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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微生物管理制度(通用10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微生物管理制度 1
第一醫院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微生物實驗室主任為該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二、布局分實驗區和非實驗區,二者之間應有效分隔。實驗區的人流、物流應符合從清潔到污染的要求。
三、保證室內空氣流通,定時進行空氣消毒。保證地面和物體表面的清潔,工作結束后應使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遇污染時及時消毒。
四、在實驗室靠門口處配備洗眼裝置和非觸式水龍頭。備有洗手液,配備快速消毒洗手液。
五、嚴格執行手衛生規范和標準預防的各項防范措施。
六、實驗室空調應定期維護、清洗消毒,并有書面記錄。
七、微生物實驗室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實驗室主任須指定專人監督檢查實驗室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
八、正確處理醫療廢物,對于菌(毒)種、生物樣本、及其感染性材料或污染物等,應選用高壓蒸汽滅菌法處理。
九、微生物實驗室工作人員每年定期接受醫院感染管理培訓和生物安全培訓。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十、院感辦監控人員接到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或實驗室感染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人員對該實驗室生物安全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確認發生實驗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后,于2小時內向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報告,并同時采取控制措施,對有關人員進行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封閉實驗室,防止擴散。
十一、醫務人員發現由于實驗室感染而引起的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的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就診的醫院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上級衛生主管部門。
微生物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維護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是指從自然界分離純化或者經人工選育等現代生物技術手段獲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污染檢測、治理和修復的一種或者多種微生物菌種。
第三條國家對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的環境安全管理,實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制度。
第四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從事生產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劑的企業事業法人,并具備微生物菌劑安全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應急處置的能力。
進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并憑該樣品環境安全證明依法辦理衛生檢疫審批和現場查驗。
第五條環境保護部對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轄區內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的衛生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轄區內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實施衛生檢疫監督管理。
第六條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立環保用微生物環境安全評價專家委員會,負責對微生物菌劑樣品的環境安全性進行評審。
第二章樣品入境
第七條進口經營者應當向微生物菌劑使用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請辦理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手續:
(一)進口經營者與境外經營者簽訂的微生物菌劑進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書的復印件;
(二)進口經營者主管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的微生物生產、應用和安全操作的專業學歷或者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四)出口國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證明;
(五)微生物菌劑在出口國的生產和應用情況;
(六)擬進口用于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樣品的最低數量和規格;
(七)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性的其他證明資料。
前款所列材料,應當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對照文本,一式三份。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進口樣品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內容屬實的,核發《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
必要時,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的,核發《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
《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必須注明進口樣品的數量和規格。《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一式兩份,一份用于樣品檢疫審批,一份用于樣品環境安全評價數量核銷。
第九條直屬檢驗檢疫局憑《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簽發樣品衛生檢疫審批單。
樣品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樣品衛生檢疫審批單,對樣品的數量、規格、外包裝情況進行現場查驗。對樣品查驗合格的,準予入境。
第三章樣品環境安全評價
第十條進口經營者,應當委托微生物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對樣品進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
接受委托的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是從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實驗室(glp),或者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國家級專業機構。
第十一條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制定的《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檢測規程》和《環保用微生物菌劑使用環境安全評價導則》,對進口微生物菌劑進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出具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并對檢測數據和評價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微生物菌劑的微生物學檢測鑒定;
(二)微生物菌劑的安全性試驗;
(三)微生物菌劑的評價;
(四)微生物菌劑的衛生學安全評價;
(五)微生物菌劑及各類終產物的生態安全評價;
(六)微生物菌劑的生產或者使用環境評價。
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還應當附具下列內容:
(一)微生物菌劑出口國已有的環境安全評價資料;
(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及其代理機構資質信息。
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一式三份。
第十二條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結束后,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將微生物菌劑樣品全部安全銷毀,不得保留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三條進口經營者應當將樣品全數交驗。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核對樣品數量和規格;對數量和規格與《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中不一致的.,不得出具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
第四章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第十四條進口經營者,應當向環保用微生物菌劑使用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進口經營者提交的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一式三份報環境保護部。
環境保護部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報材料提交環保用微生物環境安全評價專家委員會。
第十六條環保用微生物環境安全評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提出《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性評審意見》,報環境保護部。
第十七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性評審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進口經營者申報的微生物菌劑主要成分與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是否一致;
(二)微生物菌劑中是否含有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構成危險或者較大風險的微生物菌種(群);
(三)微生物菌劑是否已經在出口國進行安全生產和使用;
(四)項目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是否具備微生物生產、應用和安全操作專業學歷或者資格;
(五)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處置應急預案是否可行。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部依據《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性評審意見》,對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合格的微生物菌劑,出具《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第十九條同一進口經營者的同一商品(項目)名稱微生物菌劑,應當申請一個《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已獲得《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的同一微生物菌劑,有兩個以上商品(項目)名稱的,應當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二十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后仍然需要進口該微生物菌劑的,進口經營者需要重新辦理《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偽造、涂改或者變造《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第五章出入境衛生檢疫審批與報檢查驗
第二十二條進出口經營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的規定,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衛生檢疫審批申請。進口經營者還應當提供環境保護部出具的《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直屬檢驗檢疫局對準予進出口的,出具《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
第二十三條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受理環保用微生物菌劑報檢,實施現場檢疫查驗,并按照有關規定抽樣送專業的環保微生物菌劑符合檢測實驗室進行檢驗,經符合性檢驗及衛生學檢驗合格的,方可放行。
第二十四條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首次送檢的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對首次檢驗已經合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
第六章后續監管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經營者應當采取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制定事故處置應急預案。
進出口經營者應當保留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記錄。
第二十六條進出口經營者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或者使用環境安全管理情況和本年度環保用微生物菌劑進出口計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在進出口、生產或者使用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或者有新的科學依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構成危害的,環境保護部應當撤銷其《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監督進口單位銷毀該微生物菌劑,并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進出口經營者應當向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或者使用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變更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或者使用活動所在地的,應當分別向變更前和變更后生產或者使用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變更。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結束后,未將微生物菌劑樣品全部安全銷毀的,由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銷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結論的,環境保護部不再受理該評價機構做出的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
第三十條偽造或者涂改檢疫單、證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偽造、涂改或者變造《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的,或者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環境保護部撤銷《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直屬檢驗檢疫局吊銷《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記錄,或者未執行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處置應急預案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有關國際公約、雙邊或者多邊協議、進口國法律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需要對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進行環境安全評價和環境安全證明的,參照本辦法第三、四章執行。
第三十三條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涉及動植物安全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并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特許審批。
第三十四條進口經營者委托代理進口申請的,其代理人除提交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供與進口經營者簽訂的協議以及營業執照原件。
第三十五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和《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的格式與內容,由環境保護部統一制定。
微生物管理制度 3
一、實驗室管理制度
1.實驗室應制定儀器配備管理、使用制度,藥品管理、使用制度,玻璃器皿管理、使用制度,并根據安全制度和環境條件的要求,本室工作人員應嚴格掌握,認真執行。
2.進入實驗室必須穿工作服,進入無菌室換無菌衣、帽、鞋,戴好口罩,非實驗室人員不得進入實驗室,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實驗室內物品擺放整齊,試劑定期檢查并有明晰標簽,儀器定期檢查、保養、檢修, 嚴禁在冰箱內存放和加工私人食品。
4.各種器材應建立請領消耗記錄,貴重儀器有使用記錄,破損遺失應填寫報告;藥品、器材、菌種不經批準不得擅自外借和轉讓,更不得私自拿出。
5.禁止在實驗室內吸煙、進餐、會客、喧嘩,實驗室內不得帶入私人物品,離開實驗室前認真檢查水電,對于有毒、有害、易燃、污染、腐蝕的物品和廢棄物品應按有關要求執行。
6.負責人嚴格執行本制度,出現問題立即報告,造成病原擴散等責任事故者,應視情節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二、儀器配備、管理使用制度
1.食品微生物實驗室應具備下列儀器:培養箱、高壓鍋、普通冰箱、低溫冰箱、厭氧培養設備、顯微鏡、離心機、超凈臺、振蕩器、普通天平、千分之一天平、烤箱、冷凍干燥設備、勻質器、恒溫水浴箱、菌落計數器、生化培養箱,電位 pH計、高速離心機。
2.實驗室所使用的儀器、容器應符合標準要求,保證準確可靠,凡計量器具須經計量部門檢定合格方能使用。
3.實驗室儀器安放合理,貴重儀器有專人保管,建立儀器檔案,并備有操作方法,保養、維修、說明書及使用登記本,做到經常維護、保養和檢查,精密儀器不得隨意移動,若有損壞需要修理時,不得私自拆動、應寫出報告、通知管理人員,由經理同意填報修理申請、送儀器維修部門。
4.各種儀器(冰箱、溫箱除外),使用完畢后要立即切斷電源,旋鈕復原歸位,待仔細檢查后,方可離去。
5.一切儀器設備未經設備管理人員同意,不得外借,使用后按登記本的內容進行登記。
6.儀器設備應保持清潔,一般應有儀器套罩。
7.使用儀器時,應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對違反操作規程的因管理不善致使儀器械損壞,要追究當事者責任。
三、藥品管理、使用制度
1.依據本室檢測任務,制定各種藥品試劑采購計劃,寫清品名、單位、數量、純度、包裝規格,出廠日期等,領回后建立賬目,專人管理,每半年做出消耗表,并清點剩余藥品。
2.藥品試劑陳列整齊,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風干燥,瓶簽完整,劇毒藥品加鎖存放、易燃、揮發、腐蝕品種單獨貯存。
3.領用藥品試劑,需填寫請領單、由使用人和室負責人簽字,任何人無權私自出借或饋送藥品試劑,本單位科、室間或外單位互借時需經科室負責人簽字。
4.稱取藥品試劑應按操作規范進行,用后蓋好,必要時可封口或黑紙包裹,不使用過期或變質藥品。
四、玻璃器皿管理、使用制度
1.根據測試項目的要求,申報玻璃儀器的采購計劃、詳細注明規格、產地、數量、要求,硬質中性玻璃儀器應經計量驗證合格。
2.大型器皿建立賬目,每年清查一次,一般低值易耗器皿損壞后隨時填寫損耗登記清單。
3.玻璃器皿使用前應除去污垢,并用清潔液或2%稀鹽酸溶液浸泡24 h后,用清水沖洗干凈備用。
4.器皿使用后隨時清洗,染菌后應嚴格高壓滅菌,不得亂棄亂扔。
五、安全制度
1.進入實驗室工作衣、帽、鞋必須穿戴整齊。
2.在進行高壓、干燥、消毒等工作時,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離現場,認真觀察溫度、時間,蒸餾易揮發、易燃液體時,不準直接加熱,應置水浴鍋上進行,試驗過程中如產生毒氣時應在避毒柜內操作。
3.嚴禁用口直接吸取藥品和菌液,按無菌操作進行,如發生菌液、病原體濺出容器外時,應立即用有效消毒劑進行徹底消毒,安全處理后方可離開現場。
4.工作完畢,兩手用清水肥皂洗凈,必要時可用新潔爾滅、過氧乙酸泡手,然后用水沖洗,工作服應經常清洗,保持整潔,必要時高壓消毒。
5.實驗完畢,即時清理現場和實驗用具,對染菌帶毒物品,進行消毒滅菌處理。
6.每日下班,尤其節假日前后認真檢查水、電和正在使用的'儀器設備,關好門窗,方可離去。
六、環境條件要求
1.實驗室內要經常保持清潔衛生,每天上下班應進行清掃整理,桌柜等表面應每天用消毒液擦拭,保持無塵,杜絕污染。
2.實驗室應井然有序,不得存放實驗室外及個人物品、儀器等,實驗室用品要擺放合理,并有固定位置。
3.隨時保持實驗室衛生,不得亂扔紙屑等雜物,測試用過的廢棄物要倒在固定的箱筒內,并及時處理。
4.實驗室應具有優良的采光條件和照明設備。
5.實驗室工作臺面應保持水平和無滲漏,墻壁和地面應當光滑和容易清洗。
6.實驗室布局要合理,一般實驗室應有準備間和無菌室,無菌室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如安裝空調設備及過濾設備,無菌室內空氣測試應基本達到無菌。
7.嚴禁利用實驗室作會議室及其他文娛活動和學習場所。
微生物管理制度 4
一、管理制度:包括
1)檢驗人員培訓和考核制度
2)樣品采集、保管、檢驗處理制度
3)計量儀器、設備、器皿使用規程
4)標準試劑配制及管理制度
5)檢測記錄填寫、檢查、保管制度
6)精密儀器使用維護制度
7)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8)劇毒、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
二、微生物室管理
1、實驗室內物品要擺放整齊,試劑要有明晰的標簽。
2、禁止在實驗室內吸煙、飲食和會客。
3、做好檢樣的登記、編號、明確檢驗目的,不符合要求的樣品必要時應重新采樣。
4、無菌室操作前用消毒液擦試,桌面及工作臺面,開紫外燈消毒30~60分鐘,開啟超凈臺紫外線燈。
5、進無菌室操作前洗手。
6、操作過程嚴格執行無菌操作。
7、操作時關紫外線燈,開日光燈p風門及點燃酒精燈或煤氣,并用75%酒精棉球拭手。
8、工作結束,關風門、電源、酒精燈、處理污物、臺面,將超凈臺內物品擺放整齊。
9、定期檢查溫箱、水浴箱、冰箱及低溫冰箱等的性能。
10、各種玻璃容器量杯、燒杯、量筒、刻度吸管等應校正后使用,細菌接種環直徑3~5mm,長6~8cm,接種針6~8cm。
11、試劑的質控應要求按照實驗要求分別選用(AR)、(GR)等級,所用溶液應用去離子水或蒸餾水。
12、定期對實驗進行徹底的消毒清洗。
三、微生物實驗室衛生與安全管理規定
1、實驗室所有工作場所均需指定專人負責環境的衛生與安全工作。
2、實驗室人員每天工作前后要做好實驗室清潔工作。定期對超凈工作臺和無菌室用適宜的消毒液清洗,以保證其潔凈度符合要求。
3、實驗室人員在日常工作中要維護工作場所環境整潔。測試人員在測試過程中要保持工作場所環境衛生整潔。
4、實驗室人員在每天工作結束后要檢查工作場所的水、電、門、窗的安全情況。
5、實驗室應配備必要的防火用具,如滅火器等。
6、要在實驗室安放廢液、廢棄物的回收裝置,測試人員要把廢液、廢棄物放入回收裝置,污染的廢液和廢棄物,必須經過高壓滅菌后方可處置。按《廢棄物品處理規定》處理廢液和廢棄物。
7、實驗室人員要定期檢查實驗室衛生安全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8、實驗室人員要對環境條件進行定期的監測、控制,并做好記錄。
9、與檢驗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實驗室,因特殊情況需要進入實驗室時,必須穿工作服、帶鞋套,離開時將工作服放在指定的位置,鞋套放在指定的.存放容器內。
10、無菌室使用前必須打開紫外燈輻照滅菌30分鐘以上,并且同時打開風機進行吹風。操作完畢,應及時清理無菌室,再用紫外燈輻照滅菌20分鐘。
11、工作人員進入無菌室必須更換工作服、鞋、帽子、口罩。
12、無菌室應備有工作濃度的消毒液,如70%的酒精,0。1%的新潔爾滅,5%的來蘇兒溶液等等。
微生物管理制度 5
1.目的
規范實驗室的消毒滅菌工作,確保實驗器材和廢棄物品的安全處理,避免實驗室污染物對實驗室工作人員、環境和公眾造成危害。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從事微生物實驗活動的實驗室,實驗器材和廢棄物品處理的控制。
3.消毒程序及方法
3.1室內空氣的消毒
使用潔凈室/陽性菌前后用紫外線燈照射對室內空氣消毒,照射時間≥30鐘,并填寫《潔凈室/陽性菌使用記錄表》。
3.2 表面的消毒
3.2.1地面消毒
實驗室地面可用0.2%~0.5%的消毒劑噴灑,噴灑消毒劑的用量不得100ml/m2。
3.2.2物體表面消毒
實驗室臺面、桌椅、櫥柜、門把手等物品的表面可用消毒劑噴灑、擦拭,并填寫《潔凈室/陽性菌消毒記錄表》。
3.3 實驗器材的消毒處理
3.3.1檢測人員將檢測過程使用的'器材和實驗廢液作好標識,及時處理。
3.3.2實驗器材:使用過的玻璃器皿應立即進行高壓滅菌處理。
3.3.3潔凈室/陽性菌室穿著的被污染衣物檢測人員予以121℃ 30分鐘高溫高壓處理后方可洗滌。
3.4 報廢菌株、超過保管期限的陽性樣品的處理
報廢的菌株由生物安全員采用121℃ 30分鐘高溫高壓處理后,填寫《菌種、毒種(株)陽性標本銷毀記錄表》
3.5 廢棄物滅菌同培養基滅菌所用高壓滅菌器應分開單獨使用,滅完廢棄物后空轉一次方能進行培養基滅菌。
微生物管理制度 6
一、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程
(一)進入規定
1、在處理危險度2級或更高危險度級別的微生物的實驗室門上應標有國際通用的生物危害警告標志。
2、只有經批準的人員方可進入實驗室工作區域。
3、實驗室的門應保持關閉。
4、兒童不應被批準或允許進入實驗室工作區域。
(二)操作規范
1、嚴禁用口吸移液管。
2、嚴禁將實驗材料置于口內。嚴禁舔標簽。
3、所有的技術操作要按盡量減少氣溶膠和微小液滴形成的方式來進行。
4、出現溢出、事故以及明顯或可能暴露于感染性物質時,必須向實驗室安全主管報告。
5、必須制訂關于如何處理溢出物的書面操作程序,并予以遵守執行。
(三)人員防護
1、在實驗室工作時,任何時候都必須穿著工作服。
2、在進行可能直接或意外接觸到血液、體液以及其他具有潛在感染性的材料或感染性動物的操作時,應戴上合適的手套。手套用完摘除后必須洗手。
3、在處理完感染性實驗材料和動物后,以及在離開實驗室工作區域前,都必須洗手。
4、有噴濺的可能時,為了防止眼睛或面部受到潑濺物的傷害,應戴安全眼鏡、面罩(面具)或其他防護設備。
5、不得在實驗室內穿露腳趾的鞋子。
6、禁止在實驗室工作區域進食、飲水、吸煙、化妝和處理隱形眼鏡。
7、禁止在實驗室工作區域儲存食品和飲料。
8、在實驗室內用過的防護服不得和日常服裝放在同一柜子內。
(四)實驗室工作區
1、實驗室應保持清潔整齊,嚴禁擺放和實驗無關的物品。
2、發生具有潛在危害性的材料溢出以及在每天工作結束之后,都必須清除工作臺面的污染。
3、在實驗室里時,嘴里不應有東西——鋼筆、鉛筆、口香糖。
4、不應在實驗室化妝。
5、在所有可能產生潛在感染性物質噴濺的操作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將面部、口和眼遮住或采取其他防護措施。
避免感染性物質的注入
1、通過認真練習和仔細操作,可以避免破損玻璃器皿的刺傷所引起的接種感染。應盡可能用塑料制品代替玻璃制品。
2、銳器損傷(如通過皮下注射針頭、巴斯德玻璃吸管以及破碎的玻璃)可能引起意外注入感染性物質。
3、以下兩點可以減少針刺損傷:
(a)減少使用注射器和針頭(可用一些簡單的工具來打開瓶塞,然后使用吸管取樣而不用注射器和針頭);
(b)在必須使用注射器和針頭時,采用銳器。
4、不要重新給用過的注射器針頭戴護套。一次性物品應丟棄在防∕耐穿透的帶蓋容器中。
5、應當用巴斯德塑料吸管代替玻璃吸管。
二、實驗室設備
處理生物安全危害時,使用安全設施并結合規范的操作將有助于降低危險。選擇設備時應符合一些基本原則,即:
1、在設計上應能阻止或限制操作人員與感染性物質間的接觸
2、建筑材料應防水、耐腐蝕并符合結構要求
3、設備裝配后應無毛刺、銳角以及易松動的部件
4、設備的設計、建造與安裝應便于操作、易于維護、清潔、清除污染和進行質量檢驗。應盡量避免使用玻璃及其他易碎的物品。
生物安全柜的使用
1、參考國家標準和相關文獻,對所有可能的使用者都介紹生物安全柜的使用方法和局限性。發給工作人員書面的規章、安全手冊或操作手冊。特別需要明確的是,當出現溢出﹑破損或不良操作時,安全柜就不再能保護操作者。
2、生物安全柜運行正常時才能使用。
3、生物安全柜在使用中不能打開玻璃觀察擋板。
4、安全柜內應盡量少放置器材或標本,不能影響后部壓力排風系統的氣流循環。
5、安全柜內不能使用本生燈,否則燃燒產生的熱量會干擾氣流并可能損壞過濾器。允許使用微型電加熱器,但最好使用一次性無菌接種環。
6、所有工作必須在工作臺面的中后部進行,并能夠通過玻璃觀察擋板看到。
7、盡量減少操作者身后的人員活動。
8、操作者不應反復移出和伸進手臂以免干擾氣流。
9、不要使實驗記錄本﹑移液管以及其他物品阻擋空氣格柵,因為這將干擾氣體流動,引起物品的潛在污染和操作者的暴露。
10、工作完成后以及每天下班前,使用消毒液對生物安全柜的表面進行擦拭。
11、在安全柜內的工作開始前和結束后,安全柜的風機應至少運行5min。
12、在生物安全柜內操作時,不能進行文字工作。
離心機的使用
1、在使用實驗室離心機時,儀器良好的機械性能是保障微生物安全的前提條件。
2、按照操作手冊來操作離心機。
3、離心機放置的高度應當使小個子工作人員也能夠看到離心機內部,以正確放置十字軸和離心桶。
4、用于離心的試管和標本容器應當始終牢固蓋緊(最好使用螺旋蓋)。
5、離心桶的裝載、平衡、密封和打開必須在生物安全柜內進行。
6、離心桶和十字軸應按重量配對,并在裝載離心管后正確平衡。
7、空離心桶用蒸餾水或乙醇(異丙醇,70%)來平衡。鹽溶液或次氯酸鹽溶液對金屬具有腐蝕作用,因此不能使用。
8、當使用固定角離心轉子時,必須小心不能將離心管裝得過滿,否則會導致漏液。
9、每天檢查離心機內轉子部位的腔壁是否被污染或弄臟。如污染明顯,應重新評估離心操作規范。
10、每天檢查離心轉子和離心桶是否有腐蝕或細微裂痕。
11、每次使用后,要清除離心桶、轉子和離心機腔的'污染。
12、使用后將離心桶倒置存放使平衡液流干。
移液管和移液輔助器的使用
1、應使用移液輔助器,嚴禁用口吸取。
2、所有移液管應帶有棉塞以減少移液器具的污染。
3、不能向含有感染性物質的溶液中吹入氣體。
4、感染性物質不能使用移液管反復吹吸混合。
5、不能將液體從移液管內用力吹出。
6、刻度對應(Mark-to-mark)移液管不需要排出最后一滴液體,因此最好使用這種移液管。
7、污染的移液管應該完全浸泡在盛有適當消毒液的防碎容器中。移液管應當在消毒劑中浸泡適當時間后再進行處理。
8、盛放廢棄移液管的容器不能放在外面,應當放在生物安全柜內。
9、有固定皮下注射針頭的注射器不能夠用于移液。
10、在打開隔膜封口的瓶子時,應使用可以使用移液管的工具,而避免使用皮下注射針頭和注射器。
11、為了避免感染性物質從移液管中滴出而擴散,在工作臺面應當放置一塊浸有消毒液的布或吸有消毒液的紙,使用后將其按感染性廢棄物處理。
三、廢棄物處理
廢棄物是指將要丟棄的所有物品。在實驗室內,廢棄物最終的處理方式與其污染被清除的情況緊密相關。廢棄物處理的首要原則是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須在實驗室內清除污染、高壓滅菌或焚燒。
1、銳器:皮下注射針頭用后不可再重復使用,包括不能從注射器上取下、回套針頭護套、截斷等,應將其完整地置于專用一次性銳器盒中按醫院內醫療廢物處置規程進行處置。盛放銳器的一次性容器絕對不能丟棄于生活垃圾中。
2、高壓滅菌后重復使用的污染(有潛在感染性)材料:任何高壓滅菌后重復使用的污染(有潛在感染性)材料不應事先清洗,任何必要的清洗、修復必須在高壓滅菌或消毒后進行。
3、廢棄的污染(有潛在感染性)材料:除了銳器按上面的方法進行處理以外,所有其他污染(有潛在感染性)材料在丟棄前均需消毒。消毒方法首選高壓蒸汽滅菌,其次為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消毒。
四、意外事故應對方案和應急程序
(一)刺傷、切割傷或擦傷
受傷人員應當脫下防護服,清洗雙手和受傷部位,使用適當的皮膚消毒劑,必要時進行醫學處理。記錄受傷原因和相關的微生物,保留完整適當的醫療記錄。潛在感染性物質的食入應脫下受害人的防護服并進行醫學處理。報告食入材料的鑒定和事故發生的細節,并保留完整適當的醫療記錄。
(二)潛在危害性氣溶膠的釋放(在生物安全柜以外)
所有人員必須立即撤離相關區域,任何暴露人員都應接受醫學咨詢。立即通知實驗室負責人和科室安全主管。為了使氣溶膠排出和使較大的粒子沉降,1h內嚴禁人員入內。如果實驗室沒有中央通風系統,則24h內嚴禁人員進入實驗室。應張貼“禁止進入”的標志。過了相應時間后,在生物安全主管的指導下清除污染。應穿戴適當的防護服和呼吸保護裝備。
(三)容器破碎及感染性物質的溢出
立即用布或紙巾覆蓋受感染性物質污染或受感染性物質溢灑的破碎物品。然后在上面倒上消毒劑,并使其作用適當時間。然后將布、紙巾以及破碎物品清理掉;玻璃碎片應用鑷子清理。然后再用消毒劑擦拭污染區域。如果用簸箕清理破碎物,應當對他們進行高壓滅菌或放在有效的消毒液內浸泡。用于清理的布、紙巾和抹布等應當放在盛放污染性廢棄物的容器內。在所有這些操作過程中都應戴手套。如果實驗表格或其他打印或手寫材料被污染,將這些信息復制,并將原件置于盛放污染性廢棄物的容器內。
(四)火災和自然災害
事先告知消防人員和其他服務人員哪些房間有潛在的感染性物質。要安排這些人員參觀實驗室,讓他們熟悉實驗室的布局和設備。發生自然災害時,應就實驗室建筑內和∕或附近建筑物的潛在危險向當地或國家緊急救助人員提出警告。只有在受過訓練的實驗室工作人員的陪同下,他們才能進入這些地區。感染性物質應收集在防漏的盒子內或結實的一次性袋子中。由生物安全人員依據當地的規定決定繼續利用或是最終丟棄。
微生物管理制度 7
目的:確保實驗人員生物安全,樣品質量不受影響,環境不受污染特制定該管理制度。
一、人員準入條件
1、實驗室人員務必在身體狀況良好、穿戴好防護服(白大衣)的狀況下,方能進入實驗室的污染區域工作。但當身體出現較大的開放性損傷、處于較重的疾病感染狀態或呈重度疲勞狀態時不得進入。
2、實驗室人員、輔助人員和外來人員務必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受過相關的實驗室生物安全培訓、了解實驗室潛在的生物危害和特殊要求,經負責人審批后方可進入相應的實驗室工作。
3、外來參觀人員需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并在相關人員陪同下方可進入實驗室。
4、未成年人、孕婦和有免疫缺陷的人員不得進入實驗室,處于易受感染狀態或感染后果嚴重的額人員也不得進入實驗室。
二、生物安全日常管理:
(一)操作準則
1、所有樣本、培養物均可能有傳染性,操作時均應帶手套。在認為手套已被污染時應脫掉手套,立刻洗凈雙手,再換一雙新手套。
2、當實驗過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觸到血液、有傳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動物時,務必要戴上適宜的手套,脫手套后務必洗手。在實際或可能接觸了血液、體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應立即洗手。
3、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觸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膚。不得帶手套離開實驗室或在實驗室來回走動。
4、嚴格禁止用嘴操作實驗器材,包括吸液、吹酒精燈等。實驗材料禁止放入嘴里。禁止舔標簽。
5、盡量用塑料制品代替玻璃制品,不使用破裂或有缺口的`玻璃器具。破損的玻璃不能直接用手直接操作,務必用機械方法清除,如刷子、夾子、鑷子等。破裂的玻璃器具和比例碎片應丟棄在有專門標記的、單獨的,不易刺破的容器里。
6、所有的實驗步驟都應盡可能使氣溶膠或氣霧的構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構成氣溶膠的危險性上升的操作都務必在生物安全柜里進行。有害氣溶膠不得直接排放。
7、應盡可能減少使用利器和盡量使用替代品。包括針頭、玻璃、一次性手術刀在內的利器,應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應在資料物到達三分之二前置換。
8、所有濺出事件、意外事故和明顯或潛在的暴露于感染性材料,都務必向實驗室負責人報告。此類事故的書面材料應存檔。
9、所有棄置的實驗室生物樣本、培養物和被污染的廢棄物應被假定有傳染性,在從實驗室中取走之前,應以安全方式處理和處置,使其到達生物學安全。
10、實驗室應持續整潔、干凈,當潛在的危險物濺出或一天的工作結束后,所有操作臺面、離心機、加樣槍、試管架務必擦拭、消毒。
11、每日工作完畢,最后一個離開實驗室的人員需關好水、電、門、窗。
(二)生物安全行為規范
1、進入實驗室前要摘除首飾,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長發應束在腦后,禁止在實驗室內穿露腳趾的鞋。不得佩戴有可能被卷入機器或可隨人傳染性物質的飾物。
2、在實驗室里工作時,要始終穿著實驗服,實驗室外禁止穿防護服(白大衣)。大白衣應定期清洗、更換,清洗時應使用具有殺菌消毒的洗液或其他相應方法。
3、操作感染性物質、腐蝕性或毒性物質時須在通風櫥中進行,并佩戴相關的安全防護用品,如安全鏡、面罩或護目鏡。皮膚受損時應以防水敷料覆蓋。
4、當有必要保護眼睛和面部以防實驗對象噴濺、或紫外線輻射時,務必要配戴護目鏡,面罩(帶護目鏡的面罩)或其它防護用品。
5、實驗室工作區不允許吃、喝、化妝和操作隱形眼鏡,禁止在實驗室工作區內的任何地方貯存人用食品及飲料。
6、實驗室防護服不應和日常服飾放在同一柜子。個人物品、服裝和化妝品不應放在有規定禁放的和可能發生污染的區域。
7、不得涉及呼吸道傳播疾病樣品室,要佩戴貼合要求的防護口罩。
(三)監督與檢查
1、涉及病原體的科室負責人要經常對各項實驗的生物安全性進行檢查和監督。
2、各實驗項目主管人員要定期對所開展的實驗工作進行監督與檢查,及時發現并報告安全隱患事件。
三、常見實驗室廢棄品處理
實驗室廢棄品按物理類型而言可分為固體廢棄品、液體廢棄品及氣體廢棄品,就危害類型而驗分為化學毒性廢品和病原性廢品,由于廢棄物品具有潛在的致病性、傷害性,如不妥善處理會造成很大的人身危害、環境污染和社會危害。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品名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衛生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實驗室廢棄物進行分類,主要包括感染性廢棄物、病理性廢棄物、損傷性廢棄物、化學性和放射性廢棄物等。
四、支持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3.《實驗室生物安全守則》(WHO,第三版,2004年);
4.《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WS233-2003);
5.《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改變9489-2004);
6.《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生物安全培訓衛生部規劃教材,第2版);
7.《醫療廢棄物管理條例》;
8.《實驗室生物安全》。
微生物管理制度 8
一、發生損壞、遺失儀器設備的事故后,當事人應及時寫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情況。由中心主任會同儀器設備管理員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報系領導及有關部門。
二、系負責人、中心負責人、技術人員、儀器設備管理人員組成鑒定小組,進行鑒定、凡屬責任事故,當事人要承擔責任和經濟賠償。凡屬非責任事故,可以不賠償,但要研究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出現事故。
三、在計算經濟賠償時可考慮以下情況:
1、損壞、遺失配件的,只計算配件的損失價值。
2、局部損壞可以修復的,只計算修理費。
3、損壞后質量顯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應按其質量下降程度酌情計算損失價值。
4、損壞或遺失儀器設備一般可按新舊程度合理折價。
四、賠償償還期一般不得超過半年。賠償金額較大,賠償者一次交款有困難時,可申請分期或緩期交清。屬于幾個人共同承擔責任事故的,應根據各人責任大小和認識態度,分別承擔賠償費。
五、賠償費的'收入作為修理或補充儀器設備的經費。
微生物管理制度 9
1、嚴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要求的相關規定進行日常診療和臨床檢驗。
2、醫院檢驗科只設置從事一般臨床開展的檢測和診斷的 微生物 室, 不用于其他實驗活動,不從事含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和臨床檢驗項目。
3、從事微生物檢測的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4、所有臨床實驗檢測一律在微生物室內進行, 工作場所要保持衛生,各種操作排列有序,注意窗戶密閉,防止污染,嚴格保管傳染菌種。
5、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確保報告準確無誤。普通微生物標本要保留到出報告結果的兩天后方可處理,特殊微生物標本經市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銷毀。
6、發現和懷疑由第一和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所致疾病時,立即對病人進行隔離,并在兩小時內上報市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市疾控中心的`統一部署下治療處理。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場所,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進行現場消毒,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并進行其他需要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7、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等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 ,并 對有關生物安全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實驗室設施、設備、材料等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
8、組織全院醫務人員進行微生物安全知識培訓。
醫院每月對檢驗科的工作正常秩序和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并且定期對醫院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微生物管理制度 10
一、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每年進行培訓、考核。
三、對上崗人員的`上崗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實驗室是否按照相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五、實驗室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六、實驗室應當按要求如實記錄,保存檔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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