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自學考試合同四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自學考試合同4篇,歡迎大家分享。
自學考試合同 篇1
合同的保全(第73—75條)
1.代位制度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怠于”有特殊含義:唯有以訴的仲裁的方式追討債權,才是“非怠于”;否則,均為“怠于”。
(1)代位權的實現條件:
①甲乙之間的債務必須合法存在;
②甲乙之間的債務必須到期;
③甲丙之間的債務必須到期;
④甲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⑤甲的怠于行使已經危及到乙的債權實現。
(2)代位之訴:
①當事人:原告為債權人,被告為次債務人,原來的債務人成為第三人;
②管轄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
③如果債權人勝訴,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
④如果原告勝訴,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⑤原告勝訴后,未參加訴訟的原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請求償還債務,原告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而應按比例清償;
⑥原告因代位之訴所支付的有關費用可優先受償。
⑦債權人在自己的債權范圍內提起代位之訴,這時,債務人也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不能合并處理,應告知債務人另行起訴。
2.撤銷制度
(1)撤銷之訴與代位之訴的區別:代位之訴針對的`是債務人以消極方式逃避債務,而撤銷的訴針對的則是債務人以積極行為逃避債務。
(2)引起撤銷之訴的情形有三種:
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
②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
③債務人以明顯的低價轉讓財產。
(3)撤銷之訴的效力:使債務人的行為無效。
(4)撤銷之訴的程序問題:
①當事人:原告為債權人,被告為原債務人,受讓人或受益人為第三人;
②管轄地:被告所在地,即原債務人所在地;
③如果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④期間:撤銷之訴的訴訟時效為1年,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5年。
自學考試合同 篇2
(一)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系
分三種情況:
1、第44條第1款: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絕大多數合同均是選擇。
2、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成立而不生效的合同有:
①附始期的'合同。
例:甲乙6月30日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甲父親死亡時生效,這就是附始期的合同,如果甲父親7月15日死亡,該合同于7月15日生效。
②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例:甲乙之間6月30日訂立合同,約定:如果甲兒子結婚,就可搬進去住。
③需要履行登記、批準手續的:中外合資、中外合營、轉讓專利權、轉讓商標權、抵押。
3、有些合同雖成立,但永不生效。
例:中外合資、中外合營合同,提交成都市外經委批準,但外經委認為該合同屬污染項目,則該合同無效。
總結:合同生效,合同一定成立;合同成立,但未必生效。
自學考試合同 篇3
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
1.欺詐
2.惡意磋商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例:乙丙談判欲結成商業聯盟,甲不愿乙丙聯盟以不利于己,于是提出優厚的條件,誘使乙推掉與丙的訂約機會。后甲明確告知乙不再簽訂合同,這就是惡意磋商。
締約過失責任與其他責任的關系
例1:如果甲乙之間沒有締約關系,甲通過不正當手段(如扮成清潔工等)竊取乙商業秘密。只能追究甲的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責任。如果甲乙之間有締約關系,還可追究締約過失責任。
例2:甲去商場買東西,在買好東西準備離開或正在談價的時候,因地滑或踩著西瓜皮而滑倒摔傷。對商場既可追究侵權責任,又可追究締約過失責任。
例3:乙從一地到另一地,順便穿過甲商場,結果踩著西瓜皮摔傷。只絕對甲追究侵權責任。
例4:甲乙之間談判,乙收買甲的一個員工丙而獲得甲的商業秘密。乙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締約過失;丙作為甲的雇員承擔勞動法上的責任,乙丙成為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
賠償信賴利益的損失。
例:甲為惡意蹉商,乙的損失包括:
①簽訂合同的`有關費用,最信賴利益的損失。
②機會的損失,是信賴利益的損失。
③履行利益的損失。這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
自學考試合同 篇4
一、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1)原則上是無過錯原則;
(2)例外。以下五種合同適用過錯原則,并且實行過錯推定:贈與、委托、保管、倉儲、客運合同中的自帶物品。
二、違約行為
1.有兩大類:
(1)第107條:實際違約。
(2)第108條:預期違約。
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的區別在于:履行期限到來的不同。
2.加顧合同的階段:
(1)磋商階段:當事人無合同關系,僅存在先合同關系,若一方違反誠信原則,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之前:當事人之間仍無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會發生違約責任,這期間,合同對當事人產生一般拘束力,即: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3)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履行,發生預期違約。
(4)履行期限到來:實際違約。
(5)合同關系消滅后:后合同義務,即當事人雙當事人之間仍負有保密等義務。
三、違約責任形式
1.違約責任均是財產性的,所以在違約中不得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2.違約責任形式包括:
(1)繼續履行:
按照第110條的規定,有三種例外,即在以下三種情形下,違約方可不繼續履行非金錢債務。
①履行不能;
②債務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注意:這是僅僅是指非貨幣之債。
(2)采取補救措施:
采取補救措施可與賠償損失、繼續履行并用。
(3)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金。
①損害賠償金。
A.損害賠償金:對損害進行金錢賠償。
B.損害賠償金有四種:
a.根據是否具有懲罰性,分為懲罰性損害賠償金和補償性損害賠償金。
b.根據是約定還是法定,分為約定的損害賠償金(見合同法第114條)和法定的損害賠償金。
我們這里講的損害賠償金,一般是指法定的、補償性的損害賠償金。
c.損害賠償金通常有兩部分構成: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又稱可得利益的損失)。
例:甲出賣貨物給乙,乙轉賣給丙。乙能否如期對丙履行,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甲能否對乙履行。如果甲違約,導致乙不能對丙履行。
乙的損失可能包括:
(1)為了簽訂合同已購買原原料,現甲不交付的材料,自己無法生產導致原材料無任何意義,若賣掉原材料,原價與現在的市價相比,市價回落了,損失1萬元。
(2)乙為了接收重材料,乙租賃倉庫,交付了定金。
(3)為了安排該生產,已招聘工人或正安排了生產任務。
(4)生產后轉賣給丙,乙可賺100萬。對于間接損失的賠償限制:
a.可預見規則;
b.第119條:減輕損失義務。(不真正義務)
②違約金。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在性質、功能上完全相同,一般不能并用,應優先考試違約金。
對違約金的調整:
約定的違約低于造成的損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適當減少。
違約金原則上是補償性的,例外情形下具有一定的懲罰性。
③定金。
A.定金是純粹的懲罰性民事責任。
第119條:定金規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B.雙方懲罰性是完全區別于訂金的根本特征,而訂金具有簡單懲罰性。
例:甲為顧客,乙為酒樓,甲在酒樓訂了一包房,交訂金500元,如果甲當天晚上沒去,乙沒收訂金;如果甲當天晚上去了,乙忘了訂房之事,現已無包房,乙退還甲認金500元。
C.如果雙方均未違約,定金原價返還,無需加利息。
D.定金與違約金的關系。
第116條:定金與違約金不得并用,只能由非違約方選擇一個適用。
這里講“不得并用”,指的是對于“同一個”違約行為,定金與違約金不得并用。
例1:甲乙約定:如果甲履行有瑕疵,應沒收定金;如果甲履行遲延,應按日計算違約金若干元,后來甲的履行既遲到了三個月,且交的貨又不合作。這時,由于定金、違約金針對的是不同的違約行為,完全可以并用。
例2:(20xx年考題)甲交付乙定金4萬,約定一方違約時違約金6萬,后乙違約,甲最多可主張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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