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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環境衛生通告【匯總3篇】
加強環境衛生通告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環境,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格戶外廣告管理。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商戶及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招牌、廣告、氣拱門、氣球和懸掛橫(條)幅,且各商戶實行"一店一招牌",嚴禁占道設立落地式招牌,違者城管執法部門將依法處理。同時,對亂貼亂畫的個人,每次處以200-1000元罰款,并責成恢復原狀。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垃圾,違者由縣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亂扔、亂倒垃圾的行為,由縣城管執法部門每次處以20元罰款。
三、各經營戶以門為界,嚴禁出店經營或占道作業,嚴禁麻辣(燒烤)攤占道經營,違者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按指定地點規范經營,并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流動攤販,擺攤建棚,堆放物料,占道施工,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四、城區內施工必須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設置洗車平臺,實行圍欄作業;施工現場必須邊施工邊清理,施工期間無廢水、泥漿流出場外;違者每天處以200-500元罰款。
五、機動車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的,可采取鎖定車輪等措施,處100元罰款,非機動車不按規定擺放的,處50元罰款。
六、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區樹木,違者除責令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外,并處以賠償額2倍以下的`罰款;禁止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違者責令其限期退還綠化用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外,并處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罰款。
七、違反以上規定視情在媒體曝光,對侮辱、毆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員或阻撓其執行公務及阻礙、妨礙本通告實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xx縣城管局
20xx年2月21日
加強環境衛生通告2
為進一步加強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保障公共環境衛生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和諧黃巖建設,推進"多城同創"工作的深入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現就加強我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倡導文明衛生,做文明市民。嚴禁亂搭建、亂張貼、亂停放、亂占道、亂堆放、亂養殖、亂拋撒、亂扔亂溺等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處以1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批準擅自在建城區內飼養犬、雞、鴨、鵝、兔、羊、豬、鴿等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令飼養者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擺設攤點影響市容的,扣沒有關物品,并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經批準或經批準后不按有關規定堆放物料、渣土,或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污水,或亂扔動物尸體、隨意焚燒樹葉和垃圾的,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產生有毒、有害廢棄物未按有關規定處置的,處以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不按指定地點停放機動車輛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不按指定地點停放非機動車輛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八)損壞草坪、花卉、樹木或城市綠化設施的,處以被損壞物價值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九)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被侵占面積綠化補償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或設立廣告牌的,責令其限期遷出或拆除,并處以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雖經批準但未按規定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又未及時修復清理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三)臨街工地不設護攔或護攔不符合要求,施工場地不及時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或施工場地的泥漿、污水外流影響市容環境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運輸液體、泥沙、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或車輛帶泥運行污染路面的,每輛(次)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的罰款;
(十六)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以下的罰款;
(十七)不履行環境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本通告自20xx年7月1日起在城區范圍試行。
xxx年xx月xx日
加強環境衛生通告3
為了預防疾病,防止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傳播,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杭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市區范圍內違反環境衛生管理等行為依法予以從重處罰,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和糞便。垃圾清運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垃圾,對集中堆放的垃圾要當日清運干凈。
二、嚴禁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等廢棄物;不得亂倒污水;不得在里弄、街道、廣場等露天場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垃圾和樹枝樹葉。
三、嚴禁在街道轄區、風景點內飼養家禽家畜。
四、嚴格實行養犬許可證制度,嚴禁無證養犬。不得違反規定攜犬出戶。對棄養犬,應主動交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進行統一處理。
五、臨街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應當按照"門前三包"的規定做好責任區內的衛生工作。
六、車輛運輸液體、散體物料及廢棄物應當密閉、包扎、覆蓋,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沿路泄漏、遺撒。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體排放污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不得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水體排放船舶殘油、廢油,不得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九、單位和居民應當采取措施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場所,并保證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規定的標準之內。
十、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予以從重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等廢棄物的,責令其清除干凈,并處以50元罰款。
(二)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等廢棄物,亂倒污水,亂扔動物尸體,隨意焚燒垃圾、樹枝樹葉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500元罰款。
(三)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500元罰款。
(四)未經批準擅自養犬的,對犬只予以沒收或捕殺,對單位養犬的,處以10000元罰款,對個人養犬的,處以5000元罰款;違反規定攜犬出戶的,對犬只予以暫扣,對養犬人處以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并吊銷《養犬許可證》。
(五)臨街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責任區內的衛生未達到規定要求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2000元罰款。
(六)車輛運輸液體、散體物料及廢棄物未實行密閉化運輸,或在運輸途中沿途泄漏、遺撒嚴重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2000元罰款,并可暫扣其車輛直至當事人糾正違法行為。
十一、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口,由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十二、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10000元罰款。
十三、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2000元罰款;向水體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10000元罰款。
十四、單位和居民未采取措施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標的,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從重處罰。
十五、對暴力抗拒、阻撓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嚴肅查處。
十六、對違反環境衛生管理等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監督、舉報的權利和義務。對經查證屬實的,有關部門應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十七、積極倡導文明行為,市容環境衛生、環保、衛生、教育等部門及新聞單位應當加大保護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力度。
十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執法部門要嚴格執法,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社區、街道應當予以協助。
十九、蕭山區、余杭區以及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二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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