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自律公約(通用12篇)
行業自律是為了規范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利益關系,維護行業間的公平競爭和正當利益,促進行業發展。自律就是自我約束。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行業自律公約,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行業自律公約 1
為健全留學服務工作的誠信機制,促進自費留學中介服務行業的健康有序持久地發展,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分會與出國留學服務機構在此共同簽署《共同構建留學行業誠信和服務質量保障體系誠信自律公約》內容如下:
一、依法經營,遵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按照行業標準規范發展;
二、向留學申請人提供真實可靠,切合實際的留學信息;
三、向境外合作院校提供留學申請人的真實信息;
四、在為留學申請人辦理簽證的過程中,要認真完成申請文件的準備工作,如實提供申請人的`成績和申請材料;
五、合理收費,公示收費標準和退費辦法,提供正規發票;
六、確保宣傳真實、有效,警示虛假廣告,監督與通報各類非法宣傳活動;
七、加入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分會,遵守分會工作辦法,積極參與會員活動;
八、注重服務質量,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服務水平與業務素質,參加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分會組織的崗位培訓,樹立“以人為本,誠信為魂”的服務準則,讓學生和家長滿意;
九、同業機構之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詆毀和不正當競爭,自覺維護行業發展秩序,拒絕與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機構合作;
十、積極參與誠信數據庫和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建設,遵守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制度,讓失信者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十一、承諾嚴格遵守誠信自律公約,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如若違反公約宗旨,產生不良影響,由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分會予以公示。
行業自律公約 2
1、我們認識到,我們所提供服務的互聯網地址資源構成了互聯網的核心基礎設施,而互聯網又構成了信息社會基礎設施的核心部分。我們的工作事關互聯網核心基礎設施的服務質量,事關能否為一個和諧發展的信息社會提供一個高質量的基礎平臺。
2、我們在此宣告,我們的共同愿望:建立一個充分保障用戶合法權益,有力促進行業和諧健康發展的注冊服務秩序。
3、我們意識到,在互聯網地址注冊這項公益性服務中,注冊服務從業機構是開展注冊活動的`主體,承擔著為用戶提供便捷、高效、專業、誠信的注冊服務的職責,履行著引導用戶理性注冊地址名稱的義務。
4、我們共同認為并呼吁,行業自律是促進互聯網地址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手段,互聯網地址注冊服務行業的從業機構應當秉承開放、包容、協作、共贏的理念簽署一份自律公約。
5、我們鄭重承諾,我們將依照守法、公平、誠信的行業自律原則,積極踐行行業自律八項承諾。
6、監督。
7、我們堅信,切實履行自律公約的服務承諾,真正做到急用戶所急,想我們同意,互聯網地址注冊服務行業的自律過程,應以開放的姿態保證所有利益相關方的充分參與。我們自愿接受注冊用戶、新聞媒體和主管部門的用戶所想,達用戶所需,將開辟一條通向可持續發展的互聯網地址注冊服務行業的繁榮之路。
行業自律公約 3
為保障xxx市汽車服務市場的穩定發展,建立良好的汽車服務行業誠信自律機制,規范行業從業人員行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xx省xxx市汽車服務行業協會全體會員單位達成行業自律公約,具體條款如下:
一、堅持黨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共同維護本地區汽車服務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自覺接受協會及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領導,嚴格遵守協會章程,依法維護協會和自身的合法權益,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認真完成協會的各項任務。
三、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用戶至上”觀念,樹立良好的行業及企業形象,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及技術規范,切實保證優質服務和技術質量保障。四、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應按規定予以公示,堅決杜絕欺詐行為,自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會員單位應按規定懸掛由協會統一監制的會員單位標牌,并提供監督電話。
五、加強會員單位之間團結與協作,增強信息溝通與人員、技術、設備物資等交流,努力達到互惠互利、互通有無、資源共享,使之真正形成強強聯合、共同發展的良好局面。
六、維修企業和配件經銷企業要緊密配合,堅持做到采購、經銷渠道正規化,共同抵制和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凈化汽車服務行業市場。
七、會員單位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監督,堅決反對非法經營和不正當競爭,不得擅自擴大經營范圍,不得以惡意壓價、低價競銷以及通過回扣、行賄等手段獲取市場份額。
八、誠實守信、文明經商,不斷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嚴禁以虛假廣告宣傳自身品牌,捏造、散布虛假信息來損壞、抵毀他人名譽和利益。
九、會員單位應積極組織相關人員參加崗位培訓,不斷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技術水平,認真做到定崗定編、持證上崗,同時對所屬人員要依法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并嚴格履行實施。
十、未經會員單位之間協商同意,不得接收、聘用他方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
十一、會員單位應及時將專業技術人員上崗證、勞動合同及人員變動等相關資料如實報送協會,以備協會內部查詢監督。
十二、為保障自律公約實施,各會員單位向協會交納自律保證金伍仟元。
十三、本協會及上級主管部門對自律公約實施監管,各會員單位應加強自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十四、會員單位之間發生各種爭議時,應本著互諒互讓、友好協商的態度解決,必要時可向本協會或上級主管部門反映處理。
十五、對違反自律公約的行為,一經發現或舉報核實,協會將予以內部通報、扣除保證金、新聞媒體曝光或取消會員資格,情節嚴重者交有關部門查處。
十六、本公約自全體會員單位簽字之日起生效,協會在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社會公布。如需修改,按協會組織章程程序辦理。
行業自律公約 4
20xx年10月26日,中國銀行業協會40家會員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共同簽署了《中國銀行業文明服務公約》、《中國銀行業自律公約》和《中國銀行業維權公約》。這是自20xx年5月10成立以來,中國銀行業協會牽頭組織的一次具有劃時代意義的盛會,它標志著中國銀行業在加強維權自律、提高服務質量、構建和諧社會方面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中國銀行業自律公約》的簽署是中國銀行業的一件大事,標志著中國銀行業在加強自身建設、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方面取得了新的進展,表明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努力提升服務水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信心和決心。公約的簽署和實施,對于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文明服務,推動中國銀行業的穩健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當前,中國經濟金融保持良好的發展態勢,金融市場前景繼續看好,銀行業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過渡期即將結束,有許多新的挑戰和風險值得關注。
對于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而言,諸如市場風險、制度風險、機構風險等是客觀存在的,不僅對銀行經營具有負面影響,而且還可能引起國家經濟、乃至全球經濟的動蕩。同時,除了這些客觀存在的風險之外,由于金融機構違規操作等主觀因素帶來的風險也因其極具破壞性。
為防范金融風險,各國都通過采取不同的金融監管模式來規范金融機構的行為,規避風險。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主要是采取政府監管為主導的監管模式,這種方式有諸多弊端。比如,在監管體制上,央行、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之間,各監管機構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各監管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尚未建立起明確完善的協調機制;在監管內容上,偏重于合規性檢查,風險性檢查不足;在監管依據上,法規、規定不完備,監管活動隨意性較大;金融業自律機制和社會中介機構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監管資源不足,監管漏洞較多。因而,提高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管是十分有必要的,這對于保證我國銀行業依法合規經營,維護銀行業合理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共同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對防范金融更顯,促進銀行也健康運行和發展也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金融機構自律是指金融機構自行制定規則,以此約束自己的行為,實現自我監管、保護自身利益的目的。
金融機構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機構的自覺行動,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業存在諸如主觀介入較多、靈活、彈性大等特點,易產生負面效應,如滋生腐敗,因而不被重視。但作為非政府監管的一種,自律監管又具有監管成本低等優點,有較大的發展空間。
金融機構自律的理論依據就是經濟學當中的俱樂部理論。該理論認為,俱樂部成員如按俱樂部的規定約束自己的行為,就可以享受會員待遇,如果違規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懲罰。其實,違規造成的最大懲罰就是該會員將無法在類似組織中繼續發展,享受以前的'優待,而且即使從事其他活動也會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視。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素質的高低是金融機構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決定因素之一。而我國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素質遠落后于金融業的發展水平,部分從業人員的違規、違法行為就會給金融業帶來巨大的風險和損失,因而著力提高其素質已成為必要而緊迫的選擇。目前我行也面臨著相似的問題。對此,我行從以下方面進行改進:
1、完善我行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查制度
目前,現有的金融業還沒有針對從業人員的嚴格、清晰的法律、法規、制度要求,作為風險較大的行業,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諸如道德、知識、技能、心理、身體素質,因而要嚴格從業人員的準入制度,從源頭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激勵機制”重在讓員工不想違規,“約束機制”則使從業人員不敢違規。具體說來,不僅對員工的違規行為相對比較重視,更要對按章操作、遵紀守法的員工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以培育全行員工“照章辦事”的動力,以達到懲惡揚善的目的,降低為查處違規行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自我監管效率。
在我行日常工作中,一定要將“他律”與“自律”相結合,以“他律”作為“自律”的有力保障,將“自律”視為“他律”的最終目標,促使全體員工從“他律”向“自律”過渡,從“外部約束”向“內部激勵”轉變,從而提工作的效率,促進我行業務的進一步發展。
行業自律公約 5
第一條為促進銀行業持續穩健發展,確保依法合規經營,營造公平、有序的同業競爭秩序和良好的發展氛圍,維護銀行業社會形象,共同提高管理能力、服務能力和綜合競爭力,促進地區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銀行業自律公約》等有關的規定,經淄博市銀行業協會會員協商同意,制定本自律公約。
第二條嚴格遵守并自覺執行國家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執行各項銀行監管法規和制度要求,遵循同業自律公約,遵守商業道德和市場規則,杜絕以不當手段謀取部門利益,杜絕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等行為。
第三條嚴格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參與行業發展和市場競爭,維護合理有序的金融環境。不得以詆毀、毀譽他行聲譽、泄露他行商業秘密、變相或擅自修改行業標準等不當手段發展業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客戶利益和行業利益。
第四條依據法人和分支機構的各自要求,建立健全以資本金管理為核心的約束機制,強化自身自我約束、自我完善和風險管控能力,加大不良資產的處置力度,依法提足撥備和增加股本,建立長效資本補充機制,不斷提高銀行業整體競爭力。
第五條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增強從業人員內控和案防制度執行力,切實解決有章不循、違規操作等突出問題,引導干部員工合規操作、依法經營。實施重大案件責任追究制度,防止重大惡性案件的發生。
第六條嚴格執行有關賬戶和現金管理的各項規定,不得為不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嚴禁違反有關規定支取現金。
(一)不得擅自減免驗資、開戶、購買憑證、結算密碼器等開戶環節的費用;定期與人行賬戶管理系統核對,做到二者相符;
(二)嚴禁為企業注冊虛假驗資提供方便;
(三)不以任何手段強制客戶;
(四)不向非基本賬戶單位提供現金,不違規支付大額現金和辦理現金票據,不縱容客戶利用銀行卡違規套取現金;
(五)不吸收客戶為了逃廢其他會員單位債務而轉移的資金;
(六)積極開展反的洗錢工作,做好大額交易風險監控,及時向當地人行上報相關的報表資料。
第七條辦理各項存款業務時,嚴格執行國家法規制度規定,不以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
(一)不得違規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不得采取存款“貼水”及其他擅自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等方式吸收存款;
(三)不得向存款人或關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任何名義的吸儲費、協儲費、手續費等不當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客戶、單位存款經辦人或關系人饋贈物品和現金、報銷費用等;
(四)不得以調整存款結構為由強制客戶將對公存款轉為個人存款,依法遵守為客戶存款保密的義務,不為企業藏匿存款、躲避司法執行提供方便;
(五)建立科學、合理、公正的存款考核機制,廢止各種存款單項考核和獎勵辦法,不得對非營銷部門下達或變相下達單項存款考核指標,不得將單項存款考核指標作為對員工個人的獎懲依據;
第八條嚴格執行銀監會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制定科學的銀行卡業務財務管理制度,規范收費標準,防范支付風險。
(一)不得以向經辦人和持卡人支付費用、饋贈禮品等不當手段爭取客戶資源;
(二)不得與特約商戶簽訂違反行業標準的受理合約,以及為不符合條件的商戶擅自安裝POS機和減免手續費;
(三)在銀行卡業務規定中不得有同業內排斥性條款;在已經開展銀行卡聯網的地區和單位安裝POS機、ATM機等機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四)客戶根據需要自主選擇使用銀行卡和存折,銀行不得以無折為由爭發銀行卡;
(五)規范特約商戶管理,實行定期監督檢查制度,淘汰違規商戶,防范打擊惡意、變相從事銀行卡違規
第九條開展理財業務要嚴格執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管理辦法、風險管理指引等有關規定,合理設計和推薦理財產品,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不得違規承諾固定收益、保本收益、高額收益等不當宣傳。理財協議書應有客戶本人閱讀后親簽,不得他人代簽。不得在虧損讓利的條件下為爭奪客戶資源推出理財產品,不得挪用理財資金等。從事理財產品銷售的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條規范保險等代理業務市場,嚴格執行銀監會、保監會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則,不得違規開辦保險代理業務,嚴謹未取得代理保險上崗證書的代理保險人員在大廳協助銀行理財人員銷售保險產品,不得對保險產品進行不切實際的虛假宣傳,誘導、欺騙客戶投資,不得允許保險公司銷售人員進駐營業廳。
第十一條辦理各項授信業務時,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定,做到合理、有序競爭,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一)按照《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實施統一授信制度指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等規定開展業務;
(二)認真執行《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準確、及時錄入貸款發放、貸款收回、貸款擔保等客戶信息。除國家政策規定范圍外,不得向無貸款卡或無效貸款卡的客戶發放貸款和其他信用支持。不得向銀行業協會已經公布的“黑名單”客戶增加貸款額度。
(三)嚴格執行法定的貸款利率、票據貼現利率,不得超出規定的貸款利率變動范圍發放貸款、辦理票據業務;
(四)不得在貸款營銷中向經辦人和關系人違規返點、支付各種不正當費用等;
(五)不得以降低貸款條件方式掙攬客戶、開展授信營銷;不得向關系客戶發放信用貸款,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要一視同仁;
(六)客戶可以自主選擇一家銀行為基本賬戶開戶行,銀行不得以發放貸款為條件,強制客戶轉移基本賬戶;不得強迫客戶將貸款轉作存款和約定之外的控制存款支付;不得從客戶貸款本金中收取利息保證金。
(七)不得向客戶收取利息以外、監管部門明確規定不能收取的咨詢費、信息費、手續費等其它任何形式的費用;
(八)規范票據業務操作,嚴禁承兌和貼現不具有或不確定真實貿易背景的商業匯票;不得以辦理存款保證金為授信條件,強制企業辦理票據業務;嚴禁將貸款轉移為票據保證金。
第十二條嚴格遵守支付結算辦法以及相關的管理規定,會員單位應提供如下服務:
(一)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及會計核算手續處理各項結算業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則盡量減少核算環節,合理配置人員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二)票據交換、電子匯兌、票據解付等跨行業務,依據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辦理,不得采取惡意退回、故意壓票等拒絕和拖延支付行為;
(三)提供自助轉賬服務(包括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以及其他銀行自助設備等)時,應提供自助服務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項、風險提示、安全措施及收費標準等資料;
(四)銀行的各類電子化支付結算業務,應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電子交易記錄備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認證機制等,以確保客戶資金安全和方便客戶查詢。
(五)在開展電子銀行業務時,應制定措施保證業務的安全性;應明示客戶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降低風險的正確措施;應保證有便捷通暢的渠道讓客戶及時向銀行通報出現的問題。
第十三條辦理國際業務時,會員單位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最新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在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后,為客戶提供外匯貸款和國際結算等外匯業務服務,并提供國際主要通用貨幣的外匯買賣、結售匯和兌換業務服務,以及攜帶證業務服務等;規范信用證業務,嚴禁開具融資類進口信用證。
第十四條開展中間業務應遵循合理、公開、誠信和質價相等的原則,加強同業之間溝通,按規定收費,杜絕惡性競爭。
(一)嚴格執行業務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標準要對外進行公示;
(二)針對不同客戶實行的差異化定價策略,其浮動范圍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壓制其他會員單位的公平競爭;
(四)不得以損害商業銀行自身利益或同業利益獲得客戶;
(五)不得以減免或承擔相關費用為條件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十五條發揮協會自身優勢,建立多層面、多渠道、多形式的交流平臺,實行信息交流共享機制,促進同業之間相互借鑒、相互交流,達到在競爭中加強合作,在協作中實現共贏的目的。會員單位應積極參與并加強在銀團貸款、開立信用證、繳納保證金、保函業務、轉讓貸款及票據轉讓等方面的業務合作,共同防范業務風險,提高自身經營效益。
第十六條不得超出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業務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依規定應報批、報備后方可實施的業務,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批、報備。向客戶提供產品及銀行服務時,應當嚴格遵守各項監管規定,不得采取違法、違規行為,不得損害客戶或第三方利益。
第十七條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協調配合,聯合維護金融債權,防范金融風險。及時通報有關企業的情況,共建同享風險信息資源;統一維權行動,對逃債、無故拖欠銀行利息的企業,共同實施包括信貸、結算及其他中間業務方面的聯合制裁或通過協商制訂的統一制裁措施,有效打擊企業和個人逃廢債務等一切損害會員單位利益的行為,自覺維護國家和銀行業合法、正當權益。
第十八條遵守商業道德和市場規則,自覺執行國家金融法規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經營原則,共同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貶低、詆毀其他會員單位;
(二)不得竊取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機密;
(三)未經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機密;
(四)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資源干預或影響市場競爭;
(五)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謀求在同業或區域中的壟斷地位或競爭優勢;
(六)不得不計成本或采取違規、越權方式掙攬客戶;
(七)不得向其他會員單位的高端客戶提供與該客戶在本行客戶級別不相符的優惠或折讓。
第十九條在進行廣告宣傳與信息披露時,應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
(一)對外披露年度報告等信息,要及時、準確、充分、完整,做到依法繳納各種稅收,不偷稅、不漏稅,不違反財務成本管理制度。
(二)推出新業務、新產品時,應如實宣傳產品功能,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點及化解措施,輔導客戶掌握使用技巧、使用要領;不得對金融產品進行弄虛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誤解或歧義的宣傳,不得以排擠、貶低和詆毀其他會員單位的產品和服務方式進行不當競爭;
(三)不得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或其他特殊資源,片面夸耀自身的優勢,貶損其他會員單位的信譽,損害同業的形象和利益。
第二十條加強服務工作,完善培訓、考核、檢查通報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的服務意識、服務質量,為公眾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銀行服務,共同維護銀行業的社會公信力。制定科學的投訴處理機制,公正、公平、及時有效地處理客戶投訴。設立接受客戶投訴的專線電話,在承諾的時間內對客戶投訴做出答復。
第二十一條嚴格遵守勞動法,支持和促進人員的有序正常流動,以部門為單位的整體性“跳槽”接收方應予以拒絕,
(一)會員單位不得以人才流動形式招收、聘用下列人員:
1.尚未與原單位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和其他依法不得錄用的人員;
2.正在接受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調出單位審查尚未結案的;
3.處于勞動仲裁和法律訴訟程序中的;
4.組織參與重大、重點科研等項目尚未完成、中途離開可能影響該項目正常進行的;
5.按有關規定需要離任審計尚未完成的;
6.機要崗位工作人員或曾從事機要工作按規定未過脫密期的,泄露國家或單位機密、侵犯單位知識產權或商業秘密的;
7.因瀆職、重大違規事項等原因受到開除處分的.,受到除名或辭退處理不適合從事金融工作的;
8.因個人辭職或自動離職未辦理完相關手續的。
(二)除不得流動的人員之外,對其他可流動人員,會員單位不得以無端理由阻止人才正常流動。
(三)發現會員單位有不遵守人才流動約定行為時,應及時按程序向協會書面報告或舉報,由協會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二條遵循銀行從業人員職業操守、行為公約、行業準則等規章規則制度,奉行合規優先、主動合規、全員合規的合規理念,將依法管理、合規管理貫穿于各個業務、各個環節。加強從業人員職業素養和道德品質教育,秉持勤奮認真、愛崗敬業、盡職盡責的工作態度和工作作風,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忠實履行崗位職責,實現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共同維護銀行業在社會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三條嚴格遵守黨紀、政紀和廉潔執業有關規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堅持標本兼治,從源頭抓起,從細節抓起,抓好員工失范行為排查,杜絕發生各類大案要案。防范和打擊不正當交易、商業賄賂、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不法行為,建立重大案件責任追究制度,深入開展案件綜合治理,建立防范案件風險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四條會員單位對客戶提供的各項資料負有保密責任,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協會理事會下設自律服務專業委員會作為行業自律管理的組織執行機構,負責行業自律公約、管理辦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釋,檢查、考核、評估會員單位執行自律公約及各項管理辦法的情況。
協會自律服務專業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自律服務部,具體負責行業自律管理的日常工作。
會員單位應明確相關職能部門作為協會自律管理的聯絡部門,指定專人配合協會的工作并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六條會員單位有義務對公約的執行情況進行相互監督,發現問題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協會反映或舉報,對會員單位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行業規范的行為和投訴,一經核實確認,協會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的,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并建議監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七條會員單位對協會處罰決定,包括提醒、警告、協會內部通報批評、暫停行使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自律處分措施有異議的,有權力按照一定程序,提請協會理事會進行復議,會員對答復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會員單位必須無條件執行。
第二十八條協會對涉嫌違法違規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投訴和發現的業內違法違規的行為,及時告知監管部門,做好監管部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會員單位之間發生業務爭議、糾紛時,當事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友好協商的原則妥善解決;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提請協會進行調解、裁決;協會作出的處理決定,上報監管部門予以指導和監督,會員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協會協調無效時,會員單位可通過法律程序處理爭議。
第三十條協會對外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與投訴。會員單位應設立客戶服務投訴電話,在營業網點設立意見箱(簿),在承諾的時間內對客戶投訴做出答復。
第三十一條本著公開、客觀、促進的原則在協會會刊、網站公布各會員單位的自律工作情況,對嚴格執行自律規定的單位進行褒獎,同時公布各會員單位相關的違紀及其處理情況。
第三十二條本公約經協會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并全體會員單位簽署后實施
行業自律公約 6
按照民政部在行業協會商會中開展行業自律與誠信創建活動的要求,為促進行業協會商會圍繞市場秩序,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推動行業誠信建設,規范會員單位行為,協調會員單位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制定本指南。
一、自律公約是由行業協會商會會員單位共同制定,共同遵守,既要自我約束,又要相互制約的行為規范。在制定過程中應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廣泛征求會員單位意見與建議,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公布實施。
二、自律公約應明確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主要內容、實施和監督、獎懲措施等條款,分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自律條款;第三章:附則三部分。附則中要明確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本社團的聯系方式。
三、自律公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體現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正當競爭的原則,反對不正當競爭,反對行業壟斷行為;
(二)體現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對生產經營的產品要承諾產品質量溯源制和經營者首問責任制;
(三)內容具體細致,有可執行性;
(四)對違反自律公約的行為應有明確的處罰細則;
(五)自律公約通過和公布后要統一做成藍底黑字,60x90的牌匾懸掛在本社團的辦公場所和各會員單位辦公或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四、行業協會商會制定的自律公約要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依據本指南對行業協會商會的日常管理和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五、自律公約制定后要先報送電子版。
電子郵箱:
聯系電話:
社團名稱
日期
行業自律公約 7
第一條
為保證中國財務公司行業依法合規經營,維護行業合理有序、互利互惠、共同成長的市場環境,促進行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和《中國財務公司協會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中國財務公司協會會員單位共同協商,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所屬企業集團發展戰略,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下開展業務,不損害國家利益、行業利益、企業集團利益、股東利益和客戶利益。
第三條
增強責任意識,提升集體榮譽感,自覺維護本行業、所屬企業集團和本單位聲譽,不得詆毀行業內其他公司形象。
第四條
堅持依法合規經營,加強互信合作,保守行業商業秘密。
鼓勵各會員單位之間開展多渠道的信息交流與業務合作,相互支持,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爭奪業務和人才。
第五條
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明確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職責,做到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
第六條
堅持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的經營原則,秉承立足集團、服務集團的經營理念,為企業集團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同時不斷提高整體競爭力。
第七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利率、匯率政策,為集團成員單位提供準確、快捷、高效的資金管理和結算服務,不向成員單位承諾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許可之外的利益。
第八條
規范開展對企業集團及成員單位的融資類業務,建立審慎的.信貸審查和風險控制機制。
第九條
建立完備的決策和操作規程,強化信用和流動性管理,積極開展拆借、投資及投行業務,不斷提升金融資源配置和營運能力。
第十條
堅持穩健的經營方針,在傳統業務穩健運行的基礎上加強服務創新,開拓業務品種,為成員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推動行業整體進步。
第十一條
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完善風險管理制度和程序,重視和加強業務信息系統的安全建設,防范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合規風險等主要經營風險,保障公司經營穩定和資產安全。
第十二條
健全以內部稽核為保障的控制體系,確保公司內控機制的有效運轉。
建立重大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確立防范事故風險的長效機制。
第十三條
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與其他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合作,堅持互利互惠互補原則,促進共同發展,防止惡性競爭,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第十四條
各會員單位有責任和義務督促分支機構及全體員工加強自我約束,強化自我管理,將誠信意識貫穿于業務的各個環節,共同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
第十五條
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支持和促進人員的內部有序正常流動,不得錄用與原單位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和其他依法不得錄用的人員。
第十六條
加強員工職業道德行為規范教育,倡導無私奉獻和克己奉公。
強化廉潔自律,堅決反對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不法行為。
嚴格遵守黨紀、政紀和廉潔從業有關規定,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
第十七條
中國財務公司協會可根據本公約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組織對會員單位自律公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本公約經中國財務公司協會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行業自律公約 8
第一條 為規范電池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誠信自律,維護從業人員權利,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促進電池行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適用于中國電池工業協會會員單位,同時倡議全行業自愿加入本公約,共同推進行業自律。
第三條 各電池行業組織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行業制度與規則,恪守“愛國、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履行行業自律約定。
第四條 強化職業道德指引,提升行業的專業化、職業化發展水平,完善行業管理制度,規范行業運作行為,推進行業公開透明。
第五條 推動行業誠信建設,構建和諧行業關系。加強交流合作,提倡團結協作,鼓勵、支持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反對采用不正當手段進行行業內競爭。
第六條 引導行業和從業人員信守合同、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組織和群眾利益,促進服務體系建設,提高社會服務能力。
第七條 中國電池工業協會負責公約的組織實施,向會員傳遞行業法規、政策及自律信息,監督會員執行公約情況,并對違規會員進行相應處罰。
行業自律公約 9
第一條 為健全留學服務工作的誠信機制,促進自費留學中介服務行業的健康有序持久發展,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由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分會與出國留學服務機構共同簽署,所有會員應嚴格遵守。
第三條 會員應依法經營,遵守國家和各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按照行業標準規范發展。
第四條 向留學申請人提供真實可靠、切合實際的留學信息,向境外合作院校提供申請人的'真實信息。
第五條 辦理簽證時認真準備申請文件,如實提供申請人的成績和申請材料,合理收費,公示收費標準和退費辦法。
第六條 確保宣傳真實有效,警示虛假廣告,監督與通報各類非法宣傳活動,注重服務質量,提高從業人員水平。
第七條 同業機構之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詆毀和不正當競爭,積極參與誠信數據庫和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建設。
第八條 如有違反公約行為,將由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分會予以公示,并采取相應的自律處分措施。
行業自律公約 10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行業自律,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引導企事業單位履行守法、誠信的社會責任,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十堰市建筑業協會會員必須遵守本公約,倡導從事建設行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自覺遵守,加強誠信、行風及職業道德建設。
第三條 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湖北省和十堰市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誠信守法,自覺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條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應持有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資格證書,嚴格按照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工程。
第五條 不得以行賄、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不相互壓價、不盲目降價,不搞“陰陽”合同,認真履行竣工驗收和質量保修制度。
第六條 不接受建設單位肢解違規發包的工程及強行提供的建筑材料,嚴格執行工程造價管理規定以及取費標準的'計價原則。
第七條 遵守社會公德,做到文明施工,環境保護,有效防止渣土遺灑、噪音擾民等問題,為施工人員創造安全的生產、生活環境。
第八條 誠信守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和行業整體形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促進社會和諧。
第九條 協會負責公約的宣傳貫徹、信息收集整理、投訴舉報受理等工作,對自覺遵守公約的會員給予獎勵,對違反公約的會員實施懲戒。
行業自律公約 11
第一條 為在電池行業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范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誠信自律,維護從業人員權利,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和保障電池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適用于中國電池工業協會會員單位,也是我國電池行業從業者應共同遵守的行業規范,倡議全行業自愿加入本公約,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三條 各電池行業組織都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行業制度與規則,恪守“愛國、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履行行業自律約定。
第四條 強化職業道德指引,提升行業的專業化、職業化發展水平。
第五條 推進行業公開透明,增強電池行業的整體認同度和社會公信力。
第六條 加強交流合作,提倡團結協作,鼓勵、支持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反對采用不正當手段進行行業內競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七條 引導電池行業和從業人員信守合同、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組織和群眾利益。
第八條 遵守服務標準,履行服務承諾,及時反饋服務意見,提高服務滿意度。促進電池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自我管理、自我規范、自我服務。
第九條 正確引導輿論導向,積極協調社會資源,爭取有關部門支持,推動行業進步。
第十條 以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優質的專業服務,培育和維護電池行業組織形象。
第十一條 本公約由中國電池工業協會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向會員成員單位傳遞電池行業的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成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維護會員成員單位的'正當權益,并對會員成員單位執行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為保證本公約的有效實施,中國電池工業協會定期進行公約執行情況的檢查、評估。對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本行約的典型,給予通報表揚;對違反本行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成員單位,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警告、限期改正、內部通報、公開通報等自律處分措施。
行業自律公約 12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行業自律、提高建設行業整體素質,引導建設行業企事業單位履行守法、誠信的社會責任,樹立行業新風,遏止失信、違規、違法行為,規范和維護建設市場秩序,促進十堰市建設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特制訂本公約。
第二條 十堰市建筑業協會的會員必須遵守本公約。倡導從事建設行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自覺遵守本公約,加強誠信建設、行風建設及職業道德建設,堅決抵制失信、違規、違法行為,努力營造誠信守法的建設市場環境。
第三條 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湖北省和十堰市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誠信守法,自覺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條 協會會員及其從業人員應持有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資格證書。
第五條 嚴格按照單位的資質等級和核定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不得掛靠、轉包、違法分包,不轉借企業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第六條 不以行賄、回扣、圍標、串標、買標、賣標、弄虛作假、竊取商業秘密、詆毀同行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七條 不相互壓價、不盲目降價,不壓縮合理工期,不以合同外讓利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八條 重合同、守信用,認真履行竣工驗收制度和質量保修制度,做到誠信經營。
第九條 不接受建設單位肢解違規發包的工程及強行提供的建筑材料。
第十條 不高估冒算,嚴格執行工程造價管理規定以及取費標準的計價原則。重視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第十一條 協會會員要遵守社會公德做到文明施工,環境保護。有效防止渣土遺灑,燈光、噪音擾民,杜絕揚塵和廢污水的直接排放,做好節能、節材、節水,節地,為施工人員創造安全的生產、生活、學習環境和條件,維護好施工現場的治安環境。
第十二條 誠信守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自覺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和行業整體形象;不斷提高單位文化建設的水平,正確處理單位與員工的關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努力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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