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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取得的年假工資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問題:帶薪年假未休,單位發放的年假工資應該如何計稅?可否采用一次性年終獎金計稅方式,因為本單位今年沒有發放年終獎金。
備注:因為年終獎沒有發放,而年假工資又比較高,直接并入工資中計稅會讓職工負擔比較重,而一年一次的年終獎計稅方式我們沒有采用,所以企業是否可以以年假工資方式替代年終獎金計稅方式?
答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方法計算納稅。因此,員工因未休年假而取得的工資不能采用全年獎金的方法計算個人所得稅。
責任編輯: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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