輸,進入廠區,必須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規定,化學品上應有適當的標識,如“危險品”、“防火”、“防爆”等。

  5、成品庫要對產品進行分類管理,按照產品標識及安全要求碼放;井然有序;并且經常保持倉庫衛生狀態良好,外觀整潔沒有灰塵。

  6、為保證庫房安全,應配置滅火器材,經常保持通風,做到防火、防曬、防水、防盜。

  7、嚴格出庫手續,有關責任人要簽字,完善相關程序及原始記錄,庫房管理人員要做到產品心中有數,帳目清楚并且每月進行盤點,做到帳、物、卡相符。

  8、產品出庫要輕拿輕放,嚴禁野蠻裝卸,隨時檢查包裝物是否有損壞。如有損壞,應立即通知相關部門進行處理,并做好相應的記錄。

  銷售管理辦法 10

  一、內勤人員直接由銷售部門經理領導,必須遵守公司的一切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二、負責接待所有來公司業務考察及洽談業務的客戶,并做到禮貌待人;為客戶提供相關宣傳資料,并積極向客戶做公司產品介紹;

  三、負責做好客戶來電及外勤人員信息饋記錄,建立銷售臺帳、應收帳款、回收帳款明細帳,成器細帳、業務人員費用借支明細帳及個人銷售明細帳;

  四、及時準確地為公司經銷商外勤人員提供投標文件;

  五、負責評審合同的任務下達,開出任務通知單。根據完成任務的時間,予以跟蹤;并負責將客戶的饋意見及相關的技術要求和技術變更及時以文字的形式傳達到相關職能部門;如因工作馬虎、失職而造成的損失由內勤當事人負責,一次處以100罰款;

  六、負責客戶產品的交貨,按合同所簽定的.內容要求,采取一定方式履行交貨手續,手續一定要完備,否則造成損失由本人承擔。

  七、負責搜集和整理顧客饋意見書,并對客戶所提出的產品售后服務要求做出及時的安排處理。

  八、負責跟蹤對外勤人員的貨款回籠工作,對所了解的實際情況,有權向主管部門領導及時映。

  九、對外勤人員出差情況應及時了解,并對長期在外工作的外勤人員多加關心,對其家屬也應給予適當的關照。

  十、堅守工作崗位,努力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臨時性的任務。

  銷售管理辦法 11

  一、危險化學品存儲庫房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常用化學品貯存通則》對耐火等級、溫度、濕度、電器、通風、庫房周邊、衛生等有關要求。

  二、銷售危險化學品時要嚴格審查對方的資格證照,不得向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出售危化品,并做好銷售記錄,詳實記錄好貨物的.數量及流向,并簽訂購銷合同

  三、銷售貨物時應將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及時傳遞到客戶手中。

  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專車專用,并有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包裝應牢固;各類危險化學品包裝應符合gb12463-90《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互為禁忌物料不能裝在同一車、船內運輸。易燃、易爆品不能裝在鐵幫、鐵底車、船內運輸。易燃液體閃點在28℃以下的氣溫高于28℃時應在夜間運輸。禁止無關人員搭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船和其他運輸工具。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船應有消防安全設施。

  五、按危險化學品的特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六、銷毀、處理有燃燒、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危險物品,應當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環境保護等部門同意。

  七、對廢棄處理環節相關資料、記錄應存檔,存檔期限至少兩年以上。

  銷售管理辦法 12

  一、為加強藥品銷售環節的質量管理,嚴禁銷售假藥劣藥和質量不合格藥品,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凡從事藥品零售工作營業員,上崗前必須經過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同時取得健康證明后方能上崗工作。

  三、認真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做到藥品標價簽,標示齊全,填寫準確、規范。

  四、藥品陳列應清潔美觀,擺放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分開,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藥品要按用途或劑型陳列。

  五、營業員根據顧客所購藥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核對無誤后,將藥品交與顧客。必要時,能為消費者提供藥咨詢和指導

  六、銷售藥品必須以藥品的`使用說明書為依據,正確介紹藥品的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及注意事項等,指導顧客合理用藥,不得虛假夸大藥品的療效和治療范圍,誤導顧客;

  七、處方藥必須由藥師依據醫生開具的處方調配、銷售,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銷售;在營業時間內,應有藥師在崗,并佩戴標明姓名、藥師等內容的胸卡。非處方藥可不憑處方出售,但如顧客要求,藥師應負責對藥品的購買和使用進行指導;

  八、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方式銷售藥品;

  九、嚴格執行對處方的審核、調配、復核和保存的管理規定,確保銷售的正確性和準確性;

  銷售管理辦法 13

  為保障公司產品銷售業務的正常運行,銷售部門按公司有關產品價格、結算政策、交易方式等規定向經銷商提出要約,促使代理商承諾并簽定《代理合同》,并促進合同的執行過程符合規范要求。

  1)、在與客戶開展銷售業務活動中,每筆業務都必須按規定詳細填寫公司統一印制的《代理合同》,以此作為公司銷售計劃、發貨、回款、折讓的.依據。協議單位除簽訂全年購銷協議外,每筆業務同樣要簽訂《購銷合同》。

  2)、回款期限折讓以整筆合同執行完畢為準,對分品種回款的客戶應每品種簽訂一個合同,以防止部分結款時無法兌現折讓。

  3)、與客戶簽訂合同必須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價格政策、資信限額、交貨方式、結算政策執行。

  4)、與客戶簽訂合同時,須詳細填寫產品品名、單位價格、交貨時間、購貨方全稱及開戶行、帳號、稅號、交貨地點、結算方式和期限等,內容完整無漏項,字跡工整、清晰。

  5)、銷售部門主管嚴把合同審批關,對所簽合同要認真審核,經確認符合條件后方可批準執行。

  6)、根據合同上注明的交貨日期安排發貨,無合同不得發貨。

  7)、銷售部門建立合同臺帳,詳細記錄收貨單位、簽訂日期、品名、批號、發貨數量、合同金額、執行情況等,以備查詢。

  8)、《購銷合同》應每月整理、裝訂成冊,存檔備案。

  銷售管理辦法 14

  為確保公司年度銷售計劃的順利落實,增強電話營銷與網絡營銷人員的責任感與工作激情,共同創造良好、健康、積極的工作氣氛,特做如下規定:

  1、市場部門電話營銷員工日電話量標準為50個,傳真量或電子郵件標準為8份,尋找意向性客戶不少于4個;網絡營銷員工日信息發布量10個網站,電子郵件20個,信息收集30個。(附表3)

  2、電話量的考核與統計工作由市場部主管或指派助理兼職具體負責,在每日下班前10分鐘內將統計結果交部門經理審核檢查;

  3、營銷人員必須詳細記錄當天電話、網絡具體內容,整理出意向明確客戶,有需求客戶,潛在客戶,一般客戶,及時更新客戶數據庫。

  4、網絡信息發布量的考核與統計工作由主管具體負責,采取員工自報、主管監督抽查的`方式。

  5、員工發傳真或電子郵件必須有詳細的記錄,包括聯系人、職務、單位名稱、電話及傳真等信息,信息不全或未事先電話聯系的傳真和電子郵件不能計入當天傳真記錄,虛報傳真一經查實一次扣除50元罰款;

  6、本著“日清日結、日結日高”的工作原則,日電話量、傳真量、網站信息發布量、信息收集量、電子郵件量,原則上要求在下班前完成;對未能當日完成工作量的員工,可延遲下班半小時完成;對延遲下班尚未完成的員工必須寫檢討報告,由部門主管審核予以通過;

  7、對電話量與傳真量或電子郵件規定落實特別優秀的員工,公司每月適當給予一定物質獎勵,并在月總結大會上通報嘉獎;

  8、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數量及質量是員工工作業績與工作態度考核的重要指標,在轉正、工資調檔及晉升方面將予以優先考慮。

  銷售管理辦法 15

  一、銷售成本管理原則與規定。

  (一)原則:銷售成本計算與結轉必須遵循原則。

  1、真實性:銷售成本計算與結轉必須堅持真實性原則。

  2、對應性:銷售成本與銷售內容要保持對應。

  3、一致性:銷售成本計算、結轉方法要保持一致。

  (二)規定:各經營核算公司在銷售成本計算時要認真檢查成本單價計算正確性,在此基礎正確計算銷售成本,任何公司、部門和個人均不得人為調節成本。對除技術性差錯以外成本調整必須附有說明或調賬依據,對無依據或雖有依據但理由不充分調整成本現象將予責任人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直至經濟處罰處理。

  二、銷售成本結轉方法。

  (一)銷售成本單價確定方法。

  1、月末移動加權平均法:適用于有正常商品編號商品銷售成本單價確定。一般每月末計算一次,成本核算人員應對計算完單價進行認真檢查,保證單價正確無誤。

  2、個別認定法:適用于外購商品單價確定。

  3、估價法:適用于已銷未入庫商品銷售成本價確定。對因特殊原因形成已銷未入庫商品月末要估價,以估價計算結轉銷售成本,估價由業務員提供,財務成本核算員進行操作。

  (二)銷售成本結轉方法。

  1、實行電算化公司月末按菜單操作由機器自動計算結轉,實行手工記賬單位可分批計算結轉。

  2、對于總部返還價格保護等配件成本要堅持配比原則,既可按當期實際發生額沖減當期成本,也可按當期存銷比例分攤列入成本,但一個財政年度內結轉方法要一致,存貨中相應編號月末結存價值不得大于零。

  銷售管理辦法 16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范企業的組織和行為,強化企業經營管理,增強企業的競爭意識和職工的敬業精神,促進運輸事業的`健康發展,遵守道路交通運輸法規和條例,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措施,杜絕各類交通事故,必須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各項管理制度,自我約束,有章可循,才能立足于競爭激烈的道路運輸市場,不斷發展壯大。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做到工作任務分工明確,崗位職責到人,確保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特制訂本制度。工作制度

  一、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中途溜號。堅守工作崗位。不準脫崗。上班時間不允許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凡中途溜號,擅離工作崗位者,應扣減工作時間,并扣減工資。

  二、保持工作場所內外環境整潔,辦公室靜有序:工作人員上班時間應衣著整潔,精神飽滿,專心一意,熱情和謁,嚴肅認真的處理好每一件業務工作,防止出現差錯事故。

  三、遇有特殊情況,工作人員應隨傳隨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工作上不準鬧情況,對客戶耍態度,推托發難,若明知故犯,對初犯者提出批評警告,第二次再犯調整下崗。

  四、業務人員出差或外出辦事,必須向主管領導招呼,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將未了的業務委托其他人員辦理。

  五、對業務電話要記錄清楚,及時通知有關人員辦理。

  六、辦公場所,不準招惹閑人,不準帶小孩玩耍,不準打撲克,下象棋,玩麻將,打鬧嬉耍,影響正常的工作秩序,損壞公司形象。

  七、節假日,公司可根據業務情況安排有關人員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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